影响侵犯行为的因素

四、影响侵犯行为的因素

(一)个人因素

生活中我们往往会发现,有些人的侵犯行为要比另一些人的多得多。是否真的存在某些特质,使一部分人表现出比他人更多的侵犯性?下面我们将从不同角度剖析这一问题。

1.A型人格

格拉斯(Glass,1977)和施特鲁贝(Strube,1989)提出了相对应的两种人格特质:A型人格和B型人格。A型人格的人被描述为是非常有竞争意识的、行事匆忙、遇事特别容易生气以及攻击性比较强的一类人。相对地,B型人格的人被认为是竞争性不是很强的、行事从容的、不容易发怒的一类人。研究者找到了A型特质的三种最主要的特点:第一,A 型人格的人更有竞争性,更能为成功而奋斗;第二,A型人格的人有时间紧迫感;第三,A型人格的人在对待挫折情境时,更容易产生攻击性和敌意。

有些研究证明了A型人格的人比B型人格的人更具有侵犯性(Baron、Russel和Arms,1985;Carver和Glass,1978)。大部分人都能够从容地对待日常生活中的碰撞和摩擦,但是A型者会有过激的反应,他们对极其微小的烦恼都会“表现出对抗暴怒、粗鲁、乖戾批评和不合作”(Dembroski和Costa,1987)。例如,对于雨天交通拥堵的状况或是公事上出现的小差错,大多数人都会从容应对,而A型人格的人都会焦躁不安,行为失控。还有研究者认为,A型人格的人也较容易出现虐待儿童或虐妻的行为(Strube,1984)。

2.敌意归因偏差

归因对侵犯产生的过程有重要的影响。假设你漫步在图书馆前的小路上,突然一个冒失的家伙撞倒了你,并且对你破口大骂。你会有怎样的反应呢?你会觉得他的行为是故意的。如他在撞倒你之后,把你扶起来并对你道歉,如果他表现出真诚的歉意,你就不会变得很愤怒,也不会想寻找机会报复他。

我们对他人行为目的的归因直接影响着我们对他人行为的反应,然而,要识别他人行为的动机非常困难。姆门迪和奥滕(Mummendey和Otten,1989)曾做过一项研究,他们让被试观看男孩打斗的录像片段并告诉一部分被试从打人者的角度观察,而另一部分从被打者的角度观察。从被打者角度观察的被试更倾向做出侵犯者怀有恶意的解释。的确,我们在情境不明确的状况下会将对方的动机或意图视为有敌意的倾向。我们把这个称为敌意归因偏差(hostile attributional bias)。

当我们的归因有偏差的时候,通常不会把他人的动机归因为是善意的,而是做出恶意归因,继而可能做出报复性的侵犯行为。有研究证实了这点(Dodge和Coie,1987),当男孩子的敌意归因偏差倾向愈高时,他们愈有可能表现侵犯行为。

3.性别

当男性被问到是否曾参与过攻击性事件时,研究者发现男性参与的频率高于女性。但是,能否说,是性别差异造成了这种现象,或从这一调查研究中得出“男性比女性更具有侵犯性”的结论?一些研究者对这类研究进行了回顾,发现大量事实表明男性比女性更具有侵犯性(Bettencourt和Miller,1996;Knight Fables和Higgins,1996),这种侵犯的性别差异的确存在。

男性和女性不仅在侵犯的数量上存在差异,而且在侵犯的方式上也不相同。男性的攻击多为身体侵犯,而女性的攻击多为言语侵犯和其他间接的侵犯行为。有证据表明,男性出现的身体侵犯多于女性,而对于言语侵犯来说,其性别差异会减小甚至消失(Eagly和Steffen,1986;Reinish和Sanders,1986)。有研究发现,这种男女攻击方式上的差异,在8岁时即出现(儿童时期的间接侵犯形态有说谎、冷漠、报复等形式),然后差异逐年增加,并延续到成人时期(Bjokqvist,1992)。然而,当男性和女性被他人直接激怒时,侵犯的性别差异也会缩小(Bettencourt和Miller,1996)。

但是,究竟这种性别差异是先天因素决定的,还是后天学习导致的呢?一些研究者认为,这种差异是受激素的影响而产生的,而且是先天的。有研究证实,雌性荷尔蒙较高的男性的侵犯性较高(Christiansen和Knussman,1987)。这种观点受到其他研究者的猛烈抨击。他们认为,侵犯的性别差异并不应该归于先天因素,而是在社会化过程中,学习起着重要的作用,社会赞许性和社会角色认同可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研究发现,侵犯行为上表现出的性别差异实际上是一种误解,性别对于侵犯行为的预测作用很小,而性别角色对侵犯情境中侵犯行为的发生有更大的预测作用(Richardson和Hammock,2007)。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实验研究中无法把性别作为单一变量完全控制其他因素,因此,即使是生物因素对侵犯有影响作用,我们也不能得出“性别对侵犯起着重要的作用”或者“男性比女性更具有侵犯性”的结论,我们只能说“侵犯行为存在着性别上的差异”,而且我们无法对这种差异作出精确的解释。

(二)情境因素

研究者除了把目标投向个人因素外,还试图寻找那些影响侵犯行为的情境因素。研究者发现了许多情境因素:高温、酒精、药物、唤醒水平、去个性化等。

1.高温

很多人在闷热的天气里经常会感到容易发怒和脾气暴躁。是不是温度越高,人们的侵犯行为就越多呢?

有研究者收集了美国50个城市45年(1950—1995)的年平均温度。另外,他们获得了关于暴力犯罪和财产犯罪以及强奸犯罪的信息。然后,他们对温度和犯罪的关系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在天气越热的年份里暴力犯罪的比例越高,但是财产犯罪或强奸犯罪并不明显。安德森、戴厄舍和德勒维(Anderson、Deuser和DeNeve,1995)则是求助于实验的方法来探究出现热度效应的原因。在研究的第一阶段,被试在一个可调温度的房间内打游戏。房间内可调为适宜温度或是非常高的温度。结果发现,温度越高,被试体验到更多敌意,人们会出现更多的侵犯念头。

科恩和诺顿(Cohn和Rotton,1997,2000;参见巴伦等,2004)则是考察了美国两个不同的城市(达拉斯和明尼阿波利斯)两年内的身体侵犯记录。侵犯和温度的记录都来自每天之中的两个小时。结果表明,温度和侵犯行为之间的关系为曲线关系而非直线关系,结果如图8-6所示。

图8-6 温度和侵犯:二者是曲线关系

可以看出,随着气温的升高,侵犯性会增加,但是到达某一点时,侵犯性到达最高值;超过这一个点,随着气温的升高,侵犯性反而会减少。因此,“温度—侵犯”的关系并非直线关系那样简单,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考察。

2.酒精和药物

许多研究证实,酒精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侵犯行为。斯姆特和泰勒(Schmutte和Taylor,1980)曾做过一项研究,即让喝醉的人和没喝酒的人完成一项任务。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他们能电击对手,对手也能电击他们。一个条件是,被试听不到对手疼痛的叫声;另一个条件是,他们能听到对手非常难受,发出惨叫声。结果显示,喝醉的被试比没喝酒的被试更具有侵犯性,他们的侵犯行为不会受到对手惨叫声的影响。另一方面,没喝醉的被试在听到疼痛的反馈后,减少了他们的侵犯行为。研究表明,大剂量的酒精会使人们对周围环境以及侵犯后果的意识程度降低,以至于他们表现出更多的侵犯行为。

兰普雷斯(Laplace,1994;参见Brehm和Kassin,1996)得出一项有趣的结果:当以往喝酒经验少的人喝了大量的酒时,他们比起那些喝酒经验多的人更容易表现出侵犯性。在实验中,他们告诉男性被试要在一项任务中开展比赛。一半的被试服用大剂量酒精,另一半被试服用小剂量酒精。在实验中竞争对手没有表现出挑衅行为,对于那些以往很少饮酒的被试来说,服用大剂量酒精者和没有服用大剂量酒精者之间的侵犯行为差异显著,如图8-7所示。

图8-7 饮酒、以往的饮酒经历和侵犯

药物对侵犯行为的影响非常显著,但是其作用的方向取决于药物的种类、剂量的大小以及被试的状态。泰勒及其同事(Tayor和Camon,1975)研究了酒精和大麻对侵犯的影响,结果发现即使是超大剂量的酒精,就其本身而言也并不会诱发侵犯行为。但是如果被试处于被激怒或是被威胁的状态下,那么大剂量的酒精会引发更多的侵犯行为。但是大麻的作用与酒精并不相同,在服用大剂量的大麻后受到威胁的被试,比起服用小剂量的大麻和没有服药的被试来说,表现出较少的侵犯性。

研究者还发现用于治疗亢奋的镇静剂具有与酒精相似的作用(Gantnot和Taylor,1988)。

3.唤醒水平

沙赫特和辛格的情绪二因素论把情绪体验分为两个部分:生理唤醒以及个体对这种唤醒状态的认知性标定。何谓“认知性标定”?即个体对这种生理唤醒状态的解释,如把这种唤醒(amusal)标定为高兴、愤怒等情绪感受。总的说来,个人的情绪唤醒水平会直接影响到他的侵犯行为。齐尔曼及其同事(Zillmann ,1971,1978,1994;参见Worchel,2000)把此理论应用于侵犯的模式,并做出推断:被其他原因唤醒(如性唤醒)的个体可能会把这种唤醒状态标定为愤怒。

20世纪70年代之后的许多研究证实,不仅总的情绪唤醒水平直接影响到人们的侵犯行为,特异性的唤起水平,如性唤醒,也会改变人们的侵犯性。

齐尔曼(Zillmann,1971)研究了性唤醒状态对侵犯行为的影响。他把被试分为三组。第一组被试观看一部能引起性唤醒状态的影片,第二组被试观看一部暴力拳击片,第三组被试观看有趣但不会引起唤醒的资料片。之后,实验助手激怒其中一些被试,而不激怒另一些被试。最后,让被试充当老师,对实验助手进行电击。结果表明,观看能引起性唤醒影片的被试表现出最强的侵犯性(即他们实施的电击强度最强)。这一结果正与下述观点相吻合:被试把由色情电影引起的性唤醒状态解释为愤怒,这导致了更强的侵犯性。

马拉姆斯和其同事则认为这类影片会对男性观众的态度产生令人不安的影响。他们证明观看此类影片的男性会对强奸产生更多的幻想(Malamuth,1984),对强奸的敏感度降低,并且更强烈地认为自己也可能犯强奸罪(Malamuth、Haber和Feshbach,1980)。

4.去个性化

去个性化(deindividuation)的概念最初是由费斯廷格等人于1952年最先提出的。所谓“去个性化”是指个人在群体中自我同一性意识下降,自我评价和控制水平降低的现象。在群体中,一旦去个性化状态出现,个人的行为会较少受自己的个性支配,责任意识会明显丧失,而倾向于跟随整个群体的状态。群体的规模越大凝聚力越强,越易于引发人的去个性化状态。

社会心理学家辛格(Singer,1965,参见金盛华等,1995)的研究采用匿名的方式引发被试去个性化状态。在被试处于匿名条件时,与可被认出来的条件相比,在有关色情问题的集体讨论中明显地更多使用威胁语言。

津巴多在1969年所做的一个经典实验则很好地证明,个人在去个性化的状态下攻击性明显增强。被试是来自纽约大学的女学生。每4个被试分为一组,在两种情况下进行实验。一种情况是给被试每人发一件从头蒙到腿的大罩布,不使用她们的姓名,并在黑暗中进行实验,因而同一组被试无法相互辨认。另一种情况则安排被试每人胸前都有一个很大的姓名卡片,并相互引见,同组被试之间就知道了每个人的姓名。前者为去个性组,后者为控制组。

研究者告诉被试,实验的目的是测定大家的移情能力,方法是给被评价对象以电击,引发痛苦然后对其进行评价。被评价对象(实验助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个温柔的富有献身精神的年轻妇女,她正为资助未婚夫上大学而工作;另一种是一个令人讨厌的自私自利的女性。实验进行时,被试可以看到被评价者正在说话但听不到声音。每当她们按电键给予电击时,被评价者就身体扭动挣扎,表现出痛苦的样子。电击共20次,分两个阶段操作。当电击进行到第10次时,被评价者痛苦强烈,以至于挣脱了电极带,然后继续进行后10次的电击。图8-8为该实验的结果。

图8-8 去个性化条件下侵犯行为明显增加

从图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前10次还是后10次电击,也无论是对善良的人还是对令人讨厌的人,去个性化组都实施了差不多两倍时间的电击。去个性化状态使人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自我观察和评价的意识,降低了对于社会评价的关注。因此,通常的内疚、羞愧、恐惧和承诺等行为控制力量都被削弱,从而使压抑行为外露的阈值降低,使人表现出通常社会不允许的行为,也使人的侵犯行为增加。

(三)社会因素

我们知道,某些特定文化崇尚暴力,某些暴力行为在那些文化所主导的社会里是被认可的;但是在另一些文化中则不然。侵犯行为在不同的文化中似乎有着不同的定义。这样,我们就发现一个更为宏观的、影响侵犯行为的因素——社会因素。下面我们主要探讨文化与侵犯的关系以及媒体暴力、暴力视频游戏对个体侵犯行为的影响。

1.文化与侵犯

从已有的资料来看,文化与侵犯行为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余建华,2007)。在一个名叫豪坯(Hopi)的印第安人村庄,恐惧、互相不信任等主导着人们的生活,但他们之间却很少发生身体冲突。因为这里的儿童自出生起就被灌输恐惧意识,以达到对儿童的控制,而且当儿童成长到一定时期,公开的侵犯行为被严厉禁止。

在本质上,文化影响侵犯不是决定侵犯行为是否发生,而是文化规范了侵犯行为的表达方向。居住于北美苏必利尔湖附近主要靠渔猎为生的索图克斯(Saulteaux)族群,表面上人与人之间相互合作,每个人似乎都有很好的忍耐性和自控力,甚至找不到关于谋杀、自杀的官方记录,但在合作的外像下面,隐戴着敌意和厌恶,当地文化认可背后传播流言诽谤他人,甚至用巫术报复他人的不公开侵犯行为方式。显然,这种不公开侵犯方式具有替代性侵犯作用(MeNeil,1959)。

2.媒体暴力

媒体暴力是引发侵犯的重要社会因素。“媒体暴力”(media violence)是指大众媒体(包括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传达的暴力内容对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负性影响的现象。电影电视这些普及率高的大众媒体对暴力概念的重新解释与传播,显然有着其他媒体不可替代的更为直观、形象的作用,逼真的暴力画面也就对观众更具有蛊惑力。而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一方面让人们体验到信息获取的方便快捷,而另一方面也使暴力内容和色情内容随处可得。实验室研究和生活事实,都证明了暴力传播的潜在危险。绝大多数社会心理学家都赞同,暴力传播会增加公众尤其是儿童的侵犯性。

(1)媒体暴力与侵犯性的关系

对于媒体暴力在侵犯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几种主要的侵犯理论(挫折—侵犯理论、侵犯线索理论和社会学习理论)对此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挫折—侵犯理论的支持者认为,个体做出侵犯行为(无论是真实出现或是仅仅模拟),都会得到精神上的宣泄,这样就降低了将来出现侵犯行为的可能性。因此,如果让人们观看暴力电视从而替代地宣泄出侵犯性,宣泄出积聚的负性能量,减少自己想要侵犯他人的念头,那么他们将来的侵犯行为就可能会减少。在他们看来,观看电视上的暴力节目不失为解决暴力的良方。

另一方面,社会学习理论和侵犯线索理论提出,目睹暴力行为并不是一种宣泄,而会导致更多的侵犯行为。从社会学习理论的角度来看,人们的很多行为是习得的,而媒体上的暴力会被观众所认同,当作榜样来模仿;从武器线索理论的角度来看,媒体上的暴力则是诱发观众出现侵犯行为的线索,引发人们做出侵犯行为。

大量的研究证实了观看暴力电视会增加观众的侵犯行为。利伯特和巴伦(Liebert和Baron,1972,参见Aronson,1999)让实验组的孩子观看非常暴力的警匪片的片段,而让控制组观看时间长度相仿的无暴力的体育节目;然后允许他们每个人(实验组和控制组)与另外一组孩子一起玩。结果发现,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看过暴力警匪片的孩子比看过体育节目的孩子对同伴表现出更多的侵犯行为。

帕克等人(Parke,1977)所做的实验也证实了这一点。首先,他们连续三个星期观察被试行为以得到侵犯行为的基线水平之后,将被试随机分成两组。在接下来的一个星期内,一半被试每晚看暴力电影,而另一半被试看非暴力电影。之后,连续三个星期再对他们的日常生活进行观察,并在“侵犯性”维度上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评定。在每种情况下,观看暴力电影的被试都比观看中性电影的被试表现出更多的侵犯行为。这与社会学习理论一致。但是,一些研究则认为,观看暴力电视之后,侵犯行为将有所减少。费斯贝奇(Feshbach,1961)证实,原本处于愤怒状态的观众在观看暴力电影后其侵犯行为会减少。他让被试(处于愤怒或非愤怒的状态)观看暴力或非暴力的电影,之后给被试侵犯的机会。结果发现,在生气的被试中,观看暴力电影的人比观看非暴力电影的人表现出更弱的侵犯性;而在不生气的被试中,观看暴力电影的人比起观看非暴力电影的人感到更强的敌意。他认为这项结果表明,观看电影里的侵犯行为,会降低生气观众的侵犯动机。费斯贝奇和辛格(Feshbach和Singer,1971)发现,在一项涉及625名10~17岁男孩(包括来自上层家庭的私立学校男生,以及来自流浪者救助社区中心的男孩)的研究中,观看暴力电影会减少侵犯行为。费斯贝奇和辛格的研究被认为支持了精神宣泄假说。费斯贝奇的研究遭到许多学者质疑:他选用了过于暴力的被试,所得结论不能推广到正常人群。

以上谈到的大多是较为短期的横向实验研究的结果,下面我们转向长期的纵向研究。一些纵向研究都表明,长期观看电视和电影上的暴力场面与暴力行为之间存在相关(Huesmann和Miller,1994;Huesmann、Moise和Podolski,1997)。 纵向研究还发现,这种电视暴力的影响很可能在孩子身上显现出短期效应,也可能出现长期效应。赫伊斯曼(Huessmann,2003)从1977年到1992年做了长达15年的纵向研究。结果显示,儿童期过多观看暴力电视能预测男性和女性在成人初期的侵犯行为,并且根据其对暴力电视人物的认同度和他所理解的电视暴力的真实程度也能预测后续的侵犯行为。

菲利浦斯(Philips,1983)做过一项研究,考察了凶杀率和拳王争霸赛中的公开暴力之间的关系。他比较了1973—1978年18次重量级拳王争霸赛之后的预期凶杀率和实际凶杀率。结果显示,凶杀案平均增加了7.29起。而凶杀案最高的增长产生在媒体宣传力度最大、收视范围最广的比赛(著名的阿里弗雷泽之战)结束之后。这场比赛结束之后,凶杀案增加了26起之多。

总体上来说许多研究者都认为,观看媒体暴力会增加观众的侵犯行为。虽然宣泄被证实是一种减少暴力行为的途径,但是观看暴力电视能否作为一种有效的宣泄途径,其作用及其适用范围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证实。

就现有的研究来看,观看暴力电视确实是影响侵犯行为的重要因素。然而,我们无法解释观看暴力电视和侵犯性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侵犯性高的人更倾向于观看暴力电视,还是个体由于观看暴力电视而导致侵犯性?研究表明,侵犯性高的人爱看攻击性的电视节目(Bushman,1995;Fenigstein,1979)。但是,研究者用统计方法控制了儿童最初的侵犯性,研究结果仍然表明看电视会导致以后的侵犯行为(Lekowitz,1977;Singer和Singer,1981)。

(2)媒体暴力对儿童的影响

媒体上的暴力画面屡见不鲜。从暴力电视到暴力电影,从暴力书籍到暴力漫画,陪伴孩子们成长的卡通人物常常“大打出手”。据调查,我国中小学生最经常的课外活动是看电视,多数孩子每天看电视时间达100分钟。节假日收看电视的儿童还会更多。除了电视暴力以外,网络上随处可得的暴力信息更是让家长忧心忡忡。儿童的心智仍处于发展阶段,他们有极强的学习能力和模仿能力,而媒体暴力给孩子们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①媒体暴力影响孩子对于暴力的认知。看着由于暴力行为而达到目的的电视人物,孩子很可能就会对“暴力行为是解决问题的方式”这一观点产生认同。尤其当他们喜欢的英雄痛打敌手时,他们可能会认为“好人”也会使用暴力行为,从而接受“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暴力未尝不可”的观点。而且,很多情况下,这些“电视英雄”的暴力行为还会受到奖励(如旁观者欢呼喝彩),这无疑是对孩子的替代性强化,让他们更加坚信暴力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甚至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②媒体暴力改变孩子关于暴力的态度。对于长期观看暴力电视的孩子来说,暴力镜头已经不构成新异刺激,孩子们对此已形成漠视的态度。甚至有些孩子会形成错误的认识,认为电现中常出现的枪战和武打场面在现实的生活中是真实的。观看暴力节目减弱了他们对暴力行为的敏感度,降低了他们对受害者的同情,使他们无法站在受害者的角度思考,导致他们对暴力出现“免疫”。

③媒体暴力引发孩子对暴力的模仿。孩子们看到电视上看似真实、没有受到惩罚的暴力行为,很可能模仿这种行为而在学校、家里实施侵犯,如摔打玩具、推倒同伴等。他们的道德观、价值观正处于形成阶段,很难依照社会准则对“对错”进行准确判断,从而出现对某些电视英雄的暴力行为盲目认同,做出“好酷”“厉害”的评价。他们对行为造成的后果缺乏认知,甚至可能认为“人死是能够复生的”“英雄好汉是打不死的”。由于认知上的缺乏,他们很可能去模仿一些非常暴力的行为,或者在处理问题时,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而那些在情感、行为、学习和控制能力等方面有问题的孩子更可能受到媒体暴力的影响。

3.暴力视频游戏

暴力视频游戏近十年来被越来越多的研究所关注(Ferguson,2007)。研究者认为,暴力视频游戏将会引发游戏者的侵犯行为(见图8-9)。研究已经证明,实验室中设置的暴力视频游戏,会增加被试的侵犯想法和行为,暴力视频游戏与侵犯行为、违法行为有高正相关关系,这一效应在具有侵犯倾向的个人及男性身上表现得更加明显(Anderson和Dill 2000,转引自Ferguson 2007)。

图8-9 暴力视频游戏将会引发游戏者的侵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