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央
领导、分级负责”的
管理格局未变
2006年新《义务教育法》明确将义务教育纳入国家公共财政体系。在建设社会主义义务教育体制的过程中,“中央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历经调整,领导层级从最初的“中央—省—市—区县—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六级减少为“中央—省—市—区县”四级,责任主体为县级政府。整体而言,义务教育“中央请客、地方付费”的领导体制未发生质的改变。在这一体制下,中央政府的教育投入主要是基础教育办学经费补助或者以奖代补、高校拨款等,对于教育整体经费支出规模而言比较小,年度支出和积累总值仅占到教育总支出、地方支出约6%(见表0.1)。因为地方财力和重视程度的不一致导致两极分化日趋严重,城乡间、地区间、重点学校和普通学校间的差别始终存在巨大张力。
表0.1 全国教育支出情况[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