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目标

(一)总目标

《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后文简称《通知》)开宗明义,明确指出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在此,我们将《通知》的总目标初步解读为:贯彻《义务教育法》为直接目的,落实科学发展观为间接目的,促进教育公平为最终目的。

1.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

《宪法》第五条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义务教育”;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新《义务教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宪法》规定的人民受教育权通过《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现了具体化。

2.以人为本的重要内容是满足人民教育需求

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具体实施时要求坚持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教育是民生的重要方面,是公民形成现代社会生活方式的重要渠道。落实城市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政策需要全面统筹和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需求,使学杂费免费政策得以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运作机制之上。因此,除了城市内部本身,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教育部门与其他社会部门之间也需要合理统筹规划,要关注不同社会阶层或群体的教育需求,要关注义务教育与义务教育之后所受教育接轨的问题,要关注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义务教育举办能力之间的关系处理等。

3.人人接受义务教育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

教育公平是社会正义的有机组成部分,教育公平主要表现为教育平等。在城市免除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的学杂费为确保人人有学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保障了教育起点的平等。教育是和平时期社会流动的最主要机制,促进义务教育阶段的起点平等有助于实现教育过程的平等,进而有助于实现以后致因素为主导的社会竞争,提高社会公平程度。社会公平程度的提高反过来又会有助于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地位的提升,使人们更加重视这一实现基本社会公平的主要途径。这对维护社会稳定,缓和社会矛盾,共建和谐社会具有基础性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