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价值诉求

(三)价值诉求

在很多人眼里,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就是学校不再收取任何教育费用了,孩子上学不用花钱了。还有人把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看作灵丹妙药,认为义务教育的诸多问题会随着免费政策的实施而烟消云散。然而,当现实并非如想象般美好时,很多人对免费义务教育政策产生了怀疑,认为它并没有多大意义。如何正确理解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价值呢?

1.以“弱势补偿”促教育公平

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始终秉持“弱势补偿”的价值导向。免费政策首先将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内,建立农村义务教育保障体制,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重点向偏远的中西部农村地区、贫困家庭以及薄弱的农村学校倾斜。2006年全部免除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2007年扩展到中部和东部地区农村,优先扶持和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体现了“农村优先”的原则。政策在内容上规定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并对家庭贫困的学生实施补助。2008年在城市落实免收学杂费的政策时,对城市贫困家庭子女同样给予了政策倾斜,免除书本费并提供生活补助。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中央政府制定了“以城市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同时免除他们的学杂费,不收取借读费,让流动儿童接受和城市儿童平等的教育,享受同等的教育资源。教育部公布的《2011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1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共达1260.97万人,比2010年增加了93.79万人[15]。在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的保障下,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被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国家通过分步骤分项目分对象免费,以差别对待谋求教育公平,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弱势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保障义务教育的公益性

义务教育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其具有的强制性、普及性和基础性特点决定了它的公共产品性质[16]。因此,政府应当承担提供义务教育的责任。国家实施的“两免一补”政策首先让义务教育的免费性在偏远、贫困的农村地区得到体现,进而使免费义务教育普及到全国各地区的农村,保障农村儿童和青少年能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费、杂费,通过国家教育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确保免费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公益性和普及性。2008年规定的全国城市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更是将免费义务教育在全国各地区得以真正实现,一系列的法律政策使义务教育真正回归了“免费性”、“普及性”的本质,义务教育这项公益事业真正得到了国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