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制度走上正轨
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华民族终于迎来了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时代。从新中国成立一直到改革开放,政府在教育方面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干部培养方面。初等学校、中等学校的教育任务都是向更高一级的学校输送毕业生。高等学校毕业生由政府分配工作,中等教育阶段不升学者在政府指导下就业。扫盲是为了升学,办小学也是为了升学,不能升学的参加补习班和训练班也要升学[36]。政府强调通过各种形式办学选拔人才,高等教育由国家公共财政支持,基础教育则由地方政府(主要是街道、社队)自己办学,大力提倡群众集体办学,允许私人办学,以利于普及小学教育。直至改革开放决策施行后,教育目标才由培养干部转向培养普通劳动者,开始重视“教育长期被忽视,教育与经济的比例相适应,使我国长期处于文化落后、人才缺乏的状态”[37]。
政府采用各种方式尽可能普及基础教育,在办学权力的分配上实行“谁出钱谁管理,上级政府指导”,“差别要求,切合实际”的原则,将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让地方扩大基础教育供给。在经费筹集方面,中央政府允许地方征收教育事业附加费并将主要部分留给当地安排使用。自1980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呼吁“要搞好教育立法”以来,我国逐渐在制度建构方面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1982年宪法中首次提出“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鼓励“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38]。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进一步做了规定。其中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费”。在随后的执法过程中,国务院又出台了一系列发展和完善《义务教育法》的文件,比如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意见》、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围绕以经费为核心问题的筹资渠道、人事安排、硬件设施等方面不断调整改革。直至2006年新《义务教育法》出台,时隔70余年,义务教育免费政策才从官方的以法律为最高效力的政策文件中变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