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收费政策回顾
义务教育如何收费?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指出:“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既然义务教育不收学费,那么如何解释长期以来客观存在的家庭缴费问题?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教委等部门对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收费问题进行了说明:“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免收杂费。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要向家长做好解释工作,并在当地财政状况许可时,免收杂费。”这就是实际上默许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杂费。1992年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则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由于没有对杂费的概念和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加上教育经费的短缺,很多地方出现了教育乱收费问题。为此,国家教委、物价局、财政部于1989年5月联合发出了《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要认真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划清合理收费和不应收费的界限,坚决纠正乱收费现象。另外,该《通知》对中小学的收费问题也作了说明:“根据我国的国情,办好中小学教育,除国家各级财政逐步增加教育经费外,还要继续鼓励社会自愿捐资助学和群众集资办学,同时需要学生家长依照规定缴纳一定项目的费用。”具体来说,学校收取的费用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公共性的杂费以及接收户口不在本地学生的借读费等。
20世纪90年代以来,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问题越来越严重,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多次下发文件进行整顿治理,义务教育的收费管理政策也在这一系列治理整顿措施中体现出来了。1991年国家教委印发的《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重申了《义务教育法》免学费收杂费的规定。1993年发布的《国家教委关于坚决纠正中小学乱收费的通知》对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问题进行了强烈的批评:“有的学校未经批准,自设资料费、课桌费、试卷费、补课费、维修费等,收费项目多达十几项;有的地方把教师书报费、奖励工资、独生子女费等也转向学生收取;有的地方把招生对象划分为计划内就读生和计划外择校生,对后者收取高额费用;有的学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2至3倍。还有的学校把社会摊派的收费转嫁给学生。名目繁多的收费,不仅加重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导致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辍学,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损坏了学校的形象和风气,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反应。”为此,随后国家教委出台的《关于取消中小学乱收费项目的通知》宣布取消21个中小学自行规定的收费项目。1994年《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再次重申了不得突破21个收费项目的规定。1995年国家教委下发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基于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危害的严重性,通知提出:“要从肩负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特殊使命的高度,来认识治理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重要性,自觉地增强政治责任感,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把制止中小学乱收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在教育乱收费屡禁不止,治理难见成效的情况下,1996年,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强调:“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只缴杂费。”1998年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紧急通知》,强调继续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作为教育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一项重点工作。
进入21世纪,加强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仍然是义务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除此之外,强化政府责任,凸显义务教育的公益性也是义务教育治理的重要方向。2000年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该《通知》一方面延续了过去对制止乱收费政治意义的强调,另一方面对长期模糊不清的“乱收费”概念进行了说明,“学校的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杂费、住宿费和借读费。除此之外的收费项目都属乱收费,一律禁止收取”。2001年2月13日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出的《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决定先在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范围内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具体来说就是在核定杂费、课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两项收费;核定一个最高收费标准,只向学生收取一项费用,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同年,国务院纠风办、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治理工作提出了10项政策要求,对城市义务教育禁止择校和按规定收取借读费问题也进行了专门的强调。
2002年,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2004年,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文件决定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一费制”的收费办法,除以前所规定的杂费、课本费之外,本次把作业本费也纳入“一费制”范围。并提出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对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和课本费。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决定从2005年春季学期起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决定2006年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2007年对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2006年9月1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对义务教育的性质和收费问题进行了重新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这样,长期以来义务教育收杂费的做法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对于免杂费的实施步骤,新《义务教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事实上,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已经决定在2007年对农村义务教育实施免除杂费政策,所以新《义务教育法》所言的实施步骤指向的是城市义务教育。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实现义务教育公平,在前期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这样,从农村到城市,从试点到推广,我国义务教育整体进入了免杂费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