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原则

(三)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原则

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原则主要有权责一致原则、充分供给原则、区域统筹原则、均等化原则、竞争性供给原则和信息共享原则。

1.权责一致原则

此处的权责一致原则主要是针对各级行政部门而言。首先是财权和事权对等。中央政府在领导地方政府普及义务教育时多数时候是出政策,较少负担经费支出;乡镇、区县一级政府负担了绝大多数普九所需经费。但早在1994年以后,中央政府的收入就略微超过了政府总收入的一半,同时支出仅占到五分之一左右。这不仅对义务教育非均衡发展埋下了伏笔,也造成其他一些社会问题的产生。地方财政吃紧后,有一些财政不宽裕的地方政府出现了比较普遍的寅吃卯粮的现象,为此地方政府不得不在中央财政收入渠道之外开拓新的财源,比如臭名昭著的土地财政。义务教育是全民性质的公共教育。对于不同层级的政府而言,政府层级越低,义务教育对其产生的正外部效应就越抽象。因此,义务教育理应由中央政府唱主角。

2.充分供给原则

虽然义务教育正外部效益无法衡量,但是没有义务教育的情状是不难想象的。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足以承担九年义务教育的消费;相关法律法规也有明确规定;与义务教育相适应的公共教育体系也已建立。人人有学上,是义务教育学位充分供给的最低标准。在国家范围内,“两基”任务完成宣告学位在数量上实现充分供给;但在城乡间、地区间、不同区县间已经形成了巨大差异。与大规模撤点并校并存的是优质学位供给紧张,供给结构仍需进一步调整。

3.区域统筹原则

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市场主体寻求统一的市场和公正有序的交易秩序;市场要素的配置寻求最低成本和最大产出,追求利益最大化。其中,人力资本的配置效率高低是评价市场完善与否的重要指标。对当前及未来十年左右人口流动的规模大小、区域范围做实证调研与预测是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的重要依据。我们认为,既然人口统计时以自然人六个月的居住地为标准,那么义务教育供给的基本时间单位也应以六个月为标准;行政部门以自然人在六个月及更长时间内跨行政区域的流动数量和比例作为学位供给数量区域统筹的标准。区域统筹内容为学位供给数量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师资调度、学校布局、经费收支等。

4.均等化原则

均等化是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的主要体现,指公立学校在有形的软硬件建设和升学机会方面大致均等。在公立学校科学布局的前提下,软硬件方面的师资、基础设施要实现标准化,升学机会要按人头比例划拨到每一个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人人生而平等,均等化原则旨在消除先赋性因素对公民后天发展造成的影响。义务教育作为公共教育的基础阶段,不仅要削弱来自家庭的影响,而且要削弱区域间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影响。为此,在落实均等化原则时还应秉持就高不就低的标准,使发展落后地区的公民也享受到与相对发达地区一样的义务教育质量,不至于输在教育的起跑线上。

5.竞争性供给原则

引入竞争性原则的目的在于提高供给效率,降低供给成本。当前公立学校居于垄断地位,仍然是政府机构的延伸。引入竞争性原则的前提是必须明确公立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要么完全实现法人地位,要么取消法人地位;与此同时民办学校在基本政策上享受与公立学校一致的待遇。若让公立学校垄断学位供给,那么很容易造成学位供给的高成本与低效率,因为当前义务教育的学位供给规模在适龄人口规模缩小的情况下极容易出现供给过量。但是,如果公共财政同时为提供学位供给的公立与私立机构提供资助,竞争性的局面将会在供给者之间产生,随之而来的是供给效率的提高。

6.信息共享原则

义务教育资源均衡化配置过程中产生失衡情况和供给高成本的根本原因是信息传递中断或者信息被封闭。教育事业是公益事业,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代表,除了国家机密之外,义务教育信息必须实现全民共享。当然,正当程序和法律法规是确认信息传递与共享中不同主体获得信息与承担传播责任的依据。一方面,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电子政务;另一方面要建立问责机制,如果个人或组织通过合法正当的渠道得不到密级范围许可的信息,就应该向控制此信息的行政部门人员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