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法乱收费
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收费的项目部分地方仍在收取。《义务教育法》规定不收取学费、杂费。24%的家长反映学校收取学费,25.6%的家长反映学校收取杂费。这两项收费行为占收费总体行为频数的5.7%和6.1%,分别为221人次与236人次。在教育部通报的2011年下半年查处教育乱收费典型案件中,湖北省武汉市某中学于2011年暑期组织初三学生补课32天,收取补课费364825元;组织初一、初二学生晚自习和周六补课,按60元每生的标准共计收费78120元[4]。
杂费已免但仍收取杂项费用的现象依然存在。前文已经提过杂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公共性杂项费用。在收取杂费时,如水费、班费等一些费用已经在杂费囊括的范围之内。家长中有29.8%表示免费后交过班费,45.6%表示交过纯净水费。诸多城市规定不收取借读费,可是仍然有5.7%的家长交了借读费,占外来家长样本的22.6%。
此外,有的学校和个人私设项目收费。之所以是私设项目,其一为无中生有,其二为持之无据。如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教育发展基金,虽每学期仅每人2元,但收费依据何在?又如实践活动费、书报费等,按道理来讲学校举行此类活动应为杂项费用,尽管以自愿原则收取,但仍属乱收费。在教育的名义下,很多教师在如何把握教育的“度”上出现边界的混乱。南京某小学二年级班主任向家长发短信要求每位学生的家长出资100元作为“生日基金”。他向家长发了两条短信:“一、家长您好!在各位家长积极响应及支持下,班级将成立生日基金。由××妈妈统一管理,每位棒棒娃都会收到以班级名义赠送的生日礼物。因此请您明天记得让孩子带100元钱。谢谢您的配合!二、家长您好!为避免生日攀比,加重家长的负担,所以班级成立了生日基金。即日起,过生日的孩子不要再带礼物给大家,小寿星会接受大家的祝福和集体赠送的礼物。生日礼物备有发票,不满意您可以去调换。最辛苦的是××妈妈!希望得到您的理解和配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