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禁止义务教育阶段择校

(一)法律禁止义务教育阶段择校

义务教育具有平等性、普遍性和强制性。免试就近入学是义务教育制度的重要法律要求。《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拥有免试、就近入学的权利,但现实中却缺少与这种权利相适应的义务。

择校作为对优质教育资源稀缺的集中反映,禁而不止。教育资源是否优质是一个相对概念,相对差别存在是择校的客观基础。新中国曾两次推进基础教育阶段的重点学校体制建设,其倾斜性政策造成了优质教育资源的聚集与稀缺。建立重点学校制度之初衷是提高培养高质量人才的效率,国家在就业、升学、师资、硬件设施等一系列方面给予了优惠条件。

目前,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行为是较为敏感的社会性问题。随着择校及其诱发的问题日益增多,我国自1995年开始将其列入公共政策议程中,此后每年都出台了相应的治理政策,但是效果不佳,目标始终难以实现,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问题依旧是民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