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义务教育学校办学经费的审计制度

(四)建立义务教育学校办学经费的审计制度

学校自己主持的预算、决算是一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模式,而审计则是来自第三方的监督。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审计法》并在2006年进行了修订。严格按照审计制度要求对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办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有助于监控教育财政和学校办学经费的具体收支情况,了解学校的预算、决算存在的问题。不过,现实中的审计往往做着决算应该做的事情。当前,我国对财政预算单位的审计采用的是抽查这一形式。“由于审计操作过程的技术性限制,审计部门不可能每年都对所有国家预算单位进行审计,更不可能对其进行实时监控。按照审计制度,各级国家审计部门对各级财政预算单位的审计,采取抽查方式。这就意味着,一个预算单位,要经过年数不等的时间,才有可能被轮到审计一次。因此,每年的审计报告虽然查出的只是个别单位的问题,但是,由于采取抽查的审计方式,又由于年年都能查出相当多的问题,因此,这就足以说明预算单位在使用国家财政款项上普遍存在着违规违法现象。”[14]恰恰是这样,审计制度的建立意义更为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