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是公益事业,属于基本公共服务;但并不意味着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完全由政府公共财政承担。相反,在保证义务教育公益性的前提下,其学位供给是可以探索由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共同供给的道路。借助法律(或者说政策)工具,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可行的。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学校类型化治理来实现义务教育的依法治理,进而提高义务教育的学位供给效率,降低办学成本。明确不同类型学校的法律地位,有助于厘清学校与政府、学生及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