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学校法律地位去法人化

(一)公立学校法律地位去法人化

法人是一个民法概念。学校确立法人地位旨在引进市场竞争机制,进入教育领域。此举给教育带来了深刻的变化。但是,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尤其是义务教育区域均衡发展的策略被公共政策采纳之后,公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名不符实,为学校乱收费、政府推卸办学责任留下了制度性的漏洞。伴随义务教育的免费和普及,学位供给质量受到越来越强的政府干预。该阶段公立学校具有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地位已经受到来自法律实务与法理研究的挑战。

1.公立学校法人身份缺少配套制度

学校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缺少有效的配套制度,包括产权制度、组织制度等。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启动了以撤点并校为主导模式的学校布局调整改革,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随之而来的产权纠纷凸显了法律设计的空白,暴露出学校法人化时财产权被悬置的问题。村自治组织、乡镇政府、县教育局、自然人等办学主体之间围绕土地使用权、校舍房产权、土地附着物权、债权等问题发生了众多纠纷。教育实践呼唤通过法律建立新的利益平衡机制,强化政府部门在保有公共教育资源中应起到的主导作用[26]。同样,学校法人化后采取校长负责制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功,但是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育工会在维护教师自身权益时并没有斡旋或谈判的空间。在教师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制下所引发的学校与教师之间的矛盾通常都是通过行政手段,如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教育工会在处理个别教师与学校的纠纷时无所作为。而且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缺少针对中小学的专门设计,即法律法规缺失,只能参照1985年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在维护教师权益方面缺少起码的程序设计,对校长或领导层的约束很弱,工作流于形式。

2.校产处置权利收归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义务教育免费政策给学校带来的冲击就是学校失去了自筹资金的渠道,同时学校的经费“校财县管”,实行收支两条线,失去了自由支配校产的权利。《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强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也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时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是,学校承担的是义务教育职责,学校办学经费由国家公共财政负担,由国家预算拨付。即是说,公立学校由国家举办,所需经费由公共财政维持,并没有独立的经费来源,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学校与学生之间,因为学校及教师面对的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园安全事故和家校间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纠纷时主要遵循过错推定责任,给予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以特殊权益保障,学校常常处于被动地位。民事纠纷中学校负有赔偿责任时,通常都是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筹措经费(实质就是政府出钱)。在法理上,学校运行所可能发生的收益和亏损都应由公共财政承担。如果学校办学过程中出现亏损,仅以其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的话,无疑就会让政府产生卸责行为。须知,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必须由国家保障才能实现的,学校也是在国家的名义下履行义务教育职责,政府不能将自己的责任限制在财政预算之内。如前文提及的校方责任险是从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的,是将办学成本转嫁到了学生身上。简单讲就是如果学校负有民事赔偿责任,政府不能只是“协助”,而应将该校的赔偿金额纳入财政预算,由政府承担无限责任。

3.人事权由教育部门和人事部门共管

学校的人事评聘权受到行政部门的极大约束。首先是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型过程中,立志从教的青年人都希望获得财政的“编制”,没有编制的岗位相对而言就缺少吸引力。而编制控制在教育行政部门手中。其次,学校需要任课教师通常都得先向行政部门打报告,由教育局代为招聘。教师所签合同都是与教育局签订,然后由教育局分配。尤其是教育均衡发展策略提出之后,校际间、城乡间的师资流动由教育局主导,学校人事权式微。在待遇方面,教师绩效工资执行过程中多数教师质疑校长对绩效的影响力,认为校长的评价难保公正,而主要服从教育局安排。可以说,学校和行政管理部门之间仍然是行政的上下级关系,学校作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附属机构存在。伴随“县聘校用”用人机制的建立,学校的人事权更加名不符实。当然,这是符合义务教育均等化服务的要求和教育公平的价值判断的。

4.建立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义务教育免费之后,学校的经费都被监控起来。如果出现校园人身伤害等突发事故需要大额的民事赔偿,会给学校办学经费带来巨大压力,甚至影响到学校的正常运转。目前,我国教育领域已经探索出了将赔偿责任社会化的渠道——校方责任保险,采取第三人支付制度来解决[27]。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这一保险是商业性质的保险,以营利为目的,而非公益性质。当学校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会尽量不予理赔,因此不利于被损害学生及其家庭的权益保障。此外,该保险的投保主体在制度上未予明确,实践中既有学校自己投保,也有政府统一出资投保,还有学校、政府或其他社会主体共同出资投保等情况。如果是学校自己投保,所需经费会从办学经费中出,在无形之中削减了学校办学可开支的经费额度。同时,此险与家长自愿投保的学生平安保险相冲突,在理赔时学生并不会因为有学校责任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就得到双份赔偿。我们认为,如果能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出资成立保险公司,承担非营利性质的校方责任险将有助于进一步化解公立学校的办学风险。

5.人员公开竞聘,实行任期制

为实现基础教育普及,国家在最初师资奇缺并无力保障其物质上的福利待遇时,鼓励人们终身从事教师职业。在义务教育办学经费由公共财政负担之后实行绩效工资制,但调查显示多数教师的收入仍然不足以应付当地中等水平的生活开支。教师的福利待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方面公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去法人化,通过财政确保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水平;另一方面,要摒除终身制,将教师评聘与企业人才招聘并轨。教师、校长都是专业人员,实行职称评聘分开,尽快完善职称体系。学校的事业编制与具体个人脱离,是否在岗成为是否有编的唯一依据。学校人事调整要秉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社区民众对学校人事的影响力度。教师、校长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区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主持,实行任期制。

总之,公立学校去法人化之后将成为教育行政部门的附属机构,在择校、乱收费、随迁子女入学等方面的问题都将由教育行政部门出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