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言
足球运动的商业化、职业化和全球化发展使其在人类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作为“世界第一运动”,已成为目前体育界最具影响力的运动,并发挥着无比神奇的魅力。据不完全统计,现在世界上经常参加比赛的球队约80万支,登记注册的球员约4000万人,其中职业球员约10万人。[1]国际足联(FIFA)前主席阿维兰热(Jo&atilde O Havelange)曾说过,足球最大的魅力在于它具有争议性。国际足球的争议和纠纷始终伴随着足球运动的诞生与发展。由于足球运动的国际体育争议频增,针对足球这一单项运动争议的解决方法,也已逐渐进入了体育法研究者们的视野,成为大家共同关注的课题。
进入20世纪后,随着体育运动的迅速发展,足球被列为奥运会正式比赛项目,并逐渐形成了职业联赛。各国国内也都设有足球协会或者足球管理中心,肩负着组织管理国内职业联赛的功能。而国际足联是足球领域的世界性单项协会,组织和管理着最具规模的、最引人注目的职业足球联赛,并对作为其成员的各个国家的足球协会又有一定的管辖或监督作用,并约束着各国足协的活动。因此,国际足联对国际足球世界有着不可替代的影响力,并对各国足球运动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随着国际足联在国际足球世界发挥出愈显突出的作用,各国足协及其争议解决制度与国际足联制度的衔接与统一对于世界足球运动的发展就显得格外重要,这也是国际足联始终追求的目标。然而,对于国际足联的足球争议解决制度,目前我国还没有学者对其做系统的研究,因此,对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制度的研究和分析将有助于国人更好地了解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制度的具体内容,有利于实现我国足球争议解决制度与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制度的协调与统一,以推动整个足球世界的顺利、健康发展。
在实践中,针对足球运动领域因其商业性和竞争性产生的足球争议,每个国家的足协内部都有一套自己的解决制度。而国际足联作为国际足球世界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在足球争议的解决问题上,也建立了自己独特的解决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如《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身份委员会和争议委员会程序规则》等。相应地,国际足联根据这些规则设置了专门解决足球争议的机构,如身份委员会和争议解决委员会。自2001年以来,国际足联已经通过这些机构成功解决了大量足球纠纷,并且通过争议解决来对各国足协产生更大的影响力。这种格局可能导致各国在解决足球争议的实践中面临一系列的挑战:各国足协内部对于争议作出的裁决结果,有可能因为程序问题或实体问题的不同处理而被国际足联不认可甚至完全推翻;而国际足联对于球员的一些争议解决结果在各国国内也得不到承认。针对实践中面临的挑战,本文通过对国际足联的争议解决制度的示范性作用进行研究,最后通过其示范作用促使各国足协与国际足联在争议解决制度上保持协调一致,这样对于解决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作为一个体育大国,在足球领域却一直处于落后地位。我国自1994年实行足球职业联赛以来,有关足球的各种争议以及丑闻一次又一次让国人跌破眼镜。这与我国足球纠纷解决制度的不完善是密切相关的:一方面,我国足球纠纷处理机构众多,各机构之间权限划分不明确;另一方面,足协的法律性质不明,其作出的内部纪律处罚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有可能损害球员的合法权益。此外,我国并没有建立真正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而司法介入纠纷解决的效果也并不理想。因此,如何在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制度的示范作用下,完善我国的足球争议解决制度这一问题就显得格外重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层次以及系统的研究,有利于促进我国足球运动的发展以及树立体育大国的良好形象,因而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国外的体育法学及对足球运动的研究较之国内较为发达,关于体育法方面的著作和论文很多。专著方面,最重要的是James A.R Nafziger的International Sports Law[2],而具体到国际足球争议的解决方面,Frans DE WEGER著的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FIFA Dispute Resolution Chamber[3]对国际足联的争议解决制度作了详细的介绍。该书内容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以及其适用的规则作一个简单介绍,第二部分针对各种争议及其裁决进行了详细分类,并就争议解决委员会对于各种实体争议的解决态度进行了总结。此外,该书附录了2008年该书出版以前国际足联解决的大部分争议案例。除此之外,国外许多学者、律师也撰写了很多关于足球问题的论文,并发表在国外各大著名杂志上。如,Robert Siekmann发表在International Sports Law Journal(2006)上的TransferRightsand Social Dialogue in Professional Football in Europe[4],Michael Levinson发表在University of Miami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Review Spring(2010)上的Flinging Indispensable Freedoms aside:Why FIFA's“6+5”will not Survive[5],Christine Snyder发表在Case Western Reserv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9)的Perfect Pitch:How U.S.Sports Financing and Recruiting Models Can Restore Harmony Between FIFA and the EU[6]、Ulrich Battis、Kathrin Kuhn发表在World Sports Law Report(2009)上的FIFA's6+5 Proposal:Compatibilitywith EU Law[7]。这些论文都对职业足球争议以及国家足球协会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和细致的论述。
然而,目前国内法学界和体育学界针对足球内部争议解决制度没有作系统的论述,研究成果也很匮乏,目前还没有一本专门的学术专著。在学术论文方面,黄世席老师的《国际足球争议仲裁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8]探讨了体育仲裁院(CAS)的足球仲裁问题,并对欧洲足联和国际足联的有关规则进行了分析,同时对CAS的相关裁决进行了评述,找出了一些可供我国足球运动当事人加以借鉴的东西。此外,黄世席、孙勇老师的《国际足联DRC和国际篮联FAT裁决制度之比较》[9],对国际足联争议委员会和国际篮联仲裁庭的裁决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对我国篮协和足协的内部争议解决制度的构建以及球员权益的维护指出了其借鉴价值。贾文彤、郝永朝老师的《欧洲职业足球中的法律制度对我国职业足球法制建设的启示》[10]认为,欧洲职业足球比较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其制定和建立起了一系列有关职业足球运动的法规和制度。同时,该文还提出我国职业足球的法制建设应借鉴这些法律制度,这样才有利于我国职业足球运动的发展。
此外,还有一些学术论文针对我国当前职业足球的个案争议解决作了分析,如刘凤歧、杨希军的《从“汉军”退赛浅谈中国足球纠纷救济机制》[11],该文通过从中国足球界发生的各种法律纠纷角度来分析我国足球法律纠纷的救济机制,并针对我国的足球纠纷救济机制的不完善,提出了在救济制度上借鉴国外做法的建议。而贾文彤、张振芳的《对我国职业足球转会纠纷个案的分析》[12]一文通过对几个经典案例的分析,找出引发转会纠纷的根本原因,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转会制度的相关建议。沈建华、汤卫东的《职业足球俱乐部纠纷解决机制探析》[13]一文运用法学理论分析了职业足球俱乐部间纠纷的典型案例,指出了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关于纠纷解决规定的缺陷,如剥夺成员的诉权、中国足球协会自己当法官等,提出应建立、健全符合公正和效益价值的程序机制,即完善中国足球协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尽快建立体育仲裁机构、重视体育调解等。
此外,还有些学术论文对足球争议产生的根源及解决方式作了探讨。苏贵斌、张永利的《我国职业足球劳资纠纷的根源及解决途径》[14]一文通过“经济人”与“社会人”两种视角,探讨了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发展过程中劳资纠纷的理论根源及劳资关系和谐的思想基础。针对我国职业足球发展的实际情况,从治标和治本两个方面提出了化解冲突的建议。严红、刘家库的《我国体育协会章程与体育纠纷解决方式的研究——以足球协会章程研究为中心》[15]一文通过研究足球协会章程中有关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建议统一体育协会章程对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定,明晰、简化内部纠纷解决机构的设置。
从以上的专著和相关文章的具体内容可以得知,在国内方面,虽然针对足球运动的争议解决有少数文章,但是由于篇幅和内容的有限,其仅限于某一个方面的研究,对于我国是否应与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制度保持协调一致,以及如何在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建立我国内部的足球争议解决制度还缺乏系统深入的分析,这对于如何从全局把握世界足球争议解决制度发展趋势以及如何正确将我国足球争议的相关法律制度与世界接轨具有相当的局限性,也不能完全把握我国应在该问题上如何采取详细、可行的对策,这对于一个体育大国的体育法研究来说,确显不足。因此,有必要对其作一个详细充分的阐述、比较分析。而国外上述专著和论述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偏重具体事务操作分析,存在着概括、总结、提炼、抽象不够,理论化程度不高等问题。
本书将分别介绍国际足联争议解决的相关程序规则及具体实体制度,归纳其在相关问题上的具体态度,评价其对各国足协的示范作用,并最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探讨我国应当如何完善我国足球纠纷解决制度。
本书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国际足联争议解决的一般问题”是全书的理论起点,包括国际足联解决争议所涉及的当事人、国际足联解决的争议类型、争议解决的主体、国际足联在解决足球争议时所适用的规则及其解释以及国际足联在解决争议时遵守的法律标准等。
第二部分“国际足联争议解决的程序制度分析”从对国际足联争议解决的程序机制研究出发,探讨了其程序规则对于争议解决机制的启动、进行、终止等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该部分与第三部分的“国际足联争议解决的实体制度考察”共同组成了本书的中心部分,本章将结合第一章对争议类型所作的分类,根据不同类型归纳出国际足联在解决争议时处理这些实体问题所持的态度,同时举出实例辅以论证,最后得出结论。
第四部分“国际足联对各国足协争议解决制度的示范作用评价”与第五部分“我国足球争议解决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是作者结合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制度对各国足协的示范作用与中国现行足球争议解决制度存在的问题,针对完善我国当前的足球争议解决程序机制与实体制度提出的建议和对策。在本书最后一部分,作者提出了在与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制度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如何完善我国足球争议解决程序机制与实体制度这一问题,该部分也是本书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书采取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四种:跨学科研究法、文献研究法、个案研究法与实证研究法。首先,体育法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对其研究需要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这一课题进行综合研究,具体表现在需要综合运用宪法、诉讼法、国际法以及国际体育的相关知识和有关理论对国际足球争议的一般性问题和理论进行初步探讨,在此基础上运用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相关知识对国际足联的组织性质以及各国足协的性质进行分析,这是研究国际足联相关制度的基础。此外,运用跨学科研究法来对整个布局进行综合考察,是本书的一大主要特点。其次,要全面正确地了解国际足球争议解决制度的具体内容,文献研究法和个案研究法也将是两种必不可少的研究方法。因为只有通过文献研究法才能详细了解国际足联对于争议解决规定的具体制度,而只有通过结合个案来辅助说明国际足联对各类足球争议在实践中到底如何解决,才能对读者更加具有说服力。再次,由于本书最终的目的是在对国际足球争议解决机制的理论研究基础上,对我国足球争议解决机制提供可行的设计方案,因此,采用理论联系实践的实证分析方法也将是本书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国际足联的争议解决制度对中国足球纠纷争议解决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示范作用,因而有必要对中国目前的足球争议解决制度进行研究,然后结合国际足联的争议解决制度的示范性作用提出自己的对策和建议。
【注释】
[1]百度百科,足球,http://baike.baidu.com/view/2202.htm,2013年2月16日访问。
[2]See James A.R.Nafziger.International Sports Law,New York,1988.
[3]See Frans De Weger.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FIFA Dispute Resolution Chamber,T.M.C.Asser Press,2008.
[4]Robert Siekmann.Labour law,the Provision of Services,Transfer Rights and Social Dialogue in Professional Football in Europe.International Sports Law Journal(2006).
[5]Michael Levinson.Flinging Indispensable Freedoms aside:Why FIFA's“6+5”will not Survive,University of Miami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Review Spring(2010).
[6]Christine Snyder.Perfect Pitch:How U.S.Sports Financing and Recruiting Models Can Restore Harmony Between FIFA and the EU,Case Western Reserv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9).
[7]Ulrich Battis,Kathrin Kuhnert.FIFA's 6+5 Proposal:Compatibility with EU law,World Sports Law Report(2009).
[8]黄世席:《国际足球争议仲裁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9]黄世席、孙勇:《国际足联DRC和国际篮联FAT裁决制度之比较》,载《体育学刊》,2010年第11期。
[10]贾文彤、郝永朝:《欧洲职业足球中的法律制度对我国职业足球法制建设的启示》,载《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11]刘凤歧、杨希军:《从“汉军”退赛浅谈中国足球纠纷救济机制》,载《科技信息》,2009年第23期。
[12]贾文彤、张振芳:《对我国职业足球转会纠纷个案的分析》,载《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3]沈建华、汤卫东:《职业足球俱乐部纠纷解决机制探析》,载《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14]苏贵斌、张永利:《我国职业足球劳资纠纷的根源及解决途径》,载《浙江体育科学》,2007年第3期。
[15]严红、刘家库:《我国体育协会章程与体育纠纷解决方式的研究——以足球协会章程研究为中心》,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