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足联争议涉及的当事人

第一节 国际足联争议涉及的当事人

国际足球联合会简称国际足联(英文缩写FIFA[1]),由比利时、法国、丹麦、西班牙、瑞典、荷兰和瑞士倡议,于1904年5月21日在法国巴黎成立。1904年5月23日,国际足联召开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选举法国人罗伯特·盖林(Robert Guérin)为第一任主席。在盖林的领导下,国际足联做了大量艰苦的创建工作:建立工作机构,吸收新会员,扩大影响,帮助一些国家创建自己的足球协会。1905年4月14日,世界上第一个足球协会——英格兰足球协会宣布承认并要求加入国际足联,随后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相继效仿。

国际足联是目前最大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是世界足球运动的最高权力机构,现有会员209个[2],总部于1932年移至瑞士苏黎世。国际足联组织举办的赛事主要有世界杯足球赛、奥运会足球赛、世界青年足球锦标赛等,其主要任务是促进足球运动的发展;通过组织各级比赛及其他手段发展会员、官员和球员之间的友好往来;贯彻联合会的章程、代表大会决议和比赛规则;禁止种族、政治和宗教信仰歧视。国际足联的宗旨在于促进国际足球运动的开展,发展各国足球协会之间的友好联系。

根据《国际足联章程》规定,无论是各国足协、洲际足联还是足球运动员、俱乐部、经纪人,这些当事人都有遵守国际足联章程和相关条例的义务,对于这些主体之间产生的与足球相关的争议,国际足联享有管辖权。为了进一步明确争议涉及的当事人,国际足联《身份委员会和争议委员会程序规则》第6条第1款对当事人的资格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是国际足联成员、俱乐部、球员、俱乐部或有执照的赛事经纪人和球员经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