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
在国际足联每年审理的案件当中,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是数量最多的纠纷类型。就国际足联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数据来看,自2003年以来,每年都有大量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发生,尤其在2005年至2011年期间,国际足联几乎每个月都要裁决十来件劳动纠合同纷案,不过在整个2012年期间,这一类案件数量有明显的下降。
(一)因球员身份引发的纠纷
在对球员的介绍中,我们了解到球员可以分为职业球员和业余球员。之所以在实践中产生关于球员身份的争议,是因为球员身份的差别关系到一系列相关的问题,如训练补偿金是否应该支付。如果一个球员在他23岁以前签约新俱乐部,那么他之前所在的培训俱乐部就有权利向后来签约的新俱乐部索要训练补偿金。此外,职业球员与业余球员的区别也关系到球员转会的身份。如果一个球员被认定为业余球员,那么新签约的俱乐部就无须支付转会费给前俱乐部。
根据国际足联的观点,认定球员是否是一名职业球员,主要看两个方面:第一方面看球员是否与其当前所在的俱乐部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第二个方面则在于球员获取的报酬是否超过他在足球运动中实际发生的有效费用。
职业球员必须与其当前的俱乐部签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国际足联认为只有职业球员才签有书面的协议,书面的劳动合同对于业余球员来说是没必要的,因为业余球员从事的足球运动仅仅是一种休闲活动,而不是作为一种职业生涯。而另一方面,职业球员获取的报酬远远高出其在有效的足球运动中发生的必需费用,而业余球员则不能获取比其在有效的足球运动中发生的费用更多的报酬。也就是说,尽管业余球员允许获取报酬或补贴,但这些经费不能超过与足球运动有关的实际成本。
(二)谈判纠纷
在球员与新的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双方会就与合同相关的内容进行商议。由于国际足联对于球员的注册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而球员和俱乐部之间通常可能对球员的薪水等问题进行反复磋商,而使得双方很难在既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的谈判内容,从而最终导致合同也无法达成,由此便产生了谈判纠纷。正是因为如果球员没有在既定时间内完成谈判,那么这将会延误与其他俱乐部谈判的时机,从而对球员造成经济损失。如果进入谈判协商的俱乐部没有正当理由而终止谈判,那么他需要向球员赔偿该笔经济损失。也就是说,进入协商阶段的双方能够通过赔偿损失来终止该协商,而不需要有正当理由。此外,根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第18条之规定,如果某俱乐部打算与某职业球员签订劳动合同,该俱乐部应当在与球员进行谈判之前,告知球员当前所在的俱乐部。而职业球员只有在与其当前的俱乐部合同即将到期或者已经到期的情况下,才能与其他俱乐部进行谈判接触。并且,球员必须得到其当前俱乐部的许可才可以与新的俱乐部开始谈判,否则就会引发一系列的纠纷。
(三)体检纠纷
在职业足球运动中,根据惯例,体检通常会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进行。但是,由于国际足联对于球员注册的时间有严格的期限要求,俱乐部和球员之间通常因为对球员薪水问题进行了无止境的磋商,而在极短的时间期限里面球员和俱乐部都需要工作,因此他们有时候感觉他们必须在完成体检之前签署劳动合同,因此体检也偶尔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俱乐部和球员之间可能因为合同中对体检的约定致使一方违约而产生纠纷,也可能因为俱乐部以体检的结果作为合同是否生效的条件损害了球员的合法权利而导致纠纷产生。
(四)签证和工作许可纠纷
在一些国家,外籍球员必须获取签证或工作许可才能为该国的俱乐部踢球,因此,在国际转会中,对于外籍球员来说,获取其未来新俱乐部所在国家的签证和工作许可非常必要。在劳动合同达成之前,俱乐部应当采取措施或者至少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协助球员获取工作许可或签证。如果俱乐部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协助球员获得居留权或者工作许可,那么就可能导致球员不得不离开俱乐部所在的国家,从而不得不终止合同。除了俱乐部应履行基本的协助义务外,球员也必须与俱乐部积极配合、充分合作,这就要求球员必须听从新俱乐部的安排并按照要求提供未来新俱乐部要求提供的必要信息和文件。如果任何一方没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就有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最终导致纠纷的产生。
(五)合同形式要件纠纷
在职业足球世界,球员和俱乐部之间所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都记录在劳动合同中。然而,我们将看到球员和俱乐部之间不同的劳动合同可能在某些问题上因为不同的国内法而有所变化。通过签署劳动合同,球员的权利被体现在合同之中从而能够受到更好的保护。《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以及裁决实践中的许多案例给我们提供了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各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