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委员会(DRC[9])

二、争议解决委员会(DRC [9])

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成立于2001年,其初衷是解决某些对球员身份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争议,比如有关球员的国际身份和跨国转会的争议等。[10]争议解决委员会通常由三名成员组成合议庭,包括主席和副主席。争议解决委员会的管辖权被规定在《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第24条之中。此外,争议解决委员会作出的每个裁决中,都会以下面一段话作为开始来确认其管辖权:

“争议解决委员会将会根据当前《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第22条至24条之规定来审查其管辖权”[11]。根据上述条款,争议解决委员会对除球员申请国际转会证明颁发以外的其他争议均享有管辖权[12]

由于球员身份委员会独任裁判员的成功经验,独任裁判员机制于2005年也被引入到争议解决委员会中来,并将其职权规定在《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第23条第3款以及第24条第2款之中。[13]争议解决委员会独任裁判员的职权有限,只有当案件些诉讼标的不超过10万瑞士法郎以及涉及训练补偿金的计算、联合机制补偿金的分配等简单案件时,争议解决委员会独任裁判员才享有管辖权。[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