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足联争议解决适用的规则
足球争议的有效解决是足球世界健康有序发展必然要求,而解决足球争议的相关规则具有公平性、确定性并保持全球范围内的一致性又是有效解决争议的有力保障。作为国际足球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国际足联为了完成这些目标,不仅改进了足球领域的相关技术规则,而且完善了足球领域技术以外的相关规则。例如,国际足联要求球员在不同足协之间进行转会时,应当将相同的规则应用于所有的参与人。而在保障这些规则的运用时,国际足联最开始通过创立球员身份委员会来解决所有的国际足球争议。球员身份委员会在与球员身份相关的问题上向国际足球世界提供确定的法律适用标准[15]。为了在足球世界继续寻找更进一步的职业化,国际足联于2001年建立了争议解决委员会。争议解决委员会从球员身份委员会接手一些案件,以专门解决与国际球员身份以及国际球员转会相关的争议。后来,争议解决委员会将其裁判权延伸到了与国际劳动争议有关的案件以及与训练补偿金和联合机制补偿金有关的争议。
球员身份委员会和争议解决委员会对于国际足联实现前述的全球范围内的统一性、公平性以及确定性目标起到了重要作用。值得注意的是,球员身份委员会或争议解决委员会不是像国际体育仲裁院那样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但是,球员身份委员会和争议解决委员会的裁决非常重要,并对国际足球世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国际足联的成员,即国家足协、各俱乐部、球员、经纪人等都必须充分遵守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和争议解决委员会作出的所有裁决[16]。另一方面,国家足协采取任何谨慎小心的措施来保证其成员,即俱乐部和球员等同样遵照这些裁决[17]。因此,国际足联能够通过其争议解决机构对国际足球以及其所有的参与者渗透着巨大的影响力。也正是由于球员身份委员会和争议解决委员会的裁决能够通过其自身的途径对足球世界产生积极重要的影响力,国际足联和各国足协、俱乐部、球员等应当对其裁决给予更多的关注。
当球员身份委员会和争议解决委员会作出裁决时,适用的规则主要是国际足联自己制定的章程和相关规则,同时考虑到相关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法律以及体育的特殊性。因而,当球员身份委员会和争议解决委员会对国际球员转会、球员身份以及球员参赛资格等问题作出裁决时[18],国际足联章程和相关规则便构成了国际足联争议解决机构法律适用的主要法律渊源。而且,这些规则是被统一的、具有强制性的运用到全世界足球争议范围内[19]。这也就意味着,当国际足联对各国足协及其成员之间的足球争议作出裁决时,他们以统一全世界的足球争议规则为目的,以期在足球世界范围内建立基本原则以保障统一并公平对待所有当事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