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足联争议解决程序制度分析

第二章 国际足联争议解决程序制度分析

争议解决委员会由国际足联于2001年创立,他的第一个裁决于2002年11月22日作出[1]。这个裁决也是国际足联2002年作出的唯一一个裁决。2003年之后,国际足联裁决纠纷的数量迅速增长,自2004年至2012年8月,在国际足联网站上公布的裁决就有1264个裁决[2]。然而,遗憾的是,国际足联没有在其网站上公布其作出的所有裁决,因而我们很难确切知道它一共裁决了多少案件。

在我们对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制度的实体内容进行具体分析之前,很有必要其相关的程序制度。因为,只有了解了争议解决机构确立的司法框架以及其运营领域和范围,以及所有具体的程序问题,我们才能够更深入地理解其为什么作出这一结果的裁决。所有这些裁判基础,如管辖权问题、委员会的组成等问题,都明确规定在《球员身份委员会和争议解决委员会程序规则》中,以下简称为《程序规则》。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这一程序规则的规定作出的裁决可能会被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