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委员会的组成
2025年11月07日
三、委员会的组成
争议解决委员会或球员身份委员会的成员由执行委员会选定,并至少包含三名成员,包括主席或代理主席。争议解决委员会的24名成员由数量相同的球员代表和俱乐部代表组成,由国家足协、俱乐部或者洲际足联任命。
争议解决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基于平等对待球员和俱乐部这一基本原则进行,具体体现在:由国际职业足球球员联盟提议10名球员代表,由各国国家足协和联盟从其的俱乐部中选出10名俱乐部代表,然后,国际足联执行委员会联同主席及副主席再正式任命上述被提议的成员。争议解决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独立原则,不能试图影响其他机构或者委员会其他成员,同时他们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58],对于在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并不能在裁决中公开。
此外,如前所述,如果案件很简单,那么该案件可能交由争议解决委员会或球员身份委员会独任裁判员处理并由其单独裁决,这就是所谓的独任裁判员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争议解决委员会成员将分别从其俱乐部和球员提议的成员中任命一名争议解决委员会裁判员代表俱乐部,一名裁判员代表球员[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