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体检产生的合同纠纷

二、因体检产生的合同纠纷

在职业足球中,俱乐部通常要求球员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进行体检,这是惯例。俱乐部和球员在体检之前签订合约也偶尔发生,但是俱乐部会以体检的结果作为合同是否生效的条件,因为在极短的时间期限里,球员和俱乐部都需要工作,因而,他们有时候感觉他们必须在体检之前签署劳动合同。根据某些国家国内法,这样做也是有效的,但是在这个问题上,争议解决委员会有自己的制度。

(一)球员信息

俱乐部在签约新球员之前,全面了解该球员的身体状况非常重要。因而,在职业球赛中对球员进行体检也极为普遍。然而,在进行体检从而对球员的身体进行评估之前,俱乐部会搜集所有相关的信息[7]。为此,新的俱乐部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充分了解球员的职业生涯。

在2005年2月4日的裁决中,俱乐部与球员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球员在签署合同之后必须体检,如果球员没有履行该项义务,那么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无效。在审查了相关案卷材料之后,争议解决委员会认为,从合同本身的条款以及俱乐部所处的境况角度来说,他与球员所签署的劳动合同应当视为无效,因为球员没有根据合同履行必要的身体检查义务,而这些义务对于足球运动员来说非常必要,并且,根据俱乐部的内部规章,没有进行体检的球员不能为俱乐部踢球。但尽管如此,争议解决委员会强调,根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的规定,球员即将签约的俱乐部在合同达成之前应当做一些必要的调查、研究、测试或体检或者采取一些恰当的措施,否则他就有义务按约定支付球员薪水。因此,争议解决委员会最终驳回了俱乐部提交的意见,认定合同有效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2006年10月26日的裁决中,争议解决委员会同样认为,如果俱乐部有意签约新球员,那么该俱乐部就有职责在签署合同之前要求球员告知其职业生涯。并且,争议解决委员会补充道,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包含任何要求球员在此之前为甲级俱乐部球员的条款。考虑到这些情况,争议解决委员会指出,球员的相关事实已经无法改变,俱乐部承担了没有熟悉掌握球员职业生涯的风险以及没有获知关于球员前俱乐部准确信息的风险,但是这并不构成其单边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8]

(二)体检结果

搜集了球员的相关信息之后,体检结果通常反映了球员的身体状况。争议解决委员会明确表示体检应当在签署劳动合同之前进行,然而,由于俱乐部和球员在极短的时间期限内难以完成所有细节,因而,俱乐部有时候认为必须在体检结果出来之前签订合同。于是,俱乐部通过在合同中增加这样一个条款来解决这一问题,即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体检结果”。但是根据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则以及争议解决委员会的裁决,这一规定不能被认定为合法的约定,也就是说即使体检结果不理想或者出了其他状况,也不构成俱乐部单方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

在2004年6月10日的裁决中,争议解决委员会需要对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作出裁决,该合同将球员的体检结果作为劳动合同是否生效的条件[9]。争议解决委员会认为,根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之规定,球员即将注册的新俱乐部应当在签署劳动合同之前作相关的调查、研究、检测和或要求球员体检,否则,即使球员的身体状况不符合要求,俱乐部也有义务履行支付薪水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俱乐部在收到体检结果之前就签署了劳动合同,然后又根据不合格的体检结果来拒绝承认合同,则违反了《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的规定,因而不能成为俱乐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正当理由。

在2006年8月17日的裁决中,争议解决委员会需要对如下争议作出裁决[10]。2005年10月27日,一名球员作为申请人针对与其签约的某俱乐部向国际足联提起一份申请。球员声称,双方于2005年6月17日已经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球员于合同签订当日后便参加俱乐部的训练,结果不料在这一培训中受伤了,于是俱乐部将他送回本国进行康复性治疗。一段时间后,当球员试图回到俱乐部的时候,俱乐部已经不承认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了。针对球员的这一陈述,俱乐部答辩到,双方在签约合同时约定,如果球员不能通过所有的体检项目,那么劳动合同不生效。为此,俱乐部援引了劳动合同的第7条,上面约定“双方都很清楚,球员必须在2005年7月31日之前通过所有的体检项目,并获得令俱乐部满意的体检结果。”俱乐部还指出,球员并没有去体检,而是在签署劳动合同后直接去参加了第一次训练。在第一次训练之前,球员围着球场跑了一圈,还不到五分钟他就声称他膝盖疼痛。后来看了医生之后确认他的膝盖有严重的问题。俱乐部还指出,该球员利用其在签署劳动合同前签署一份声明,该声明宣称其没有健康问题,这一做法严重欺骗了俱乐部。尽管如此,争议解决委员会最后还是根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第18条第4款之规定,即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体检结果的约束,认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生效。裁决进一步指出,体检应当由俱乐部在签署劳动合同之前安排球员进行,然而在本案中,双方已经同意体检应当于2005年7月31日之前进行,这就意味着体检可能是在劳动合同签署之后进行,所以俱乐部就应当承担球员体检不合格的风险。于是,争议解决委员会最后裁定由于上述合同中的第7条与《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第18条第4款相违背,因此其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尽管当前《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没有明确要求俱乐部与球员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测试或和体检或者采取任何恰当的措施,但是,从其作出的大量裁决可以看出,国际足联对俱乐部是有这一要求的。他要求俱乐部清楚了解球员的职业历程,获取与球员相关的所有信息,如果俱乐部没有对球员相关信息进行准确掌握,也并不构成其单方终止合同的有效理由。

(三)结论

根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第18条第4款之规定,合同的效力不受体检结果的影响。所有包含此类条件的条款不会被争议解决委员会认可,但是该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就意味着新的俱乐部不兑现合同就是没有正当理由地违反合约[11]。争议解决委员会对于体检问题的态度非常明确,劳动合同中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受体检结果的决定的条款将被认为无效。如果在签署合同之后球员出现身体上的不适,球员仍然能与俱乐部维持合同雇佣关系,如果俱乐部因此终止合同,那么球员可以向俱乐部索赔。

了解不同国家的民事法庭是否同样认可国际足联的这一做法至关重要。根据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合同的有效性可能会因为雇员体检结果而受到影响,或者说,会让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体检结果。然而尽管一些国内法确实允许雇主因为雇员的体检达不到目标而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国际足联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显然不同。《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明确规定,球员的合同权利不受身体状况影响而受到保护。至于国内法庭认为一旦体检结果不甚如意,雇主就有权利与雇员单方终止合同,国际足联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作为体育法,应当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