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签证和工作许可产生的纠纷

三、因签证和工作许可产生的纠纷

在一些国家,国外的球员必须获取签证或工作许可才能为该国的俱乐部踢球。在这一问题上,尽管很有必要强调球员必须与俱乐部充分合作,但获得签证或工作许可的主要责任在于俱乐部。

(一)签证

在国际转会案例中,对于外国球员来说,获得新的俱乐部所在国家的签证非常必要。《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对于新俱乐部为职业球员获得签证问题所承担的义务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2005年2月4日有关球员和俱乐部之间合同争议的裁决中,争议解决委员会认定帮助球员获得签证是俱乐部的职责。在这个案件中,球员于2003年10月29日收到了当地政府颁发的驱逐出境令,出于这个原因,该球员必须于2003年10月31日前离开该国家。然而,根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第18条之规定,球员所在的新俱乐部应当为球员安排任何必要的工作许可。因而,争议解决委员会指出,俱乐部在劳动合同签署之前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或者至少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止驱逐令的执行,也没有采取任何步骤来为球员提供必要的签证,因而责任在于俱乐部[12]

在2006年1月12日的裁决中,一名球员与一葡萄牙俱乐部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03年2月25日至2005年6月25日。在听证过程中,球员告知争议解决委员会他已经被欧洲足联驱逐,而俱乐部却告知球员他应当寻找新的俱乐部签约。尽管该名球员为俱乐部踢球的时间很短,收到驱逐令后,他只得离开当前的俱乐部并去寻找新的俱乐部。2003年9月,球员再次返回俱乐部时,他的签证已经到期了。对此,球员声称,他试图拿到签证以获得进入该国的资格,但是相关的领事机构告诉他,如果是为了踢球进入该国的话,他需要获得俱乐部的授权或许可。由于球员没有能够向葡萄牙领事馆提供必要的文件,从而没有获得相关的签证,于是他不得不离开该俱乐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球员曾多次联系俱乐部,但是俱乐部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俱乐部认为,根据葡萄牙国内法的规定,他们不能再签署或注册任何不能在本国工作的外国球员。尽管如此,争议解决委员会最终决定由于俱乐部没有能够向国际足联提供证据证明他已经有效联系上了球员使他回到球队重新踢球,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向球员提供了有效的签证从而能使他重新回到球队,从而应当承担责任,并向球员支付薪水[13]

(二)工作许可

在一些国家,国外球员在为相关的俱乐部踢球之前应当获得工作许可,争议解决委员会的裁决指出,俱乐部和雇主应当有责任帮助球员获得工作许可。此外,根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第18条第4款规定,球员和俱乐部之间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不应当受到工作许可是否获得的影响。

在2005年3月11日的裁决中,球员诉称,球员与俱乐部签订合同后俱乐部没有向球员提供工作许可,也没有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来向球员提供新的签证,甚至在球员已经提醒他应当这样做之后也没有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最后使得球员不得不离开俱乐部。针对此,争议解决委员会指出,雇主应当为雇员安排获得必要的工作许可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如果雇主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向雇员提供工作许可,从而使得球员不得不离开该俱乐部所在的国家,也不得不辞掉工作,那么这将被认为是雇主没有正当理由地违反劳动合同[14]

在2005年6月1日的裁决中,某球员和俱乐部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02年6月1日至2007年7月30日。但球员诉称,俱乐部既没有向他支付薪水也没有提供任何奖金。对此,俱乐部却声称其原因是球员工作许可于2003年6月30日已终止,而工作许可的延期应当是球员个人的事情。也就是说,根据俱乐部的说法,球员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来延续自己的居留权以及工作许可,因此是球员自己违反了劳动合同。在这个案例中,争议解决委员会指出,雇主为雇员获得必要的工作许可和签证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如果这个原因导致球员必须离开俱乐部所在的国家,从而导致其必须辞掉工作,那么这种情况应当被认定为雇主没有正当理由的违约。此外,委员会成员进一步指出,如果雇主宣称延期工作许可和签证不是他们的责任,那么雇主应当对这一主张负举证责任,否则,俱乐部负有延期球员居留权和工作许可的责任[15]

(三)结论

在许多国家,外国球员必须获得本国的签证和工作许可才能为该国的俱乐部踢球。在国际职业足球世界,国际足联认为获取签证的职责在于俱乐部。在涉及签证问题的案例中,争议解决委员会通常认为俱乐部必须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前采取措施或者至少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向球员提供必要的文件来获取工作许可或签证。如果雇主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向雇员提供居留权或工作许可,从而使得这一问题导致雇员不得不离开他工作的国家,最后导致辞掉工作,那么这应当被认为是雇主缺乏正当理由的违约。

为了维护足球世界的良好秩序,球员必须努力与雇主充分合作以获得签证或工作许可。根据《国际足联注释》,球员必须听从俱乐部的安排并向俱乐部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以完成这些任务。如果在签订合同时球员没有尽到应有的勤勉,他在其后就不能宣称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在于该球员没有收到工作许可或签证[16]。此外,获取签证或工作许可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前完成,国际足联在这个问题上要求非常严格。根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第18条第4款之规定,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制于签证和工作许可的获得。这样一来,球员可以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如果俱乐部使得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工作合同或签证,这对于职业球员来说会引起太多的不确定性,从而将最终导致球员和俱乐部地位不平衡,不利于国际足球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