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之间因训练补偿金产生的纠纷
2025年11月07日
第二节 俱乐部之间因训练补偿金产生的纠纷
著名的博斯曼案件最终导致了产生于合同期末的转会费的废除,尽管如此,对训练和培养球员的俱乐部来说,仍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保护其利益,国际足联为这些俱乐部引入了训练补偿金这一概念,即训练和培养年轻球员的费用。根据国际足联第769号文件,这一体制的设计是为了通过给予俱乐部经济补偿,以鼓励俱乐部更多地培养出优秀的年轻球员。
根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第20条之规定,当球员在23岁的赛季末之前作为职业球员与俱乐部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时,以及在职业球员23岁之前的每次转会中,无论该转会是发生在球员的合同期间还是球员的合同期满之后,新俱乐部都必须向对球员实施了培训的俱乐部支付训练补偿金[103]。《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附件4对于训练补偿金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根据附件4,球员的培训时间为12岁至23岁之间,如果球员在23岁之后才签署第一份职业球员合同或球员在国际范围内更换了俱乐部,那么这种情况则不需要支付训练补偿金,因为其培训已经完成[104]。
在讨论与训练补偿金相关的问题时,我们首先应当对球员身份进行定义,明确职业球员与非职业球员的区别。此外,应当指出支付训练补偿金的义务并不与支付违约补偿金的义务相冲突[105]。另外一个问题是,索要训练补偿金的俱乐部受限于2年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如之前我们已讨论过的,前俱乐部如果在争议产生2年后,俱乐部没有对此提起争议,那就意味着该俱乐部已经丧失了通过诉请来获得训练补偿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