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练补偿金的计算
(一)欧盟和欧洲经济区之外
对于训练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国际足联下属的会员足协都应当遵循其指导。国际足联根据俱乐部对球员的投资情况,将他们分为四个类别,并根据不同类别确定了不同的培训成本。该培训成本为每名球员每年需要的培训费与所谓的平均“球员因素”相乘,而该“球员因素”是指俱乐部培养出来的职业球员的数量与其培养的总球员数量之间的比例,也就是说俱乐部平均培训几个球员才能培养出一个职业球员。培训成本是根据各俱乐部所属的洲际足联以及所属的俱乐部类别来确定的,这个培训成本公布在国际足联的官方网站上[135]。
为了防止训练补偿金过高的情形出现,《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附件4第5条第3款规定,球员在12岁至15岁(总共4个赛季)之间的培训成本将按第四类培训和教育的成本来计算。根据《国际足联注释》,国际足联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避免俱乐部为年轻球员支付过高的训练补偿金。
(二)在欧盟和欧洲经济区范围之内
在欧盟和欧洲经济区内,国际足联对于训练补偿金有一些特别的规定。在决定什么情况不应当支付训练补偿金时,不仅有一些额外的前提条件(也即,当之前的俱乐部没有向球员提供劳动合同的要约时),而且在赔偿金额的计算上,欧盟和欧洲经济区内的规则与前述的国际范围内的规则有所不同。因为球员从欧盟或者欧洲经济区范围内的一个国家流动至其他国家,应当支付的训练补偿金将会根据下面的因素来确定。如果球员从一个较低类别的俱乐部转会至一个较高类别的俱乐部,训练补偿金的计算将根据两个俱乐部培训费用的平均水平来计算。例如如果一个球员从一个第三类的俱乐部(每年的培训费用大概是30000欧元)转会至一个第一类的俱乐部(每年的培训费用大概是90000欧元),培训费用的平均水平将会上升至每年60000欧元。如果球员从一个更高类别的俱乐部转会至低类别的俱乐部,那么训练补偿金的计算将会根据低类别的俱乐部的培训成本来计算[136]。
(三)培训的完成
根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附件4第1条,球员的培训发生在12岁至23岁之间,因为培训一般最高发生在23岁,除非他有证据证明球员在21岁之前已经终止了其培训。也就是说,对于球员23岁这一年赛季末之前的培训,新俱乐部都应当支付训练补偿金,而金额的计算将基于12岁开始直至球员实际完成培训完成的时间来确定[137]。
在2004年7月22日的裁决中,争议解决委员会认为本案涉及的球员可以被认为在其21岁之前已经完成了培训。虽然根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以及国际足联第826号文件第13条的内容,即训练补偿金可以支付的年龄期限为23岁,但是,本案中,新的俱乐部认为球员在2001/02赛季就已经完成了培训,也就是说,该名球员在其21岁之前已经完成了其培训。为了证明其陈述,新俱乐部提交了一份文件,该文件显示在2000/01赛季,球员就在甲级联赛中就出场了15次,并且进了3个球。在这之前,该名球员也一直是作为职业球员的身份上场比赛的,因此该球员可以被认为是一名非常成功的球员。在这一问题上,新俱乐部的观点得到了争议解决委员会的支持。因此在计算训练补偿金时,只将球员的培训时间计算至21岁。
在2004年11月9日的裁决中,争议解决委员会同样对于训练补偿金的争议作出裁决[138]。本案中,球员于18岁至19岁时注册于一家俱乐部,后来转会至新的俱乐部。由于新俱乐部没有向前俱乐部支付训练补偿金,于是将案件提交至了争议解决委员会。而新俱乐部认为虽然根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规定,新俱乐部应当向前俱乐部支付球员23岁之前训练补偿金,但是本案中,该球员在21岁之前已经获得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其实际已经完成了培训,因此不需要再向前俱乐部支付任何训练补偿金。对于这一争议焦点,争议解决委员会强调,在这个问题上,许多俱乐部和球员都违反了《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的规定。在那些案件中,其实并不能说明球员已经在其21岁之前就已经完成了培训。争议解决委员会反复强调,在立法者看来,例外情况只运用于极为罕见的有天赋的青年球员身上,这通常发生在17岁或者18岁的世界著名的年轻球员身上,他们是俱乐部的正式队员,且其水平处于国家级水平,并通常为世界顶级俱乐部转会的焦点人物。总之,只有少数的球员有这样特殊的身份,也只有这些极为优秀的球员可以被认为是在21岁之前完成了培训。本案中,争议解决委员会认为,尽管球员能够在甲级球队中表现出相当的经验,但是球员仍然受益于俱乐部的训练和培养,虽然他在该俱乐部只待了一年的时间,但是其在为俱乐部踢球的过程中获得了经验,因此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俱乐部有资格为这一年给予球员的训练和培养获得训练补偿金。
在2006年2月21日的裁决中,委员会对于球员培训的完成作出了一个裁决,这一裁决关于球员是否已经在21岁之前完成了培训[139]。争议解决委员会指出,如果新俱乐部有证据证明球员在21岁之前已经终止了其培训,那么培训期将会被缩短。在这个案件中,新俱乐部主要的观点在于球员已经为其前俱乐部的高级球队在最后一个赛季出场了大量的比赛。但争议解决委员会指出,在任何情况下为了说明相关例外条款的应用,应当提出两个以上能说明可能提前终止培训期的理由。然而,新俱乐部除了上述理由,并不能通过其他事项来说服争议解决委员会。于是,争议解决委员会最终认定新俱乐部没有明显的证据证明球员已经在其21岁之前终止了其培训期。
根据以上裁决,争议解决委员会认为如果球员显然在其21岁之前完成了其培训,那么可以适用例外规定。但是要适用这一例外性条款,俱乐部应当提出两个以上的能说明球员可能提前终止培训期这一问题的理由。
综上所述,根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第20条之规定,如果球员签署了他的第一份职业球员合同,并且是以职业球员的身份进行转会,那么新签约的俱乐部应当向球员之前的培训俱乐部支付训练补偿金。然而,对于上述两种情况,有一个前提条件,即球员必须在23岁最后一个赛季之前签署他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或者转会至某一国外俱乐部。在争议解决的实践过程中,争议解决委员会认为,只有租借球员俱乐部,也就是球员实际踢球的俱乐部才有资格获得训练补偿金。球员注册的性质,不管是以正式的形式还是以临时的形式,在涉及训练补偿金诉求时,与是否有资格获得训练补偿金没有关系。
在欧盟以及欧洲经济区内,关于训练补偿金是否应当支付这一问题有一个额外的条件,即,如果欧盟以及欧洲经济区域内的前俱乐部没有向球员提供合同要约,那么新的俱乐部就无须向该俱乐部支付任何训练补偿金,除非前俱乐部能够证明他有资格获得这样的训练补偿金。但是实践中很难证明存在这样的理由。此外,如果俱乐部对于其培训的球员作为职业球员没有足够的兴趣,那么该类培训俱乐部也丧失了其向新俱乐部获得训练补偿金的资格。这就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终止球员的劳动合同,那么该培训俱乐部也就丧失了其获得训练补偿金的资格,因为该培训俱乐部并不是真正对球员感兴趣。
从争议解决委员会作出的一些裁决中,我们可以看到,球员和新俱乐部之间常常通过协议试图排除前俱乐部获得训练补偿金的权利。然而,争议解决委员会认为,只有有资格获得训练补偿金的俱乐部才可以放弃其权利,前俱乐部与球员以及新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任何协议都不能排除前俱乐部获得训练补偿金的权利,因此,放弃权也只归属于有资格获得训练补偿金的俱乐部。
最后,关于培训的完成,争议解决委员会认为,如果显然球员已经在其21岁之前终止了他的培训期,那么可以认定该球员已经完成了培训。然而争议解决委员会明确地指出,至少需要两个以上的理由才能够证明培训期已经完成,才能适用该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