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之间因联合机制补偿金产生的纠纷
2025年11月07日
第三节 俱乐部之间因联合机制补偿金产生的纠纷
如果职业球员在其合同到期之前转会,新的俱乐部应当向该球员在12岁至23岁之间的所有俱乐部支付联合机制补偿金[140]。如同训练补偿金,联合机制规定,如果该俱乐部曾经培训的球员在其劳动合同期间进行国际转会,那么该培训俱乐部有资格获得一定金额的联合机制补偿金[141]。然而,它与训练补偿金的区别在于,不管球员是于合同期间转会(违约后转会)还是合同结束后转会,训练补偿金都需要支付,然而,联合机制只适用于合同期间的转会。另外一个重要的区别还在于支付训练补偿金的一个前提条件是球员在23岁之前签署他的第一份职业球员合同,而联合机制则与球员的年龄无关。《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附件5对联合机制的相关细节问题作了详细规定。此外,索要联合机制补偿金的前俱乐部也必须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完成。也就是说,和训练补偿金制度一样,如果自争议发生2年之后,培训俱乐部始终没有提出这一诉求,那么他就丧失了获得联合机制补偿金的权利。最后,根据争议解决委员会确立的司法制度,联合机制只运用于隶属于不同国家协会的俱乐部之间的转会,而不适用于国内转会[142]。
我们将在下面看到,争议解决委员会明确指出,新的俱乐部有义务计算联合机制补偿金的具体金额,并根据球员护照显示的职业生涯历史来对这笔联合机制补偿款进行分配。在这个问题上,应当指出,如果新俱乐部没有在球员注册后30天之内履行其向培训俱乐部支付联合机制补偿金的义务,那么,争议解决委员会将会裁定新俱乐部额外支付5%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