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足联与各国足协的法律性质
1.国际足联的法律性质
根据《国际足联章程》第1条之规定,国际足联是依据瑞士民法第60条在商业登记处登记成立的协会组织。作为目前最大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它是世界足球运动的最高权力机构,于1904年5月21日在法国巴黎奥诺雷街229号法国体育运动协会联盟驻地的后楼正式成立,其总部现设在瑞士苏黎世希茨11号国际足联大厦。
国际足联现有会员209个,各会员通过共同签署国际足联章程,认可国际足联的宗旨和原则。国际足联的宗旨为促进国际足球运动的开展;发展各国足球协会之间的友好联系。其任务是促进足球运动的发展;通过组织各级(业余、职业)比赛及其他手段发展协会会员、官员和运动员之间的友好往来;贯彻联合会的章程、代表大会决议和比赛规则;禁止种族、政治和宗教信仰歧视。国际足联的最高权力机构系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1次,每个正式会员在大会上有1票表决权。国际足联主席由代表大会选出,任期4年。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21人组成的执行委员会行使管理权,执委会中的副主席和执委由各洲联合会根据名额选派,而日常工作由执委会任命的秘书长及其领导下的秘书处负责处理。国际足联下设财务、世界杯赛、业余、裁判、运动员资格、技术、医务、新闻出版和纪律等委员会。
由上可见,国际足联是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的目的,通过协议形式而创设的常设机构,是一种非政府间的专门性、全球性以及开放性国际组织。它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参与国际关系,享有和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国际足联最基本的主体是各国足球协会,但它不能凌驾于国家之上,也不能违反国家主权原则而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但国际足联若要实现其宗旨和目的以及职能范围,就必然要求各会员要响应和调整自己的相关政策,以使该国际组织发挥单个会员难以发挥的作用。
2.各国足协的法律性质
足球协会,是世界各国、各地区、各行业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一项足球运动组织[1],在世界很多国家是营利性社会团体。足协的重要性关系到足球俱乐部或是团队的发展。1863年10月26日,英国人在伦敦皇后大街弗里马森旅馆成立了世界第一个足球协会——英格兰足球协会。会上除了宣布英格兰足协正式成立之外,制定和通过了世界第一部较为统一的足球竞赛规则。英格兰足球协会的诞生,标志着足球运动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2]。1904年国际足联成立后,英格兰足协加入国际足球联合会。
中国足球协会作为具有公益性和广泛代表性、专业性、权威性的全国足球运动领域的社团法人,是代表我国参加国际足球组织的唯一合法机构,主要负责团结联系全国足球力量,推广足球运动,培养足球人才,制定行业标准,发展完善职业联赛体系,建设管理国家足球队。但是,在国务院对中国足球进行改革以前,中国足协是中国体育总局领导下的半官方性质的行业协会,它与中国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不过是一套班子,这是为了应付国际足联的规定——各国政府不得干涉足球。所以,中国足协可以理解为中国足球管理中心的马甲。[3]
2015年3月,国务院发布《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方案指出,将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调整组建中国足球协会,改变中国足球协会与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组织架构。中国足球协会与体育总局脱钩,在内部机构设置、工作计划制订、财务和薪酬管理、人事管理、国际专业交流等方面拥有自主权。这就意味着,中国足球协会与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组织构架将发生改变,中国足球协会与体育总局脱钩,在内部机构设置等方面不再受国家体育总局的控制,拥有自主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