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足联对各国足协实体制度的示范作用评价

二、国际足联对各国足协实体制度的示范作用评价

国际足联一直强调保持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合同的稳定性,其目的是在球员自由性和合同稳定性之间寻求平衡。因此,《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的主要内容都是在合同稳定性以及球员权利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一)对于球员权利的约束

1.维护合同的稳定性而对球员权利的限制

作为全球范围的足球转会规则,《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没有过分强调俱乐部的利益,且力图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视为基本原则。不仅如此,国际足联还要求该原则对于会员足协具有约束力,要求会员足协将《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里相关保护合同稳定性的条款原字不动地包含在国家足协的转会规则里面。

具体而言,《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在第13条中明确规定了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要求职业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合同只有在到期或者双方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才能终止;合同可能因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正当理由终止,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则有可能受到国际足联的经济制裁与体育制裁。

根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第17条之规定,在所有的案件中,违约的当事人应当支付违约赔偿金。根据第20条以及附件4有关训练补偿金的规定,除非其他特殊情况,违约赔偿应当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体育的特殊性以及其他客观标准来计算。这些标准应当包含球员在当前合同或者新合同中该球员的收入和其他福利情况,以及现存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的合同未到期的时间。此外,前俱乐部支付的费用和开销(合同期间摊销的费用)以及合同违约是否发生在保护期之内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该赔偿资格不能转让给第三方,但如果裁决要求一名职业球员进行赔偿,那么该职业球员新注册的俱乐部应当对该赔偿负有连带责任。违约金可以约定在合同中或者由双方补充协议。除了支付违约赔偿金,体育制裁也会施加给在保护期违约的当事人。这一制裁通常为禁止球员连续4个月参加俱乐部所在足协举办的官方比赛,如果情节严重,禁赛的期限将会达到6个月,而禁赛的范围也可能延伸至世界范围。一旦球员被告知相关的裁决,体育制裁立即生效。

国际足联通过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球员的权利进行约束和限制,防止球员肆意破坏合同的稳定性,从而有效维护了足球转会市场的有序发展。

2.对球员注册事项的约束

除了通过对球员肆意违约来限制其权利,从而维护合同的稳定,国际足联还通过对球员身份的认定以及注册事项来进一步约束。足球运动员只有在其俱乐部所隶属的足球协会下注册之后才能为俱乐部踢球,因为,只有进行了注册的球员才有资格参加正式的比赛。也只有通过注册,球员书面同意遵守国际足联、洲际联盟以及国家足协的章程和规则。因而,通过注册事项来对球员进行实质性的约束是一项行之有效的举措。

《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第5条第3款规定,球员在某一时间内只能注册于一家俱乐部,而在一个赛季期间最多也只可以注册两家俱乐部,也就是说,在这一期间,球员只有资格为两家俱乐部参加官方举办的比赛。任何没有注册于足协的球员如果代表俱乐部出现在赛场上,那么他将被认为不具有参赛资格。此外,国际足联还强调,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考虑比赛的完整性。尤其,一名球员不能在同一赛季为超过两个以上的俱乐部参加同一国家冠军杯或其他国家杯比赛。

(二)对球员权利的保护

1.维护合同稳定性的例外规定

对于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合同稳定性的维护,其实也就是对球员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约束,但这并不意味着球员的合法权益可以遭到损害。在《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中,国际足联设置了一些维护合同稳定的例外条款,旨在保护球员的权利,如规则的第14条以及15条的相关规定。

第14条规定,合同可能因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正当理由而终止。而第15条规定,如果一名身份确定的职业球员在赛季过程中上场的次数少于其俱乐部参加的官方比赛场次的十分之一,那么该球员可以基于体育性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其雇佣合同。

在国际足联的裁判实践中,正当理由对于俱乐部来说主要是指球员缺席培训或者比赛,服用兴奋剂等一些违法违纪行为,而对于球员来说,正当理由主要是指俱乐部的欠薪行为。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为正当理由而终止合同,则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如果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地终止劳动合同,违约方则应当支付赔偿,甚至有可能被实施体育制裁。如果球员基于体育性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其劳动合同,那么体育制裁不会被实施,但是有可能要求俱乐部向球员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正是上述这些例外规定,合理地赋予了球员或俱乐部单边解除合同的权利,能够使得球员一方面受劳动合同的约束,但又不至于被这一合同完全束缚,从而很好地维持了球员权利与劳动合同稳定性之间的平衡。

2.对球员转会的特殊临时性保护

当球员与俱乐部发生纠纷时,可能面临无法获得国际转会证明的风险,这就使得球员的权益可能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为了避免球员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遭受这一无法挽救的损失,国际足联设立了临时保护措施,以对球员的进行转会保护。

《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规定,一旦新的国家足协从之前的国家足协收到一个国际转会证明之后,注册在某一足球协会的球员只能注册在该新的国家足协下。但是在两种情形下,新的足协可能无法收到原足协的国际转会证明,而国际足联针对这两种情形,设立了临时注册这一制度,并将其规定在附件3a中。根据附件3a第3条第5款之规定,如果新的国家足协在向原国际足协提出国际转会证明申请30天之内没有收到原国家足协的回应,那么新足协应当立即将球员临时注册在新俱乐部。该临时注册自提出申请一年后将成为永久性注册。但是,如果在这一年期间,前国家足协提出了有效的理由,解释为什么其没有回应该国际转会证明的申请,球员身份委员会可以根据该理由撤销临时注册。除前足协没有做出回应外,临时注册还可能发生在球员与俱乐部之间产生的合同纠纷情形下。第6款规定,如果在球员和俱乐部之间产生了合同纠纷,那么前足协不应当颁发国际转会证明。在这样的案件中,球员、前俱乐部或新俱乐部可以根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定》第22条之规定,向国际足联提起一份申请,而国际足联应当在收到该申请后60天之内,对于国际转会证明的颁发以及体育制裁事项作出裁决。不过,国际足联强调,国际转会证明的临时颁发或者说临时注册对于合同违约赔偿纠纷案件不应当有任何影响。

3.对青少年球员的保护

《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对于青少年给予特殊的保护,即使其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有所冲突,国际足联也往往会优先适用自己的规则。这一做法也为国际体育仲裁院所认可。国际足联规定,国际转会只有在球员超过18岁的情况下才被允许,但是,存在三种例外的情形:首先,球员的父母因为足球以外的原因移居新俱乐部所在的另一国家。在这种情形下,该未成年的球员可以转会。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球员的父母而不是其他家属移居国外时,该条款才可行。另外,其移居国外的原因必须与足球无关,如果球员父母因为其子女想要转会而特意移居,那么国际足联也不会同意该转会申请。第二种情形是指,转会发生在欧盟范围内或者欧洲经济区以及球员在16岁至18岁之间,该未成年球员可以转会。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新的俱乐部必须履行以下基本义务:(1)应当根据最高的国家标准向球员提供足够的足球培养和训练。(2)除足球训练和培养之外,还应当保障球员一个学术的或者学校式或者假期式的培养和训练,以允许球员在终止职业球员生涯以后还可以从事足球以外的职业。(3)应当提供一切必要安排以保障球员受到最佳照顾,比如,在东道主国有着乐观的生活标准或者在俱乐部宿舍有良师益友的指导。(4)应当在该球员注册时,向相关的足协提供证据证明其遵守了前述的义务。第三种情况为,如果球员的住所位于国界50千米以内的地方,而该球员希望注册其他国家足协的俱乐部也位于国界50千米以内的地方,也即,球员住所与俱乐部住址之间的最大距离不超过100千米。在这种情形下,该未成年可以申请转会,但其前提条件是,球员应当继续住在家里,且两个国家足协也给予明确的同意。

通过上述规定,青少年球员的权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因此,各国足协或者说各国国内法在这一问题上很有必要学习和借鉴国际足联的这一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