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足球纠纷解决的实体规则应与国际足联保持统一
(一)周海滨转会案
周海滨于2003年签约山东鲁能足球俱乐部,作为前卫球员,周海滨的技术比较出色,长传准确。同时,他插上助攻的能力突出,门前的头球包抄和远射技术对对方都有一定的威胁,因而成为山东鲁能泰山足球队的主力队员。
2008年,荷兰埃因霍温俱乐部(Philips Sports Union)有意邀请周海滨加盟球队,而周海滨也欣然接受,但是考虑到怕自由转会出现阻力,于是在最初阶段并没有向外透露,但是转会事宜一直在悄悄地运行,在一切都进展顺利的前提下,2009年1月25日,周海滨将一份国际转会申请传真给山东鲁能俱乐部。俱乐部知晓后,颇为震惊。一方面要求周海滨及其新签约的俱乐部根据《中国足协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支付转会费,另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极力劝阻。尽管如此,周海滨最后根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的规定,实现了零转会费到欧洲球队。
(二)中国足球纠纷解决实体制度与国际足联相关制度的差异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周海滨是否能够零转会到乙足球队,也就是说,其能否以自由人身份转会。对此,下面笔者将从中国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与国际球员转会制度之间的差异等方面进行分析。
中国足协制定了《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用于规制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的职业运动员和运动员的转会活动,同时也对职业运动员和业余运动员的涉外转会做了规定。国际足联制定的《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对于各国足球协会都具有约束力,球员的涉外转会应当符合国际足联的规定。
《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当职业球员进行国际转会时,只要其与原俱乐部的合同期满,便有权与另一俱乐部签约。也就是说,当职业球员与原俱乐部之间的合同期满时,球员与俱乐部的人身依附关系结束,因此,球员就是自由人了,其享有择业的自由,有权自由选择再与哪个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原俱乐部不得要求新俱乐部向其支付转会费用。然而,依据中国足球协会2008年生效实施的《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合同期满后,球员还要在“30个月以上未参加任何俱乐部或从未隶属于任何俱乐部的运动员”才能实现自由转会。也就是说,即使合同结束了,球员在未来30个月内仍属于俱乐部的资产。也就是说,在我国,球员存在30个月的约束期,在约束期之内,球员难以实现自由转会。
尽管如此,中国足协作为国际足联的会员,需要遵守国际足联的规定,球员的国际转会要按照国际足联的规定进行,即使中国的现行规定与其不符,也要以国际足联的规定为准。这也是本案当中周海滨可以自由转会到乙足球队的原因,周海滨正是因为利用了中国足协规定与国际足联规定上的差异完成了自由转会。
周海滨事件在中国足球界引起了巨大轰动,被称为中国的“博斯曼事件”[7],而德罗巴案件对于中国的足球纠纷解决机制也必将带来巨大的冲击,至少将迫使中国足协、足球俱乐部以及我国司法界重视国际足联的规定,并且意识到我国足球纠纷解决制度应当与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协调一致,在程序机制上保持相协调的解决途径,而在实体制度上统一相关规则,这样,既有利于保护球员的权利,也有益于我国足球乃至整个世界足球的健康、有序发展。
【注释】
[1]足球协会,http://baike.baidu.com/view/974638.htm,2013年2月1日访问。
[2]国际足球联合会,http://baike.baidu.com/view/26944.htm,2013年2月1日访问。
[3]国际足球联合会,http://baike.baidu.com/view/26944.htm,2013年2月1日访问。
[4]足改方案出台,足协与总局脱钩发中超足彩办世界杯http://sports.ifeng.com/a/20150316/43348826_0.shtml,2015年12月1日访问。
[5]Darren Kane.Twenty years on:A Valuation of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2003)4“Melbourn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p.613.
[6]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7页。
[7]苏号朋、赵双艳编著:《体育法案例评析》,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10年版,第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