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足协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的建议

三、完善《中国足协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的建议

我们可以参照国际足联现有转会制度的具体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完善我国的球员转会制度。

1.保障球员的自由转会权

中国目前的转会制度是和以前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摘牌转会”相对应的,实际上是一种半自由的转会,即合同期满的运动员可以选择自己中意的俱乐部,同时目标俱乐部也愿意接受该运动员,然后足球运动员的新俱乐部与原俱乐部就该运动员的转会费达成一致,这桩转会才算完成[8]。相比国际上其他国家的转会制度以及《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我国的球员转会制度还存在诸多落后之处,球员的自由转会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因此,笔者建议取消或修改现行转会制度中的不合理条款,切实解决球员的自由转会问题。

首先,在转会费问题上,对于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合同到期之后的转会,不应再规定任何形式的转会费。合同一旦到期,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关系自行终止,球员可以自由加入其想要加入的俱乐部而无须再为此付出代价。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球员在俱乐部之间自由流动。然而,球员的自由转会不能破坏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合同的稳定性。对于合同没有到期的球员转会,应当予以严格限制。目前,国际足联设置了合同保护期的概念,即,如果职业球员在其28岁之前签署劳动合同,那么保护期是指3个完整的赛季或者3年;如果球员在28岁生日之后签订,保护期就是指2个完整的赛季或者2年。球员不能在合同保护期内擅自单边终止合同,否则会受到严重的经济制裁甚至体育制裁。此外,为了保护俱乐部的权益,可以参照国际足联的规定,对于符合某些情况下的转会,给予培训俱乐部一定的补偿。

其次,明确单边延期选择条款的效力。根据当前的转会规则,我国球员的自由转会还限制于俱乐部的单边续约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球员的自由转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作为单边延期条款的效力应当需要明确,并作出一定的约束。并不是所有的单边延期条款都有效。如果俱乐部要约定这一条款,首先必须在原始的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能够让球员明确这一条款的存在。其次,对这一条款有效性的前提必须是,球员的权益得到实质性的增强。如果双方的权益增加幅度不公平,或者说只有俱乐部单方面获益,而球员没有得到实质性权益,那么该单边延期选择条款不能被认定为有效,从而也就不能成为阻碍球员自由转会的障碍。

再次,在期限问题上,应当取消“30个月”的限制。虽然我国转会规则给球员在俱乐部之间的无偿转会提供了空间,但这一条件实质上完全限制了球员的自由转会。因为如果球员连续在30个月的时间内不参加正式的足球比赛,那么他的状态以及球技可能受到很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也没有新的俱乐部愿意接受这样的球员,况且球员的职业生涯本来就很短暂,因而转会规则中这一规定应当予以废除。

2.加强对球员权利的保障

首先,尊重球员的人格,不能再将球员人格物化。转会应该是运动员重新选择俱乐部的过程,而不是俱乐部之间进行的物的转让。因此,建议我们的足球工作者要摒弃以前的思维模式,以人为本,让那些合同期满的非自产球员实现真正的自由转会,这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也是严格依法办事的需要。

其次,赋予球员更多与俱乐部对话的筹码。这主要体现在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上。标准合同里规定了球员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但是,应当参照国际足联的做法,赋予球员更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比如体育性正当理由。

3.细化相关附属规则

足球纠纷虽然主要为球员与俱乐部之间以及俱乐部与俱乐部之间的纠纷,但是,转会规则以及相关程序规则并不能简单地将所有需要解决的细节予以明确。因此,有必要将所有附属问题制定在相关的附属规则中。比如相关足球经纪人制度、球员注册的相关问题,以及转会规则中需要明确和细化的其他问题。

【注释】

[1]张恩利:《我国足球纠纷解决与体育仲裁适用原理》,载《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第4页。

[2]严红、刘家库:《我国体育协会章程与体育纠纷解决方式的研究——以足球协会章程为研究中心》,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3期,第150页。

[3]严红、刘家库:《我国体育协会章程与体育纠纷解决方式的研究——以足球协会章程为研究中心》,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3期,第150页。

[4]张恩利:《我国足球纠纷解决与体育仲裁适用原理》,载《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第5页。

[5]严红、刘家库:《我国体育协会章程与体育纠纷解决方式的研究》,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3期,第151页。

[6]王锡锌:《正当法律程序与“最低限度的公正”——从行政程序角度的考察》,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第264页。

[7]郭树理:《体育组织内部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的完善——以中国足球协会为例》,载《法治论丛》,2003年第3期,第79页。

[8]訾国栋:《我国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法律研究》,苏州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