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犯罪
以犯罪为主题的文学作品揭示了很多种因素,这些因素已经被证明与犯罪现象有统计上的相关。然而,关于犯罪的起因,还没有被普遍接受的概念系统。原子论的解释强调病原学的重要性,有时是某个孤立因素,有时又是另一个因素被不断地重复提出,但是这些因素迟早都会失效。很多杰出的实证研究已经得到报告,并发现了大量确切的事实,但是这些事实的含义很多还有待判定。犯罪学作为一门科学,似乎仍然处于所有科学都经历过的境地:收集数据,以或多或少是随机的方式对它们进行排列,没有任何良好确定的、数据可以得到储存和系统处理的自然分类。在这种分类确立之前,几乎不可能制定出科学的原理和规则。目前的观点——“原因是多样的(并且)产生于总体环境中”(160,p.ⅶ)——将会继续代表犯罪起因的终极理论。因此,目前这个领域最急需的,就是几项常规的共同特性的发现,从而能够将尽可能多的孤立因素整合到一起。作为沿着这一方向的一种探索,这一类型的两个共同特性在这里被提出:第一个就是挫折,像本书之前定义的那样;第二个被命名为惩罚预期。[1]
本章会尝试判定,这两个概念会在何种程度上实际满足它们倾向的目的。更特殊的是,这一计划将会检验那些可以测量的、一般来说在罪犯身上明显偏离大众的特点,并判断这些偏离在何种程度上意味着是高于平均的挫折还是低于平均的惩罚预期。潜在的假设是犯罪作为攻击的一个种类[2],将会与挫折呈正相关,与惩罚预期呈负相关。
这个办法必然是代表性和统计性的,充斥着很多危险,最大的困难是缺乏可用的数据。[3]很多必须依靠的资料来源已经过时,尤其让人不满的是缺乏可靠的索引。不同研究者报告的数据已经按照广泛的分散标准进行了选择,因此互相比较和改善相关的处理办法常常是不现实的。很多有价值的、关于犯罪的发现,由于缺乏对无犯罪人群进行的对比观察,因而对现在的研究毫无用处,从而被放弃了。特定的选择因素经验也是可以操作的,比如犯罪统计大部分来自罪犯的事例(在押或者假释中),因此并不能用来对罪犯进行一般描述,包括那些逃避了拘捕或者受到审判但是没有被宣判有罪的人。由于这些以及其他计算上的限制,下面的分析不能在任何意义上被看作是定义性的,而只能说使用一种约定俗成的办法,尝试性地去探索一种假说的可能性,并提出一些研究的意义。
(a)经济地位。对穷困和犯罪之间的关系,邦格(17,p.440)报告了最综合的观察,他对从不同国家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穷人占了犯罪的大部分比例,在每个案例中,他们都要占到远超过他们人口比例的部分,小康家庭的只占了犯罪的很少一部分。”例如,邦格发现,在意大利国内,1887年至1889年,被归入贫穷或贫困的60%的人口贡献了88%的犯罪。其他研究者[4]也研究过这个问题,结论基本都和邦格的相同。近期,肖和麦凯(146)发现,在芝加哥,每平方英里的少年犯罪率和美国慈善机构以及犹太慈善机构对家庭的经济救援率之间的相关是0.74,青少年法庭上少年犯罪案例和成瘾案例之间的相关是0.82,少年犯罪案例和母亲退休金案例之间的相关是0.63。
有时人们会争论,贫穷与犯罪相关并不是由于任何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是因为二者都是愚昧、懒惰或一些相似特征的共同结果。但是观察结果并不支持这种论点,根据不同作者的报告(18;50;143),犯罪率在经济繁荣时期趋于降低,在经济萧条期趋于上升。因此,我们很难坚持认为愚昧或懒惰也同样跟随经济周期而变化。
个体富有时表现出的目标反应与穷困时是不同的,这一事实指出,贫穷或多或少是挫折的来源。[5]以这项研究在别的地方阐述的假设为基础,如果其他因素保持恒定,贫穷就会被预期将导致犯罪的增多。实际上,这可能也是事实。
但是,低经济地位不仅由于会导致高于平均的挫折从而会提高犯罪预期,它还会降低抑制措施对预期惩罚的影响。谁也无法从一无所有的人身上获得罚款;入狱的威胁对那些习惯于在监狱内外都被剥夺得干干净净的个体来说,也没有什么阻止效果。人类并不害怕失去他们未曾拥有过的特权和物质上的便利。
(b)职业地位。根据邦格(17)的报告,无技能的男性工人在所有犯罪(尤其是“侮辱”)中牵涉的比例,在普通人中要远远高于独立商人、专业人士和“学生以及有收入的人”。[6]费纳尔德、哈耶斯和道利(40)发现,在纽约州刑事机构517名女性罪犯中,40.4%的人曾从事于家庭服务,而普通女性居民的数字是24%。与此同时,这三位作者发现只有0.8%的被试曾从事专业工作,相应地,8%的普通女性居民从事这类工作。萨瑟兰(163,p.160)回顾了更多近期的有关事件,得出结论:“这种对比显示了,在监狱里,无技能和只具有半熟练技能的罪犯占了很大比例,但是这一统计相对是不可靠的,很难进行对比。此外,可能由于无力抗拒逮捕和判罚,所以无技能和只具有半熟练技能的人更容易被逮捕、犯罪和入狱。”
有些特定的职业更艰苦、更令人烦心或者更危险,这是很明显的。这意味着如果其他条件不变,被强迫从事这些内心里不太喜欢的工作的人,会体验到高于平均水平的挫折,并因此表现出更高的犯罪倾向。然而,由于各种职业的报酬差别也很大,而且也没有明显的尝试来判定职业和经济地位都能独立控制的群体犯罪率,要对之前的推论进行证实,只能等待更深入的研究了。
(c)教育层次。犯罪和学历之间存在负相关,这种说法一直受到质疑,但也一直受到一些研究结果的支持。邦格(17)报告了1898年至1899年英国监狱的1209例少年犯罪,发现只有9.1%受过“良好教育”,但是他没有与这一发现进行比较的详细的人口数量。美国政府出版的1923年美国监狱人口统计数字揭示了下面的事实:
数字……显示,一般来说,相对于全部居民,囚犯中低学历的比例明显更高。例如,在犯人中,每10万成年人中有42.7%是没有文化的,而在那些有读写能力的居民中,这个数字是27.3%。在有文化的群体中,犯罪率在那些只接受过基本教育的人群中达到最高(31.4%),在接受过一些大学教育的人群中最低(14.3%)。没有文化的人群犯罪率是受过大学教育人群的近三倍。(174,p.19)
布里尔利报告说:“有43个州的杀人犯的数据是可利用的,1912年1月1日,总体杀人比率……和没有文化人群的所占比率的相关系数是0.658,可能的误差为0.06。”(20,p.147)萨瑟兰回顾了更多近期的发现,宣布“结论是,犯罪随着接受的正规教育增多而下降”(163,p.177)。[7]
教育程度测量不仅包括或意味着技能意义上的训练——这种训练会降低挫折(通过提升赚钱能力),还包括会增强惩罚预期的道德训练。因此,很明显,平常人们认定的犯罪和教育程度之间的逆向关系,可能有两个不同的原因。但是要断言是哪个原因导致了观察到的结果,还需要更深入的研究。
显然,低学历本身并不会导致挫折。孩子们顽强地抵制教育过程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只有在成人层面,教育的缺乏导致低收入、低地位或者是导致其他干预了目标反应完成的情况时,才构成挫折的来源。教育一旦获得就会降低挫折,这一事实与这项研究在其他地方强调的“教育的获得总是或多或少会带来挫折”这种说法并不矛盾。
(d)智力。如默奇森(115,p.28)指出的,自然的倾向总是认为邪恶和愚蠢是会传染的:“作者不知道,哪个历史上的宗教有智慧和聪明的魔鬼。只有好人才是聪明和智慧的。恶魔和他的追随者总是笨蛋和白痴。”[8]在早些时候,许多作者认为智力低下是犯罪唯一的解释,目前的舆论意见则认为,低智力对犯罪的影响远远没有之前认为的那么大。根据对350份罪犯智力报告的分析,包括对将近175000个人的调查得到的数据,萨瑟兰(163,p.96)认为:“一般来说,智力低下和犯罪的关系相对较浅。当然,它比年龄或性别因素重要得多。但这不意味着在个人案例中它不是一个重要因素。”[9]
根据目前分析做出的假设,愚昧与犯罪并没有多么高的相关,至多就是和目前发现结果所指出的一样,这一点可能让人觉得很惊奇。低智力不仅可能会增加个体经历的挫折数量,它还会由于暗示一种对特殊行为更低的理解能力,以及对即将到来的惩罚更迟钝的预期,从而消除社会化力量的影响。正常智力的人既被实际出现的需要所刺激,也可能在一个更广的范围内被预期的需要所刺激,那些没有前瞻性的人可能会有较低水平的期望并达到一个可以接受的生活层次,但这一层次是更智慧的人无法接受的。智力的局限也限制了个人的学习和赚钱能力,但是也可能使随后的低成就所带来的挫折不那么强烈。
(e)年龄。犯罪一直被认为是年轻人的行为,这一事实已经不断地重新引起注意(56;124)。统计数据显示,不法行为和更严重的犯罪在男性青少年时期有相当稳固的增长,在25岁左右达到高峰,之后会加速下降。在20岁至24岁之间,犯罪比例超过50岁人群近5倍,严重犯罪在早期的比例则是15倍(163)。费纳尔德、赫尔姆斯和道利(40)在引用过的对犯罪妇女的研究中发现,如果把被试在17岁至74岁的年龄段按照每隔4岁分为一组,数目最多的罪犯处于18岁至22岁之间。[10]
犯罪在20多岁达到高峰,然后开始下降,人们已经以多种方式解释过这一事实,但没有一个解释是让人完全满意的。例如,有人假设,人类变老之后就会停止犯罪,同理,由于生理精力和情感动力的下滑,他们也开始停止参加剧烈的比赛,不再鲁莽地开车。这里提出的假设是:犯罪模式的改变与年龄有关,这种情况反映出一个对应的模式,即普通个体在生命周期中所经历挫折的一般水平是不同的。进入成人时代后,年轻人越来越多地被迫依靠自己的资源。由于已经习惯了享受早期庇护的存在,年轻的男人或女人在自给自足和完全独立的道路上,迟早要经历一个或多或少的大范围再调整。普通人到了25岁或者30岁的时候,一般会结婚,获得某种程度的经济稳定,使自己在圈子里成为重要的人。从这时起,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手段之间的矛盾就开始减少了,他已经过上了中等的生活并在这方面达到了相对稳定的均衡。此外,由于他的财产和获得幸福的方法也增多了,他会变得更加保守,因为如果做错了事情,社会报复会让他承受更多的损失。因此,随着年龄增长,不仅个人的一般挫折水平变得更低,而且对惩罚威胁的响应性也提高了,这两点阻止了犯罪。
在理论层面上,犯罪和女人过往生活史的关系应该与男人有所不同。女人通常与比自己大几岁的男人结婚,这一事实意味着她们要比男人更快获得经济稳定和令人激动的幸福。因此,人们会预期,在女性中犯罪发生的年龄会比男性更小,根据统计显示,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在社会中,女人的地位很大部分取决于她的生理吸引力,人们也可能会因此认为女性的犯罪倾向会在生命晚些时候达到最高。以现有数据为基础,这种推断的合理性显然不能得到承认。但是在芬兰,监狱中的女性罪犯比例最高的,是处于35岁至45岁之间而不是20多岁,在美国也是如此(163)。
(f)体形。低于平均的身材经常被男人们看作是缺点,而且对相当多的人来说都会构成某种程度的挫折。尽管对任何个人来说,较差的身材本身并不会被认为可以“产生”犯罪,但还是会表现出统计上的影响。戈林总结了他对英国罪犯体形的重要研究,其成果表述如下:
总之,除了那些技巧性的犯罪(比如诈骗),所有英国的罪犯都与普通群众在地位和体重上有明显的区别。此外,暴力攻击别人的罪犯,一般都具有相似水平的力量和体质强度,但是都明显高于其他罪犯和守法集体的平均程度。最后,小偷或窃贼(记住,他们占了全部罪犯比例的90%)以及纵火犯,同样都有较低的地位和较轻的体重,相对其他罪犯和普通人群,一般身体也都很弱小。(55,pp.200-201)
维登谢尔(178)同样报告了在一家美国女性教养院中,犯人的平均身高比15岁上班女孩的平均身高要矮。[11]
在一些案例中,罪犯的身材劣势可以归于种族、能反映较低经济地位的营养不良,或者一些其他各自与犯罪相关的因素。某种程度上这是真的:罪犯没有犯罪是因为他们身材不足,但是他们也可能由于同样的一个或多个原因,尽管身材不足却依然进行了犯罪。然而,如果我们预测在这种模糊性可以得到充分控制的、更深层的研究中,可以揭示出在身材和犯罪之间至少有细微的联系,就像我们之前假设的那样,这种预测应该是正确的。
身材劣势导致更多挫折,从而导致犯罪增长的趋势实际上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通过以下反向趋势得到降低:更矮小的个体相对会更少鲁莽行事,其犯罪行为也更容易被报复预期所阻止。这种假设被已经引用过的戈林的观察所支持,“暴力攻击别人的罪犯一般都具有相似水平的力量和体质强度,但是都明显高于其他罪犯和守法集体的平均程度”。然而,身材因素作为挫折来源,对犯罪的决定来说,可能比身材对个人面对惩罚威胁的反应的影响更重要,因为后者主要是童年训练的产物。在儿童时代,个体即使通常比同龄人更高大,但也总是比周围的成年人要矮小。
一些作者,特别是希利(60)和斯劳森(152),评论了犯罪儿童比同龄同学和玩伴都明显高大或者明显矮小的趋势。一般认为,不论在哪个方面,明显的失常都会给儿童带来挫折,尽管高于平均程度带来的挫折可能会比低于平均程度带来的挫折少一些。
(g)个人外貌和生理缺陷。“我对犯罪和生理丑陋以及残疾的关系一直很好奇,因为我丝毫不怀疑这种关系的存在。”(120,p.135)。
有一种流行的假设:罪犯不同于正常人的地方是个人的外貌,这可能有两个明显的原因,一个原因只存在幻想中,另一个则存在于现实中。如亚历山大和斯托布(5)所示,在一个特定的社会里,罪犯的恶行通常倾向于被高估。由于一些这里不能涉及的原因,罪犯们被看作是罪恶的化身。当人们持有这种观点时,罪犯们就会受到比他们实际应受的更严厉的惩罚。他们作为整体变成了群体替罪羊和代罪者,并在某种模糊的意义上被想成是非人类的。龙布罗梭和他的学派提出的犯罪类型隔代遗传的理论,现在回顾起来可以被看作是为这种广泛传播的社会冲动提供科学地位的首要尝试。埃利斯(37)复制了30个“真实的”“典型”罪犯的钢笔素描画,这些画是一所英国监狱的管理者在半个多世纪以前画的。罪犯的现代动态画像似乎显示了在这个时间段,罪犯的外貌在流行的想象里并没有多大改变。
罪犯的外表不仅被倾向于认为比他们实际的更令人厌恶、更加畸形,同时也确实有一些证据,证明他们在个人外貌上有些偏离一般人。以埃利斯(37)检验的证据为基础,似乎隔代遗传犯罪类型的理论在某个时候达到了流行的顶峰,这一理论认为,有超大比例的罪犯有更低的下颌,可能是后退或突出到过分的程度。其他奇特之处,例如过大或畸形的耳朵,也被作为不寻常的共性而得到报告。这些发现不完全是那个时代偏见的产物,近期的研究者也指出了这一点,例如基尔默(76)报告了他检查过的一个罪犯集体,44%有“扁平的耳朵”,而对应的非犯罪的控制组是23%。[12]但是没有必要再用龙布罗梭的罪犯退化理论来解释个人外貌和犯罪之间明显的联系。像不同作者(120;163)指出的那样,一个个体是能够通过合法的、社会能接受的方式满足自己的渴望和需要,还是只能求助于非法手段,个人外貌是一个重要因素,尤其在女性群体中。人们很容易想象,凶恶长相的个体在尝试追寻很多生命中被社会看重的道路时,很可能遇到拒绝和遭到失败,也很好理解,为什么这类个体容易被吸收到“下层社会”中。
很明显,个体挫折数量的增加,不仅是由于不幸的面部构造和表情,也有身体的无能和缺陷的原因。因此,受尽折磨的个体表现出夸张的犯罪倾向也就不稀奇了。萨瑟兰(163,p.84)引用1905年的马萨诸塞人口普查说:“这个州每10000人中有39人是畸形者或残疾者,而在罪犯当中,这个数字是150人;普通人中失聪者的数量是19,而在罪犯当中是31。”同样的人口普查显示,盲人在罪犯中的比例并没有比在正常人中高出很多;但是失明是非常普遍的残疾,它会极大地降低个体成功躲避不安因素的机会,以至于这一事实——人们本应该更经常地阻止盲人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却没有——非常引人注目。
(h)健康。由于健康因素通常会阻止被折磨的人去执行很多对他很重要的目标反应,毫无疑问,它是很多个体生活中一种严重挫折的来源。因此,这类个体被预期在罪犯群体中的比例要比在非罪犯群体中高很多。尽管戈林(55)、希利(60)、萨伦格(160)和其他不同作者已经尽力把不健康作为犯罪的一个因素,但是要对这种关系做出任何确切的结论,所必需的数据显然还没有被收集。为了获得数据,我们不得不在不健康本身的影响和类似低经济地位这类因素(导致营养不良、遗弃婴儿和医疗不足)的影响之间进行小心的区分,以分辨出哪种影响会与它有关。
(i)过度活跃。很多作者已经注意到,少年犯和罪犯可能异乎寻常地焦躁和过度活跃。目前已经发现,得过脑炎的个体尤其经常表现出这种情形,似乎这是他们在罪犯中占很大比例的原因。然而,与过度活跃是一个导致不正当行为的因素这一假设相反,萨瑟兰(163,p.99)认为:“[脑炎后]中枢神经系统的损害所导致的自卑,降低了儿童的地位,如果儿童没有以前做得好,父母和老师的批评经常会让儿童感到绝望。”[13]希利和布朗纳已经采取了这一观点:过度活跃在从未得过脑炎的少年犯中也经常被观察到,它更可能是失调的结果而不是原因。他们说:
一个很值得讨论的问题是:我们刚才列举的这种未受抑制的行为,是由中枢神经系统的结构性或者功能性特点所致,还是由不了解的其他器官失灵所致,或者是作为环境体验的结果,即生命早期产生的情感张力的表现?……很明显,这个问题无法回答,但是从一些特殊的观察中,我们不得不做出结论:有证据表明,情感的阻碍和不满——它们本身可以回溯到很早的时候——可能是过度活跃的刺激原因。(61,p.45)
反复留意犯罪和过度活跃之间关系的首要目的是,指出即使像这样一种模糊的关系,也不能被认为是超出了目前的犯罪概念范围,它是两个基本变量(挫折和惩罚预期)的一个函数。
(j)种族和国籍。现代的犯罪学家没有对“任何特定的种族或国家的个体是否天生就或多或少地更容易犯罪”这个问题进行过严肃的讨论。但是已经积累的很多证据显示,在特定社会中作为决定个体经济和社会地位的一个因素,种族可能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美国印第安男性“在1923年被投入监狱的数量,按照人口比例,是美国出生的白人的3.1倍,印第安女性是白人女性的5.4倍”(163,p.112)。美国黑人男性被逮捕和投入监狱的数量,按照人口比例,也是本土出生的白人男性的大约3倍;相比白人女性,黑人女性比例也更高。众所周知,美国的印第安人和黑人群体经历了相对非常多的挫折。对此,多拉德(34)提出了深一层的原因:在黑人中,只要涉及至少是特定形式的犯罪,社会化力量就会(被白人)有计划地削弱。
特定的移民群体,尤其是意大利人和爱尔兰人,比本土出生的美国人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更高的犯罪率。但是,国籍因素对在国外出生的后代的犯罪率则具有最大的影响。“特定研究已经指出,当一个移民群体刚开始在一个社区定居下来时,第二代的少年犯罪率相对比较低,但在接触了周围的多元文化后会提高。在一些独立于周围文化的移民聚居区中,则仍然保持着较低的犯罪率。犯罪率在聚居区中心地区相对较低,但是在这个群体与其他群体有接触的边境地区则较高。”(163,p.114)[14]
人们很少认为,外国出生的后代,其经济地位比他们的父母更低或者物质生活更差。但是很独特的是,随着美国化的进程,现存的生活条件和美国学校、美国广告以及其他有影响的机构制造的理想生活标准之间,产生了广泛的矛盾,结果是导致了更多的不满。因此,人们会觉得这种提升的挫折导致了更多的犯罪。但是,这并不是这一进程唯一起作用的方式。很多作者已经提醒人们注意这一事实:在从我们的文化向另一种文化过渡的过程中,家庭的社会化对下一代造成的影响在不断削弱(21)。[15]父母代表了古板和贫困;而如今被人们意识到对性格形成是最重要的、对父母正常的认同过程(4),是在很不完整和缺乏社会化的程度上进行的。如S.格鲁克和E.T.格鲁克(52)所说的“文化的冲突”,不仅体现在不断增长的挫折经历中,还表现为惩罚预期(一种主要的社会化力量)的严重降低。
(k)私生。邦格回顾了关于犯罪和私生关系的早期数据,发现法国在1890年至1895年的时候,“一个私生子成为罪犯的危险两倍于他是合法孩子的情况,如果是私生女,这种危险是4倍”(17,p.494)。在这种统计数据可以利用的不同国家里,只有意大利的私生和犯罪提升没有明显的相关。萨伦格已经研究了更多近期数据,得出的结论是:“正常婚姻外出生的孩子,比其他孩子会更有可能犯罪。”(160,p.29)
在种族和国籍的案例中,人们很少认为私生之类的问题对个体是否成为一个罪犯有多大影响。但是,私生的结果和意义既会提高挫折水平,也会降低惩罚预期。由于不被需要、忽视以及排斥,私生子更缺乏机会去遇见合适的人和赢得互相促进,而这种互相促进是形成满意人格的基本因素。很多同样的因素也会增加他在学校和谋生中的困难。[16]如果每个私生子都能被一个满意的家庭收养,那么会给这个孩子带来足够的社会化和不超过平均数量的挫折。根据目前的假说,在这种情况下,私生和犯罪之间的关系即使不会消失,也会大大降低。
(1)婚姻状况。在导致犯罪的所有挫折中,最戏剧性的可能就是关于罪犯与非罪犯婚姻状况的比较结果了。下面的内容引用自一份美国政府关于1920年美国监狱犯人经历的公告,其中指出这种关系是非常明显的:
数字显示了令人震惊的事实……无论性别,无论年龄,这种对比都十分显著,离婚者在入狱者中占有极大比例。对离婚男性来说,犯罪率是每10万人中有201.9人,而单身男性是72人,相差近3倍,同时,是已婚和寡居女性的近6倍。对离婚女性来说,犯罪率是每10万人中有24.1人,大概是单身女性的4倍,已婚女性的8倍,寡居女性的10倍。(174.pp.23-24)[17]
一般来说,相对于未婚的人,已婚的人更享受于性欲和繁殖的冲动所带来的满足,这种假设应该是没有疑问的。之前引用案例中的数据显示了这方面的挫折会在多大程度上加强犯罪的趋势。由于离婚而失去了习惯的满足是尤其让人感到受挫的,因此离婚者——在其他方面经常或多或少存在长期失调——会表现出异常的高犯罪率。唯一与“挫折增长倾向于导致犯罪增长”这一观点严格相符的事实是,如果是由于死亡而失去伴侣,无论男人还是女人都会例外地表现出低犯罪率。毫无疑问,丧夫或丧妻一般来说是严重的挫折来源——比如毁掉了很多长期养成的重要习惯。[18]那么,为什么受这种影响的人就没有显示出外部攻击的增加呢?
熟读人类学文献,我们会发现,如果像很多原始人那样,相信人类的死亡可能是由于外界因素(比如巫术),那么失去所爱的(或者有用的)亲人或朋友时,一个人就会只表达最清晰的攻击行为,相对来说就不会掺杂着类似悲痛之类的情感,并准备开始面对他们已经承受的失去(挫折)。[19]与此同时,在我们类似的文化里,死亡通常被归于非人类因素或者是“命运”,被看作是“上帝的意志”,或者是其他一些人类感觉无力面对甚至害怕面对的因素。这样,引起的攻击冲动明显就“转向内部”了,最后导致的只是悲痛或悲伤的特殊体验。处在这种情绪下的人类很少会表现出犯罪的攻击行为。
一个人在性方面遇到挫折,不仅是未婚、离婚或者寡居的结果,还可能是因为与婚内性伴侣不和谐。研究发现,和已经引述过的美国政府统计数字一致,男性未婚或者离婚囚犯的比例要远远高于他们没有犯罪的兄弟们。[20]吉林也报告说:“[已婚的]囚犯与妻子比他们的兄弟与妻子之间有更多的不和谐。”(51,p.208)婚姻和睦或和谐,不仅可以从面对直接问题的反应中判断出来,还可以从背景的相似程度、丈夫和妻子的文化爱好中推断出来。吉林得出下面的结论:
因此,在以下四个方面——经济状况、教育程度、国籍、宗教——囚犯和他们的妻子都比他们的兄弟和妻子表现出更大的差异(统计性显著差别)。这些发现暗示了这种可能性:相对于他们的兄弟和妻子,这些囚犯和妻子背景的差异可能导致他们更多的不和谐(51,p.211)。
当然,在逻辑上还有这种可能性:一些可能导致高犯罪率的、特殊的儿童时代经历或者遗传的“污染”,也有可能导致对婚姻的厌恶,而性调整的挫折因素与犯罪也没有直接的关系。然而,已有的事实看来并不支持这种解释。
(m)性别比例。尽管罪犯的男女性别比例在不同的国家差异很大——从比利时的3∶1到芬兰的22.5∶1——但罪犯还是男性居多(17;163)。一般来说,男人承担了更重的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然而很难就此认为,就像他们的犯罪比例超过女性一样,他们也经受了同样比例的挫折。为此,不得不将其他因素考虑进来。一般认为,女性天生就比男性更不倾向于攻击性的反应,但是对此问题进行了仔细关注的作者们,认为两性之间存在的这方面变化主要是由社会决定的:身材上更矮小和更瘦弱,在生命中一个很重要的阶段——怀孕阶段——必须有人照顾,在月经期,女性被教导在群体中接受一个受到保护但是从属的地位。本德、凯泽和席尔德特别研究了男性犯罪率更高的原因,得出的结论是:对男性和女性不同的社会期许对这种关系有重要影响。他们说:“一个基本的原因,似乎是对男性化和女性化概念的社会规定。因此,对女性化、攻击性和男性化的感觉都是被动的。一位男性需要通过身体行为——一种男性的特质——摆脱任何女性化的感觉。”(14,p.408)[21]
另一个决定男性和女性犯罪的重要因素是这样一个事实:遇到困境时,女人可以通过不同形式的卖淫来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而男人就不行。尽管有时被法律界定为犯罪,但是卖淫更可能被看作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和可以接受的、必要的犯罪。女性如果被迫用这种方式应对生活的困难局面,可能会失去社会地位,但是根据合理的审判,她们一般都能避免入狱。很多事实已经指出,卖淫可能拯救了相当多的女人而没有让她们成为真正的罪犯。在一个女性在经济上更少依赖男性的社会,贞洁似乎也不再有那么高的价值,而卖淫的需要也相对减少了。于是,女性被迫求助于其他渠道,她们的犯罪率显示出决定性的增长趋势。尽管现在还没有可靠的统计数据,但是这一进程在近20年的美国毫无疑问地发生了(126;159)。其他国家的对比统计指出,男性和女性开始遵守一个统一的性道德标准,两种性别之间的犯罪率也相对变得更加接近了。例如,在丹麦,1876—1885年之间,女性犯罪和男性犯罪之间的比例超过同时期阿尔及利亚的8倍以上,在阿尔及利亚,男性和女性的性行为标准比丹麦存在更多的分歧(17)。统计数据还显示出,被控入狱的美国黑人女性是白人女性的17倍,黑人男性只是白人男性的5倍(163)。众所周知,黑人女性对黑人男性的经济依赖要相对较小,而且对性行为的标准男女没有实质分歧。[22]
尽管之前的分析肯定是不完整的,但是已经足够指出,男性比女性犯罪率更高是与“挫折和惩罚预期是决定犯罪的两个基本变量”这一假说相符的,它只是这一假说变形的伪装。
(n)家庭条件。家庭对决定孩子是否犯罪所起到的作用,人们已经给予了太多的关注(21;158),以至于我们已经可以对这个主题进行某种程度的总结了。S.格鲁克和E.T.格鲁克(52)的研究结果可以作为其他研究者的典型案例,这一研究显示,在波士顿被研究的1000名男性少年犯中,只有7.9%是家庭完整并受过良好管教的。其余的92.1%,由于死亡、离婚、遗弃或入狱,或者是父母矛盾损害了家庭纪律与和谐,或者是母亲要寻找外面的工作,总会有父母中的一位甚至两位离开家庭。这些以及类似的不完整的家庭状况,可能会与低经济状况和失去父母的疼爱联系起来,并导致孩子受到更多挫折。但是,更重要的可能是这些因素对个体社会化发展的影响。现在普遍认为,超我或者良心首先是在孩子和父母的情感纽带中形成的(即对安全和奖励的期望)。当这种纽带减弱或缺乏,或者父母不称职的时候,性格形成也不会正常完成,个体就会在缺乏内化限制的环境中成长——而这些内化限制在与外界社会力量结合时,一般会约束大多数个体在社会传统允许的范围内行事。
(o)邻居条件。相对于家庭的重要性,同一时期邻居的条件和经历对儿童性格形成也有显著影响。一个单独的家庭要想使孩子保持高于在邻居中流行的惩罚预期,一般会非常困难,尤其是在城市地区。肖和他的同事们(146)对芝加哥市所谓的“红灯区”进行了详细研究,发现当相对高层次的家庭被迫迁入堕落的邻居旁时,对这个家庭的年轻成员的行为会有绝对的解体效果。对玩伴和学校的联合体验会带来一种强烈的矫正影响,这种影响有时会造成那些有着高行为标准但却缺乏足够的收入来躲开低水准邻居的家庭的严重冲突。其他孩子的嘲笑和不认同,也能加强或减弱家庭关于惩罚预期的社会化效果,因为试图保持家庭和邻居的理念基本接近,这是很自然的反应。尽管在社会层面上,更低级的相邻区域也可能会产生剥夺和挫折,但是它们对犯罪的主要影响可能还是由于对错误行为的法外惩罚不像其他集体那么严厉。
(p)地区条件。很多作者已经对城市地区犯罪率高于农村地区进行了评论。[23]一个经常被提到的解释是,城市的匿名性给那些要犯罪的人提供了更多机会,并且,相对于农村,也有利于逃避更多法律内外的惩罚。另一个相对较少提及的因素是,农村地区人际关系简单得多(56),男人的主要对手是大自然而不是其他男人。相应地,在农村环境中,当男人面对挫折时,他的攻击更可能是针对敌对的环境力量,而不是像在城市生活中那样针对其他男人。针对大自然的攻击——类似对天气的祈祷和诅咒——很少被看作是犯罪。[24]目前,似乎没有可靠的办法来判定是否城市居民体验的挫折数量高于农村居民,以及犯罪率的差别是否主要取决于刚才提到的因素。
布里尔利指出,一个特定地区的绝对人口密度不仅取决于谋杀率,还取决于人口增长率。他说:
佛罗里达州从1920年至1925年的数据揭示了这一迹象:快速扩张的城市可能会伴随谋杀案的增多。根据晚一些的数据,土地价格和人口的“佛罗里达大繁荣”也开始了。在这个州的6个城市,在1920年有58起谋杀案,1925年有208起。对单个城市进行分析后,人口增长等因素的影响就更明显了。(20,p.149)
除了人口在10000及以上的城市,乡村的数据也指出了同样的趋势:人口增长导致谋杀案增多[与绝对人口成长不成比例]。(20,p.151)
这位作者相信,“住宅的缺乏、移民的增长,以及陌生人涌入伴随的社会无序”是城市谋杀案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这些因素都明显提供了挫折或导致挫折的条件。在这些条件下,社会化力量也无疑被削弱了:政府对社会的监管经常受到限制,快速增长的人口的高度流动性也会削弱传统和集体制裁的力量。只有在预计会有不寻常的经济收益的时候,外来者才会被一个特定的、有大量成员的集体所吸引。这种情况下,期待获益的人数总要多于实际获益的人数,这会给相当多的人带来挫折,并导致犯罪趋势的上升。
(q)酗酒和药物成瘾。酒精曾被称为是超我溶剂,在某种程度上它削弱了自我限制和对外界惩罚的预期,而这种惩罚的作用是可以与犯罪联系起来的。在这些背景下,它经常被谴责是犯罪的一个主要原因,但实际上,它可能更多是犯罪的代替而不是原因。弗洛伊德(48)认为,醉酒是男人信赖的、可以容忍的一种挫折表达方式(“淹死我的悲伤”)。如果对过失行为的惩罚预期因此被削弱了,挫折也就随之减轻了。萨瑟兰分析了与商业周期有关的犯罪和醉酒的统计数据,得出的结论是:“一般来说,这种关系已经足够大和足够持久,以至于可以指出,在经济萧条期,严重的犯罪会增多,在经济繁荣期,醉酒会增多。”(163,p.161)这一结论支持了最近研究者提出的有关酗酒的假设(77,103),即这是一种对挫折的反应,比犯罪更安全,而且在有足够的财力可以沉溺其中的时候,醉酒实际上更受欢迎。
药物成瘾与犯罪的关系似乎与酗酒(79)和犯罪的关系差不多,这里就不再单独讨论了。
(r)黩武精神和道德假期。尽管现存的统计数字并不完整,但还是有证据显示,崇尚武力的生活更可能导致犯罪的增多。邦格(17,p.517)引用了豪斯纳支持自己的论点,认为在和平时期,士兵的犯罪“是市民犯罪的25倍之多”。受制于严格的纪律——这种纪律可以使早期儿童的憎恨态度重新发挥作用(114),并剥夺很多自我表达和冲动满足的正常机会——士兵们也许确实会发现军营生活不是一般地让人感到受挫。对不正当行为的正常惩罚经常格外严厉,这一事实指出,这种挫折对犯罪攻击产生了强烈的刺激,而这种攻击往往需要强烈的限制。即使是这样,在这种情况下,这些限制似乎也无法完全阻止攻击反应。
在战时,对士兵中发生的犯罪实际上是不可裁决的。行为的标准是如此无序和颠倒,以至于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最武断的定义,来判断什么是犯罪以及什么不是犯罪。一位平民在和平时期将受到严重惩罚的行为,在战时可能会被嘉奖,而正常无害的行为则可能会受到严厉谴责。各国都发现,对从战场上返回的男人进行同化和再社会化是非常困难的,这个事实指出了一种困惑:什么样的预期惩罚会对士兵有持续的效果。这种共同历史观察的确定性来源于一个发现:1923年,美国的监狱里有太大比例的退役军人(174)。[25]这个事实可能不仅被解释为传统禁忌和抑制的崩塌,还因为(至少部分上)通过失业、破碎的人际关系等等反映出的挫折的增长。[26]
人类社会都留出特定的日子或季节,其间允许实施平时禁止的行为。这种安排允许被压抑的刺激进行阶段性的放松,对维护任何社会的稳定性都是很重要的。可以推想,这种道德警惕的放松和暂时的标准降低会减少被称为是罪犯的行为,但这并不是事实。统计显示,大量的犯罪都发生在假期(20)。似乎压制的力量一旦减弱,在某种程度上就会完全让开道路。这种逮捕数量在假期增多的现象,有时被归于在这些场合中酒精消耗的提高或者更多人处于闲暇状态这一事实。但是其他的判断暗示,之前提到的机制可能在这里也起作用。
(s)政府类型。一个特定群体所经受的挫折总量明显受到占优势的政府类型的影响。在其他条件相等的前提下,一般认为,一个压迫性的、不胜任的政府会导致更多的犯罪,一个公正的、高效的政府会降低犯罪率(24)。然而,一个政府不仅有力量影响人民经受的挫折数量,还控制了对挫折所致攻击反应的惩罚的严厉程度。因此一个独裁政府可能在极大增加挫折的同时又降低犯罪的发生。这个过程如果没有为最终革命或战争奠定基础,可能也就到此为止了。很明显,像第七章将要指出的那样,这里包括的问题很复杂,很难获得经验的数据并对其进行解释。
(t)精神病理学。根据法律定义,罪犯是指已经实行了社会禁止的行为并被判断为当时在心理上和道德上都要为所做的事情负责的人。这种罪犯因此与一种明显的精神病罪犯有了区别,因此后者如果做了在客观上与前者相似的行为,会被给予不同的对待。这一事实至少部分说明了一个不很令人惊奇的发现,在大部分监狱和劳改人员中,只有1%至5%是传统意义上的精神病患者。然而,有一群作者——尤其是亚历山大和斯托布(5)、艾宏恩(4)、李普曼(90),以及一些别的人——相信大部分罪犯(即使不是全部)的犯罪行为是由心理机制激起的(主要是无意识),这些心理机制与那些相信在神经症和功能性精神病中也起作用的机制是基本类似的。在阅读这些作者引用的著作时,我们可以坚信他们在个人的案例中经常有特别的领悟。但是,他们的发现结果并不认为所有的犯人都是精神错乱者。萨瑟兰说:
在1930年8月2日出版的《美国医学会杂志》上,这种偏见以极端的形式体现出来。犯罪医学分委员会承认,一种精神病症状的影响是“可以得到承认的,即使当罪犯除了他的犯罪行为以外,并没有表现出任何精神疾病的证据”。精神异常的诊断暗示了一种正常的评价标准以及关于思维、感觉和情感还没有以实际的术语表述出来,却由精神病医生的偏见来决定。(163,pp.105-106)
比“精神异常导致犯罪”这种观点更有力的假设认为,这些现象都是对挫折的替代反应,个体人格的整体结构决定了会产生哪个反应。按照这一观点,两个经历了同等挫折的个体,有特殊人格组织的那个人会倾向于表现出犯罪性的反应,而另一个有不同人格组织的人可能会表现出某种形式的精神病理反应。
在前面的部分,我们试图整理证据支持这一假说:所有已经发现的、与犯罪偶尔有关的因素,对攻击个体来说,都直接或间接地暗示了高于平均程度的挫折或者低于平均程度的惩罚预期,或者二者都有。这个结论一经得出,好像就沦为了老生常谈。但是它的合理性并不是一直如此明显的。要知道,在几十年前,最广为接受的观点是:犯罪是先天性退化的一个标志。
犯罪倾向随惩罚预期而改变,这一点已经被大众广泛接受。当犯罪增长时,就要求有更严厉的法律和对法律更严格的执行;家庭、学校、教堂和其他性格形成的机构就不受重视了。肖构想了在一个特定团体中,社会控制力量的崩溃与发生犯罪的关系:
简单来说,随着城市发展的进程,商业和工业对本地居民的入侵瓦解了作为社会控制单位的社会团体。外国民族和族群旧有的文化以及社会控制都在新文化和种族环境中被毁掉了,而且这些人的流入增强了这种无序状态。在这种混乱下,社会团体的抵抗是很无力的。各种犯罪形式不断增加,并像任何其他文化和社会模式一样进行社会传递。最后,这些犯罪形式可能成为主流,并塑造了在此地区生活的人们的态度和行为。因此,这一部分地区就成了红灯区。(145,pp.205-206)[27]
在关注了家庭作为社会化机构的重要影响之后,希利和布朗纳说:
对这些年轻人的生活进行调查后,有件事很明显,因为形成的自我理想太少,社会限制和抑制在很多场合缺席了。对于任何表现出社会满意的行为模式的人,他们也没有多少情感联系。换句话说,对他来说可能是一位好家长的人,儿童从来没有情感上的认同。父亲或母亲要么是没有扮演好受儿童尊敬的那个角色,要么就是由于缺乏一种深爱的关系而没有成为孩子的偶像。(61,p.10)
犯罪与社会化宣传和惩罚预期的加强呈负相关,如果说这种观点没有什么新意,那么,在犯罪与挫折的变化呈正相关的假设中也没有任何新东西。邦格(17,p.462)很久以前就引用过古老的荷兰谚语“快乐的人不作恶”,在他的不朽著作中,整个讨论都是围绕“犯罪是剥夺和不满的一种反映”这一观点进行的。然而,这种论断也肯定有让人不舒服的含义,并且也没有作为情境逻辑被广泛接受。作为对“忽视挫折概念在犯罪领域的重要性和相关性”这种一般倾向的解释,我们可以在E.格鲁克和S.T.格鲁克(52,p.80)的报告中发现:“总体来说,我们研究的父母和家庭,在很多方面都具有不完整和属于弱势群体这些特征。”但他们同时坚持,在他们研究的1000名男性少年犯当中,只有5%明显带有“不满”的特征(p.109)。
希利和布朗纳更直接地探讨了挫折与犯罪关系的问题,他们发现挫折起到了重要作用。他们说:
缺乏满意的人际关系才导致了不足、剥夺或者挫折的产生。在强烈地体验过这些不满之后,愿望和渴望的驱力自然就产生了,并催生替代的满足。当年轻人没有因此以社会接受的行为找到足够的满足(或者没有形成抑制性神经症)的时候,他可能通过产生犯罪的念头而找到一种替代的自我表达方式。这样,犯罪只是表现了人类行为激流的冰山一角。由各种对挫折的不满开始,随后是替代反应的驱力,这一激流胡乱地进入了想要进行犯罪的自我表达形式。(61,p.201)
尽管作为犯罪的主要决定因素,我们无法判断惩罚预期和挫折哪个更重要,但是这一现象确实很早就已经被发现了,并且被定义为这两种因素之间动态的互动与平衡的一种函数。如前所述,犯罪既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挫折的函数,也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惩罚预期的函数。如果惩罚预期很低,挫折也足够低,犯罪就不会产生;同样,如果挫折程度很高,而惩罚预期也很高,犯罪也不会产生。但是当惩罚预期降低而挫折升高时,带来巨大的矛盾就有可能伴随着犯罪的增加。
[1]“惩罚”这一术语在这里不仅包括外部施加的伤害,还包括失去习惯的满足感、宝贵的人际关系和特殊的权力等等。我们还要记住,惩罚只是一种攻击形式而不是犯罪。犯罪是“反社会”的,而惩罚可以说是“亲社会”的(例如,惩罚是适合并且服务于群体道德的强化和恒存的),但这并没有改变两者的攻击本质。犯罪和惩罚都会伤害别人,因此按照这项研究中采用的定义,它们都属于攻击的形式。这种攻击的倾向需要与对立面一起界定,例如社会允许的和社会不允许的,这一路线中包含有很多社会理论的含义,这些社会理论需要额外进行仔细认定。
[2]在后面的内容中,我们会尝试去展示,之所以将犯罪行为界定为攻击,有一方面是因为它是对挫折的反应。众所周知,给定类型的行为是被禁止并因此被称为是犯罪的,这几乎是不证自明的证据,在禁止这种行为的群体中,这种行为会直接或间接对某个或更多的成员造成伤害。对“偶然地”造成伤害的行为和“故意地”(犯罪地)造成伤害的行为做出区别的问题,已经有人处理过,这里不再重述了。
[3]犯罪文学的参考资料是不可能完整的。选择引用的作品将主要是综合的观察和总结,或者具有如下特点:可以作为其他同一主题代表性研究的典型。
[4]吉林(49)对此进行了评论。
[5]在现代城市社会中,经历的挫折总量在评分上可能被广告和电影,也许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学校,大大地提升了。任何机构,在描述以不同于大众习惯的或者经济上足以支撑的方式行事的他人时,也都给人一种印象:任何不按照这种不同的方式去行事的人都是在“错过某些东西”,这种影响几乎从来不会失效。经历过贫穷,明显对一个人是很重要的,同时也是绝对意义上的成就以及财富。
[6]也可参见希尔德(147)、沙伦伯格(159),以及吉林(49;50)。
[7]也可参见S.格鲁克和E.T.格鲁克(52)、皮尔彻(124),以及希尔德(147)。
[8]“通过与同年龄的正常人和罪犯进行对比,卡拉拉发现智齿在正常人身上出现得更多。根据卡拉拉的数字,罪犯中没有最后一个臼齿的比率是正常个体的近四倍。”(37,p.65;楷体强调为原文所有)。
[9]多尔(33)和埃里克森(38)已经对“智力和犯罪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关系,而且这种关系比萨瑟兰认为的更加密切”进行了争论。
[10]希尔德(147)提醒人们注意以下事实:尽管犯罪行为的发生在经过15岁至24岁的青春期高峰后有所下降,但是,还有一些类型的犯罪,尤其是性犯罪和谋杀(与抢劫财物相比)会随着年龄增长,一直持续到45岁。对于这种说法目前显然还没有定论。
[11]意大利的学校停止继续教授“犯罪人类学”,这门课程认为犯罪是直接的,并且或多或少只是由于“天生的退化”,相对地,对罪犯的身材就没有兴趣了。
[12]布里奇斯(21)同样评论了斜视以及其他特定的生理缺陷和犯罪的关系。
[13]参见卡恩和科恩(72)。
[14]还可参见贝农(15)。
[15]罗斯(135)采取了一种不易证实的观点:经济因素在这种联系中单独起作用。
[16]对于私生个体可能遇到的排斥、羞辱和其他压抑经历的心理影响,布里奇斯(21)已经给予了特别的注意。
[17]埃里克森(38)在对罪犯的智力研究中也偶然发现,在罪犯群体(“对应每个等级的智力水平”)中,单身、分居和离婚的个体所占的比例要高于在普通人群中的比例。
[18]像所有其他亲密的人类关系一样,婚姻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必然是矛盾的。每个男人和女人都可能会发现婚姻生活的某些特点是让人感到受挫的。每个结婚的人或多或少都会希望从婚姻中得到解脱——不管它作为某种安慰曾经让人满意到什么程度。但是由于配偶死亡所带来的损失一般会大于收获,挫折的体验也超过了所带来的愉悦感。由于个体一般不能承认自己的愉悦反应,整个心理画像由于带有负罪感的色彩,会变得更加复杂。
[19]萨姆纳和凯勒(162)给出了几个很好的例子。
[20]参见邦格(17),以及费纳尔德、赫尔姆斯、哈耶斯和道利(40)。
[21]如果注意到很多夸张的男性行为是受罪犯影响而来的,这就很有意思了。引用过的文献暗示了男性的犯罪一般可归因于针对潜在的同性恋和被动性的反应模式。
[22]这种说法只适用于更低阶层的黑人。在上层社会的黑人中,入狱的男女比例和白人差不多(34)。
[23]参见罗斯(135)的评论。
[24]这里需要提醒一下,像之前提到的(第三章),农民们有时会把庄稼歉收引起的挫折所激起的攻击移置到其他男人身上,比如政客和黑人。
[25]也参见埃里克森(38)。
[26]一个战时国家的犯罪率倾向于降低(17),这一事实可能归于攻击的移置,或者是相对于和平时期对罪行更少进行系统的起诉。
[27]对于激进主义(改革)和社会改变,卡茨和斯坎克(74)对它们和犯罪的关系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