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人财产制度与企业产权特征

法人财产制度与企业产权特征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有资产法人化是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措施。企业产权是现代公司制度的特征。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实行法人财产制度,意味着对企业资产国家不再直接占有,而由企业实行占有,由企业依法支配、使用、处置。可见,法人财产制度的形成使企业实体化和真正实现运作独立化,企业由此才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独立运作的微观主体。总之,法人财产制度使产权的直接主体是企业,但是最高或绝对产权主体仍然是国家即全民。

法人财产制度与企业产权特征

既然赋予国有企业对经营资产的充分的支配权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那么,确立企业产权,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就是保证和强化企业的支配权的必要途径。

国有资产法人化是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措施。这就是:(1)赋予企业以法人地位,使它以经济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的各种活动,并为它的独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2)赋予企业对委托给它经营的资产的支配使用权、部分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

企业产权是现代公司制度的特征。建立现代公司制度意味着企业法人财产体制的形成,出现了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新变化:财产经营主体和终极所有主体的分化。企业财产表现为独立的法人财产,后者在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简称“三会一总”)的组织机构下独立地运作,而企业的所有者,即股东不再对企业活动和财产的营运实行直接支配和干预。现代公司企业是一个拥有自身财产的法人,它意味着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十分彻底的分离,意味着经营者(企业)的作用大大增强。这种财产权的分化与重组是现代公司表现出十分充沛的活力的重要原因。当然公司法人财产体制并未改变占有关系的性质,就所有制关系来说,公司财产的法定最高主体仍然是作为出资者的股东,他们拥有与体现了终极所有权,“企业法人产权”则是第二级的或派生的产权,它不过是取得法人财产形式的独立运作的经营权。(www.daowen.com)

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实行法人财产制度,意味着对企业资产国家不再直接占有,而由企业实行占有,由企业依法支配、使用、处置。不仅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及其他资产的支配使用直接从属于企业的意志,国家不再干预,更不能实行平调,而且企业的收益采取一定形式(如股息)上缴所有者后,国家不再实行征取,例如,不能通过摊派向企业索取,占有企业的收益(应该将它视为是对法人产权的侵权行为)。法人财产制度的构建,构筑起企业经营独立的财产基础,这样,企业就可以将完成上缴资产收益后的纯收入用于积累,形成归企业支配的新的企业资本,而不是把这些积累及其形成的收入作为归国家支配的财政收入从企业拿走。可见,法人财产制度意味着把一块全民所有的资金划归企业,成为独立营运、自行积累的企业资本,使它和直接国有资金(如财政资金)区别开来,这种财产制度,保证了企业财产的迅速增值、积累和积聚,它使公司企业拥有实现技术进步和壮大生产规模、实现自行发展的财力。此外,法人财产也是企业实行自负盈亏的经济条件,有了这一块归企业独立支配的财产,企业也就可以建立起“风险”基金和真正拥有自担风险的能力。企业依靠这一块自行支配的财产来实行破产偿债,从而是真正的“破自己的产”。可见,法人财产制度的形成使企业实体化和真正实现运作独立化,企业由此才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独立运作的微观主体。但是,企业产权的形成并不是“国有资产”的取消,国家仍然拥有:(1)法定的,即宪法规定的最高所有权。(2)经济上的所有权。它主要表现为获得资产收益的利得权,也表现为所有者在公司“三会一总”体制下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的控制与监督权。总之,法人财产制度使产权的直接主体是企业,但是最高或绝对产权主体仍然是国家即全民。这里出现的是财产直接占有者与经营主体和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分化,它是相对财产,或派生财产从终极财产中分化出来和独立化,而不是所有权由国家所有转变为企业集体所有。

可见,法人财产的构建在于把国家所有权(终极财产)与企业占有权(相对财产)二者既分开又有机结合,由此形成一种所有权与经营权较彻底分离的双重产权结构,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企业运作的一种良好的财产组织形式。这种产权制度的建立,意味着由扩大自主权开始的企业改革真正深入到关键层次,意味着市场微观主体构建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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