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研究煽动犯罪的客观要件

研究煽动犯罪的客观要件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分别讨论说,即认为煽动犯分为真正煽动犯和不真正煽动犯两种情形,各自的客观方面要件不同。其客观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了煽动他人犯罪的行为,并且该煽动行为足以引起被煽动者的犯意。由此便限制了煽动犯的成立范围,为公民言论权利的行使提供了保障。同一煽动行为,对某些人来说,能够足以引起其犯罪意图;对另外一些人来说,并不足以引起其犯罪意图。

研究煽动犯罪的客观要件

对于煽动犯的客观要件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但深究起来都是围绕煽动行为、被煽动者的行为以及最终的犯罪结果等几个要素的取舍展开的争议。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1)煽动行为说,即认为煽动犯客观要件的核心要素仅包含煽动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行为就充足了煽动犯的客观要件。(2)煽动行为足以引起犯罪意图说,即认为作为煽动犯客观要件的核心要素不仅包括行为人实施了煽动行为,还需要此煽动行为达到足以引发他人犯意的程度。(3)被煽动者实施了犯罪说,即认为煽动犯客观要件的核心要素包括煽动者实施了煽动行为,而被煽动者由此实施了被煽动之罪,并且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方才充足了煽动犯客观要件。(4)分别讨论说,即认为煽动犯分为真正煽动犯和不真正煽动犯两种情形,各自的客观方面要件不同。不真正煽动犯是指以煽动的方式去实施刑法分则并未明文规定的煽动型犯罪,其本质上是教唆犯,因而此类不真正煽动犯的客观要件应该同教唆犯的构成要件一致,即包括煽动者的煽动行为、被煽动者的实行行为以及此二者之间所应具备的因果关系等;真正煽动犯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只能以煽动的方式去实施的犯罪。其客观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了煽动他人犯罪的行为,并且该煽动行为足以引起被煽动者的犯意。

上述观点中的“分别讨论说”看似做到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能满足不同类型煽动犯客观要件的要求,但实质上忽视了煽动犯的法定性特征,也模糊了煽动犯与教唆犯本应具有的清晰界限,看似合理实则并无自己的立场,不值得提倡。而“实施犯罪说”是教唆犯从属性理论援用于煽动犯研究的产物,该说的实质是把煽动犯等同于教唆犯的教义学内涵,此种观点最终会解消煽动犯独立的理论地位。“煽动行为说”虽然给司法实践提供了判定煽动犯成立的便捷标准,但全然不顾煽动行为的危害性大小而一律认定为煽动犯,不当地扩大了煽动犯成立范围,将一些看似煽动但不具有引起他人犯意的行为也纳入到了刑法处罚的范围中,由此也模糊了正当的言论权利行使行为和煽动犯罪之间的界限。相比之下,“足以引起犯罪意图说”比较合理,该理论中的“足以”引起他人犯罪意图是对煽动行为“量”的强调,即“煽动行为”在“量”上应当“足以”引起他人犯罪的意图。由此便限制了煽动犯的成立范围,为公民言论权利的行使提供了保障。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如何判定“足以”引起被煽动者的犯意。因为煽动行为是否“足以”引起被煽动者的犯罪意图,除受煽动的方法、煽动的时间、地点等客观因素影响外,还会受制于被煽动者的文化水平、世界观道德情操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同一煽动行为,对某些人来说,能够足以引起其犯罪意图;对另外一些人来说,并不足以引起其犯罪意图。如若不能为“足以”引起他人犯罪意图提供一个统一、清晰的标准,则该说也将导致煽动犯认定的不确定性。(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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