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修医师守则

第四节 进修 医师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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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修期间,进修人员必须履行卫生部规定的各级医师,检验师(士)、护师(士)、技师(士)、营养师(士)的职责。

2.进修医师要在实践中学习工作中提高。必须处理好政治和业务、服务和学习、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同时由各科室安排必要的讲课和辅导。

3.进修期间必须接受所在科室的领导,尊重上级医师,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工作中努力减少差错,杜绝事故的发生。

4.进修人员来院后如在3个月内工作表现或服务态度不符合要求,科室可提出意见,经医教部门同意报院领导批准,终止进修,退回原单位

5.进修医师到病房工作时,所接诊的头两例病人,必须撰写两份完整的住院病历,经科内审查合格后,方可写入院记录。并且必须及时、认真地书写病历、病程记录及各种诊治单等,凡是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及时按要求重写。

6.进修专业按原定计划进行,中途不予更改专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者由医教部门与有关科室协商解决。各科室应根据进修要求和科室专业特点,提前安排好讲课和工作轮转时间表,中途因故需变动者应提前报医教部门批准,不得中途擅自更改。

7.进修生不得带走在院病例、X线片、病理切片、血涂片等各种资料和标本,如有违犯者,则应终止进修。

8.进修期间一律不安排探亲假和休假,也不接待来所在医院探亲,一般不批准事假,确因特殊原因必须请假者,必须由原单位组织来函,说明理由,所在医院酌情批假。科室准假不得超过3天,3天以上须经科室及教育科批准。

9.因病请假,所持病假证明(除急诊外)必须由科室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有效。全休1周以上可回原单位休假,但须经科室和医教部门相关领导批准。

10.每月由科室将进修生的考核、考勤情况认真填写、评分,分出优劣,月底前送交医教部门存档。

11.进修生保健费、夜班费等均由原单位负责,离院时进修医院开具其保健费和夜班费的证明书。

12.进修医师在进修期间具有处方权,当进修结束时即废止所持有的在院处方权。如离院后仍开写进修医院处方、病历、诊治单者,则通知其单位予以罚款处置。

13.进修医师不得为病人出具转诊、调动工种、复工、计划生育、司法鉴定等病情证明。

(李州利 郑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