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国策和基本方针

一、基本国策和基本方针

环境保护是指通过采取行政、法律、经济和科学技术等多方面的措施,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控制和消除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使其更适合人类劳动和生活及自然界中生物的生存。

把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人均资源相当匮乏,潜在的资源也不富裕;十几亿人口每天要消耗大量的资源,向环境排出大量的污染物;生产设备陈旧,资源利用率低、排污量大,尤其是乡镇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极为严重等。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是1973年制定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对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此后,我国又陆续颁布了许多重要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1982年新宪法颁布,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确定了环境保护的法律地位。1983年国务院宣布“环境保护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基本保证条件和战略任务,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至此,环境保护已成为我国的立国之本,治国之策。(https://www.daowen.com)

1983年我国还提出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的指导方针,简称“同步发展方针”,是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基本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