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

二、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

水质卫生标准是指某种物质的限量值或称最高容许浓度,它是保证水质适合直接饮用的一项标准,也是卫生部门开展饮水工作和评价各种水质净化效果的依据。

我国1956年制定第一套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时选择了15项指标。1986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GB5749—85)共规定了35项指标,分为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毒理学指标、细菌学指标及放射性指标4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是为了保持水质的感官性状良好,毒理学指标和放射性指标是为了保证水质对人体健康无毒性和潜在危害,细菌学指标则是为了保证流行病学安全。(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农村地区饮用水现状,国家爱卫会和卫生部1991年发布了《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规定了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分级要求。农村给水的水质应达到分级标淮的二级以上,特殊情况下,容许按三级水质要求处理。

(一)感官性状和化学性状指标

1.色 清洁水一般为无色。水呈颜色改变与污染物有关,有大量藻类生存的地面水可呈绿色或黄绿色,沼泽地带地面水因含腐殖质而呈棕色或棕黄色。含有大量低铁盐的地下水汲出地面后,因低铁氧化成高铁而呈黄褐色。水受工业废水污染时会呈现出该工业废水特有的颜色。经过净化处理后的水,其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含有其他异色。

2.浑浊度 浑浊度是表示水中所含悬浮物多少的指标,是悬浮于水中的胶体颗粒产生的散射现象。清洁水应是透明的。水的浑浊不仅影响感官性状,同时也具有流行病学意义,因而饮用水标准规定一般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

3.臭和味 清洁水不应该有异臭和异味。若水中出现异臭和异味,提示水可能受到了某些生活污水或工业废水的污染。

4.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5.pH值 pH值过低会腐蚀水管;pH值过高,使溶解在水中的盐类析出,恶化水的感官性状,影响氯化消毒效果。因此,标准规定pH值范围为6.5~8.5之间。

6.总硬度 硬度是指溶于水中的钙、镁等盐类的总量,以CaCO3(mg/L)表示。一般分为碳酸盐硬度(钙镁的重碳酸盐和碳酸盐)和非碳酸盐硬度(钙镁的硫酸盐和氯化物等);也可根据水经煮沸后是否沉淀,把硬度分为暂时硬度和永久硬度。如用硬度高的水烹调,可使食物的营养价值下降,硬水泡茶可使茶水变味,但硬度与心血管系统疾病发病率之间可能存在着负相关。长期居住在软水区的人一旦进入硬水分布区,因一时不适应,可能会出现腹泻、消化不良等胃肠道紊乱的症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总硬度不得超过450mg/L。

7.铁、锰、铜、锌、挥发性酚、阴离子洗涤剂、硫酸盐、氯化物及溶解性固体 当饮用水中含有这些化学物质并超过一定限量时,可影响水质的感官性状,使水产生颜色、异味和浑浊,且能引起肠胃道不适。水中氯的盐类化合物过量时有咸味;硫酸盐过量时有苦味;铁盐过量时有涩味;含酚的水在进行氯化消毒时,产生氯酚臭;阴离子洗涤剂可使水产生泡沫和异味,而且不易消除。为了防止这些不良作用,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对上述化学物质均规定了最高浓度的上限值。

(二)毒理学指标

1.氟化物 氟是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参与骨骼、牙齿的形成和代谢。人体摄入氟过多可导致氟中毒,因此适当控制饮用水中氟含量,既能防止斑釉齿、氟骨症,又能预防儿童龋齿的发生。生活饮用水中氟含量规定不得超过1mg/L。

2.氰化物、砷、硒、汞、镉、铬、铅、硝酸盐等 这些化学物质都有一定的毒性,如水中含量过高,长期饮用则可对健康造成损害。饮用水水质标准对这些物质规定了最高允许限量值。

3.氯仿、四氯化碳、苯并(a)芘、滴滴涕和六六六 这5种化合物在饮用水中经常检出,且有潜在性危险,但目前尚缺乏简便易行的测试方法,制定标准的依据尚欠充分,故暂列为试行标准。氯仿、四氯化碳、苯并(a)芘均为致癌物;此外,当原水含有腐殖质时,用氯消毒后可形成三卤甲烷类物质,其中以氯仿含量最高。根据WHO在《饮用水水质准则》中的推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试行标准规定了上述物质的最高限量。

(三)细菌学指标

天然水中有多种微生物,但一般数量较少,如果水体受到污染,水中微生物数量大量增加,所以水的细菌学检验可作为判断水是否受到人、畜粪便污染及其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标,在预防某些肠道病方面有重要流行病学意义。要直接检测水中病原微生物,往往因其数量较少,方法复杂,需要时间长,难以推广应用。所以实际工作中,常检测水中的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和游离性余氯含量来间接评价水质污染状况。

1.细菌总数 是指lml水样在普通琼脂培养基中,于37℃培养24h后所生长的细菌菌落的总数。它是评价水质清洁程度和净化效果的指标,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100个/ml。

2.总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是用于评价水质是否受人畜粪便污染及消毒效果的较好指示菌。根据实验室研究资料,用氯化消毒法使水中大肠菌群降至10个/L,水中伤寒杆菌、副伤寒杆菌、痢疾杆菌、布氏杆菌和钩端螺旋体等病原体均已全部被杀死,且在实验条件下,加入水中的病原体数量远较天然水中可能存在者多。因此,大肠菌群不超过3个/L的标准在流行病学上是安全的。

3.游离性余氯 为保证饮用水的安全,在加氯消毒时,加氯量必须要大于需氯量,使加氯消毒30min后,水中仍保持一定量的游离性余氯,以保持持续的消毒作用。实验证明当接触30min后,游离性余氯在0.3mg/L以上时,对肠道病原体、钩端螺旋体、布氏杆菌等均有杀灭作用,而且对某些肠道病毒也有一定杀灭作用,故规定氯化消毒时,接触30min后,游离性余氯应不低于0.3mg/L,管网末端水中不低于0.05mg/L。

(四)放射性指标

我国规定饮用水的总α放射性不超过0.1Bq/L,总β放射性不超过1Bq/L。若出现超标情况,应组织有关专家调查,做出是否可以饮用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