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抗震一般规定
2025年10月13日
5.2.1 抗震一般规定
(1)一般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2)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采用的房屋设基准期为50年,其设计使用年限、安全等级应参考《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4.1节的相关规定(表5-12、表5-13)。
表5-12 木结构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表
表5-13 木结构建筑的安全等级表
(3)工业化木结构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体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表5-14):
①结构应具有必要的承载能力、刚度和延性;
②结构的竖向布置和水平布置应使结构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应避免因刚度和承载力局部突变或结构扭转效应而形成薄弱部位;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③应避免因结构部分的破坏或构件的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受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的能力;
④应设置多道抗倒塌防线,以抵御地震、火灾或其他偶然荷载等引起的连续性倒塌。
表5-14 木结构不规则结构类型表
(4)木结构建筑的水平层间位移不宜超过结构层高的1/250。
(5)工业化木结构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木构件腐朽或被虫蛀,应确保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6)承重结构用胶必须满足结合部位的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应保证其胶合强度不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的强度,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