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与执行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与执行

(一)处理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复议机关送达决定书应当使用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随卷保存。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1.概念

交通事故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是指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和方式,将复议决定书送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和其他复议参加人的法律行为。

2.送达方式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1.概念

道路交通事故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是指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时,有关国家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责令或者强制其履行的活动。交通事故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无论当事人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都必须无条件执行。

2.执行方式

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即责令限期履行和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