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1)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2)实行备案抽査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査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3)对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査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