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制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
②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
③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MPa。
(2)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宜用一套预制灭火装置保护。
(3)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