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消防
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教育培训工作:
(1)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对居民、村民进行经常性防火和灭火技能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防火和灭火技能的消防教育培训。
(3)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和灭火技能的消防教育培训。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