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建筑工地临时电源用电规则
2025年10月13日
3.1 建筑工地临时电源用电规则
由于生产急需而架设临时线路时,一般应当采取如下的安全措施:
(1)要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签注允许使用期限(一般应不超过三个月),并有专人负责,定期巡视检查,期满后立即拆除。如继续使用,需要严格检修。
(2)临时线路要使用合格的设备与器材,导线应当使用绝缘电线或电缆,线路布置整齐牢固,架设临时线要考虑电力负载平衡、开关保护整定值是否满足要求。
(3)临时线路应当由开关控制,不得从线路上直接引出,也不能以插销代替开关来分合电路,有关设备应采取保护接零、遮栏、标示牌等安全措施。
(4)临时线路不可任意拖拉、马虎架设,可沿建筑物构架敷设。其长度通常不宜超过10m,离地面高度不应当低于12m,沿地面敷设应当采取穿管保护措施。临时架空线长度不得超过500m,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4~5m,与建筑物、树木或其他导线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2m。
(5)经验证明,在电力线路上发生安全事故者,多在临时明敷线路上,所以,对临时明敷线路导线接头漏电、破皮、断线落地、破皮导线碰接金属构架等隐患,要经常检查,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