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办农用车驾驶证?

3.如何申办农用车驾驶证?

根据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办农用车驾驶证有下列要求:

1)申请农用车驾驶证应具备相应的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

①年龄条件: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②身体条件:身高方面,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cm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cm以上;视力方面,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辨色力要求无红绿色盲;听力要求两耳分别距音叉50cm能辨别声源方向;上肢要求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下肢要求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档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cm,申请驾驶自动档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躯干、颈部要求无运动功能障碍。

2)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考试。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三轮汽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低速载货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档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包括三轮汽车),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低速载货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km,并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10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5次。第5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考试合格后,发证机关发放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