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
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围绕理赔、追偿、交费以及责任归属等问题容易产生争议。因此,采用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直接影响到双方的权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据此,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取和解、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四种方式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