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决策失误的原因主要在于:

(二)党政 领导 干部决策 失误的原因主要在于:

一是追究决策失误责任的意识不浓。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从上至下、从官到民都还严重缺乏问责意识。没有意识到在所有的失误中,决策的失误是最大的失误;在所有的腐败中,决策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许多人认为决策失误不是政治问题,也不是道德问题,而是工作中的问题,以宽容的态度来对待,并且认为决策失误不像贪污受贿、违法犯罪那样严重,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从而使决策失误者逃避了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惩罚。在这种错误思想影响之下,官员搞决策不顾实际,不看条件,频频造成决策失误,给党和国家各项建设造成很大损害。

二是少数党政领导干部的素质不高。有的领导干部不爱学习,钻研理论和业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够,导致综合素质不高、能力不强;对党的政策和上级精神不能全面理解把握,导致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程度不够,创新意识不强;缺少理性思维,没有掌握科学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遇到决策时拿不出正确的思路办法;有的私心严重,清正廉洁不够,利用决策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一把手民主集中制观念淡薄,家长作风严重,听不得不同意见,发扬民主程序不够;有的班子中好人主义盛行,即使看出问题也不发表意见,形成“一团和气”。

三是缺乏规范化、程序化的决策机制。离开决策的规范化、程序化,就难以分清决策失误者的责任,难以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第一,缺乏能够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第二,缺乏决策程序的规则和法规。没有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实行不同的规则和程序,并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决策过程体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思想。第三,缺乏保障决策的相关制度安排。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决策事项,尚未建立严格规范的调研制度、征集公众意见制度、审计制度、集体决策制度等;对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也没建立起严格的专家咨询制度、技术咨询制度、决策评估制度。决策的规则和程序的不完善,导致对超越权限及滥用职权行为不好追究责任。

四是缺乏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当前,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的缺乏主要表现在:第一,决策失误的内容方法缺失。应当根据决策失误的不同情况,对责任人作出承担相应政治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明确规定。第二,制度体系缺失。没有建立起包括决策失误行政处分制、决策失误赔偿制、决策失误辞职制、决策失误法律追究制等追究决策失误责任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体系,使其成为约束和规范决策者行为的有力手段,保证能够对决策失误者进行及时有效的责任追究。第三,是责任追究主体缺失。如针对不同的决策失误者,应该有不同的追究主体。如要建立包括上级行政或党务部门对下级的追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官员的追究,各级党代表大会对党委系统官员的追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