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政策审计体制
1.政策审计清晰纳入法律条款
任何一项事业要想正常顺利开展,得以长久贯彻执行,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公共政策审计也不例外,《宪法》所规定的审计机关的经济监督权限不能等同于政策评估权限,这就要求必须完善《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将“公共政策审计”的相关内容清晰涵括,同时对公共政策的立项审计、执行、评估环节都尽量的明确,确保审计机关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法可依,实现政策审计的法制化。
2.发挥审计署的“体制内独立第三方”的作用
政策审计需要大量的物质资源和技术资源,凭借第三方部门的外部审计途径不切实际,目前的政策审计只能依靠政府内部审计部门才能确保其正常运行,才能集合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之间的合作,才能发挥资源优势和政治优势。《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的规定使得审计机关免受党派和政府各部门的干扰,为其政策审计的独立性提供了合法性依据。(https://www.daowen.com)
关于如何更好地让审计署发挥在政策审计的作用,很多学者提出了多种可能的改革思路:一是升格论,主张审计署仍隶属于国务院,但级别适度提高;二是垂直论,主张改革地方政府对审计的横向领导关系,实行上级审计机关(中央或省级审计机关)对审计的统一垂直领导,地方审计机关不再隶属于地方政府;三是立法论,主张审计机关完全从政府体制中脱离出来,归属于人大。由于我国行政机构在我国权力远大于司法、立法部门,短期内寻求审计制度的变化不大可能,所以笔者不建议将政策审计作为完全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目前的审计改革可以从适当提高审计部门的地位、扩展审计部门权限等方式为起点,如提高审计部门加强在政策制定前的调研分析和政策审计执行中的回应分析等权限,有助于审计部门充分履行职能,提高自身的独立性和公信力,然后由表及里,逐步推进国家政策审计的管理体制变革。
3.推进公共政策审计常态化机制建设
着力推进政策审计的常态机制建立,发展政策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监督管理,建立政策审计的协调机制,审计部门编制政策审计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将政策审计固定下来,坚持以问题为要点、以公共政策的落实为主体,完善审计方案,推进审计结果转化机制建立,为政策审计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