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章炳麟反對所擬議和條件通電

附:章炳麟反對所擬議和條件通電

民國七年二月二十六日(1918年2月26日)

(銜略)岑春煊近以四條徵求各省同意:一、承認馮國璋爲總統。二、國會問題,交各省省議會解决。三、以陸爲粤桂湘巡閲使,免龍濟光職。四、以唐爲川滇黔巡閲使,免劉存厚職。據第一條,黎公復職,已絶非其所許。據第二條,省議會北多南少,以國會交令解决,則恢復舊國會亦絶對非其所許,於義師初起之宣言,一概拋棄,且對於兩段亦任其優游自處,莠言亂政,乃至於此。三、四兩條,直以小利誆人,血戰經年,於國家無毫髮之益,而爲唐陸争此權利,受之者亦何以自處。

查岑春煊本宗社黨人,前歲撫軍肇慶,因人成事,且宣言欲爲民國除害,兼爲清室復仇,宗旨已不可從。袁氏既隕,春煊自謂目無餘子,而復熱中利禄,諂媚僭盗,欲使南方護法靖國之師,皆爲一己利用。除電請唐帥否認外,應請宣布岑春煊罪狀,以告天下,毋使老奸再行煽惑。

章炳麟。箇。印。

《章炳麟駁岑春煊提出議和條件之通電》,孫曜編:《中華民國史料》,沈雲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正編第13册),臺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42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