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取銷全國烟酒事務署擬借外款合辦烟草廠議致靳雲鵬電

請取銷全國烟酒事務署擬借外款合辦烟草廠議致靳雲鵬電

民國九年九月二十日(1920年9月20日)

北京靳翼青先生鑒:

據上海中國烟酒聯合會電稱,報載全國烟酒事務署擬借福公司一千萬元合辦烟草廠,聘外人爲顧問,倣鹽署稽核所等語。日前烟酒借款,已爲全國輿論反對,今忽變相復借外款,與外人合辦,勢必太阿倒持,使外人握我國家税權,制我商民死命。况外人稽核,即監督財政先聲。外債亡國,前車可鑒。乞電北廷力争,務將該議取消,以保主權而維邦本等語。

尊處如有此項借款,務請飭予取銷,并盼見復。

岑春煊、陸榮廷、林葆懌、温宗堯。號[1]。印。

《各總裁致靳雲鵬據中國烟酒聯合會以報載全國烟酒事務署擬借外款合辦烟草廠聘外人爲顧問電請力争取銷電》,《軍政府公報·公電》修字第212號,1920年9月25日,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總第348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