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相关规定

五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相关规定

1.驾驶证的登记内容有哪些?

答:机动车驾驶证由正证和副证组成,装于证件夹中。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1)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2)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

2.驾驶证准驾车型登记代号的含义是什么?

答:准驾车型及代号见下表。

准驾车型及代号

图示

(续)

图示

3.驾驶证的申领条件有哪些?

答:(1)年龄条件

①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②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③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年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④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年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⑤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年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⑥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年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⑦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年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身体条件

①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cm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cm以上。

②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③辨色力:无红绿色肓。

④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cm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⑤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⑥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cm。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档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⑦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⑧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⑤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⑥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①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②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③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④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⑤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5年的。

⑥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10年的。

⑦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⑧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⑤~⑦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4)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5)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3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②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3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1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③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5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2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③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10年的。

(7)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4.申领程序如何?

答:(1)填写《机动车驾驶申请表》;到机动车驾驶人适应性检测站接受人体适应性检测合格。

(2)交验身份证明、1in(2.2cm×3.2cm)免冠彩色登记照片及相关证件。

(3)到车辆管理所(或分所)办理申请。

(4)学习科目一(交通法规和驾驶常识)、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练习)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练习)。

(5)经科目一(理论考试:交通法规和驾驶常识)、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5.换证、补证和注销规定有哪些?

答:(1)换证规定

①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③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④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证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⑤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档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③中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⑦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⑧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57条至第60条、第61条第1款规定的,应当在1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2)补证规定: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①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1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3)注销规定

①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12条第2项规定或者具有第13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②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61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在1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58条至第61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6.审验和记分规定如何?(https://www.daowen.com)

答:(1)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②身体条件情况。

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3h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2)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70条第3款、第4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3)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7.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是怎样的?

答:(1)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③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④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⑤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⑥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⑦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⑧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⑨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⑩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h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min的。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2)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①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②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③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④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⑤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⑥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⑦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⑧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⑩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11)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12)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13)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h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min的。

(14)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3)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①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②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③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④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⑤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⑦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⑧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⑨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⑩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1)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1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4)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①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②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③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④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⑤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⑥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⑦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⑧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⑨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⑩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11)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5)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①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②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③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④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8.实习标志、残疾人专用车标志是怎样的图案?

答:(1)汽车实习标志式样

图示

注:1.实习标志的主色为黄色Y100,配色为橘红色M80Y100。

2.“实习”两字用大小为250磅(point,1point=0.035cm)的粗楷体。

3.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

(2)摩托车实习标志式样

图示

注:1.实习标志的主色为黄色Y100,配色为橘红色M80Y100。

2.“实习”两字用大小为130磅(point,1point=0.035cm)的粗楷体。

3.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

(3)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图示

式样

图示

方格尺寸图

颜色值:C=100,M=80,Y=5,K=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