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
造价员辞典: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索赔。
索赔的分类
1.索赔按发生的原因分类
由于发生索赔的原因很多,根据工程施工索赔实践,通常有:
(1)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索赔。
(2)地基变化索赔。
(3)工期延长索赔。
(4)加速施工索赔。
(5)不利自然条件及人为障碍索赔。
(6)工程范围变更索赔。
(7)合同文件错误索赔。
(8)工程拖期索赔。
(9)暂停施工索赔。
(10)终止合同索赔。
(11)设计图拖交索赔。
(12)拖延付款索赔。
(13)物价上涨索赔。
(14)业主风险索赔。
(15)特殊风险索赔。
(16)不可抗拒天灾索赔。
(17)业主违约索赔。
(18)法令变更索赔等。
2.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就施工索赔的目的而言,施工索赔有以下两类的范畴,即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
(1)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就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使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的时间。
如果施工中发生计划进度拖后的原因在承包商,如实际开工日期较工程师指令的开工日期拖后,施工机械缺乏,施工组织不善等。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无权要求工期延长,唯一的出路是自费采取赶工措施把延误的工期赶回来。否则,必须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
(2)经济索赔。经济索赔就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人们将索赔具体地称为费用索赔。承包商取得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施工费用超过了投标报价书中该项工作所预算的费用;而这些费用超支的责任不在承包商,也不属于承包商的风险范围。具体来讲,施工费用超支的原因,主要来自两种情况:一是施工受到了干扰,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二是业主指令工程变更或额外工程,导致工程成本增加。由于这两种情况所增加的施工费用,即新增费用或额外费用,承包商有权索赔。因此,经济索赔有时也被称为额外费用索赔,简称为费用索赔。
3.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合同依据分类法在国际工程承包界是众所周知的。它是在确定经济补偿时,根据工程合同文件来判断,在哪些情况下承包商拥有经济索赔的权利。
(1)合同规定的索赔。合同规定的索赔是指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承包商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在合同解释上被称为明示条款,或称为明文条款。
(2)非合同规定的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也被称为超越合同规定的索赔,即承包商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件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条件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商有索赔权。这一种索赔要求,同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有经济补偿含义的合同条款,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被称为默示条款或被称为隐含条款。
(3)道义索赔。道义索赔是一种罕见的索赔形式,是指通情达理的业主目睹承包商为完成某项困难的施工,承受了额外费用损失,因而出于善良意愿,同意给承包商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因在合同条款中找不到此项索赔的规定。这种经济补偿,称为道义上的支付,或称优惠支付,道义索赔俗称为通融的索赔或优惠索赔。这是施工合同双方友好信任的表现。
4.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
(1)工程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这是承包施工中最普遍的索赔形式之一。在工程施工索赔中,最常见的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有时,业主也向承包商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即反索赔。
(2)总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总承包商是向业主承担全部合同责任的签约人,其中包括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所承担的那部分合同责任。
总承包商和分包商,按照他们之间所签订的分包合同,都有向对方提出索赔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获得额外开支的经济补偿。
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经过总承包商审核后,凡是属于业主方面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均由总承包商汇总加工后向业主提出;凡属总承包商责任的事项,则由总承包商同分包商协商解决。有的分包合同规定,所有的属于分包合同范围内的索赔,只有当总承包商从业主方面取得索赔款后,才拨付给分包商。这是对总承包商有利的保护性条款,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由签约双方具体商定。
(3)承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承包商在中标以后,根据合同规定的机械设备和工期要求,向设备制造厂家或材料供应商询价订货,签订供货合同。如果供货商违反供货合同的规定,使承包商受到经济损失时,承包商有权向供货商提出索赔,反之亦然。承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一般称为商务索赔。无论施工索赔或商务索赔,都属于工程承包施工的索赔范围。
5.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1)单项索赔。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在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书,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单项索赔是施工索赔通常采用的方式,避免了多项索赔的相互影响制约,所以解决起来比较容易。
(2)综合索赔。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俗称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
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索赔,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被迫采用的一种索赔方法。有时,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严重的干扰,以致承包商的全部施工活动与原来的计划大不相同,原合同规定的工作与变更后的工作相互混淆,承包商无法为索赔保持准确而详细的成本记录资料,无法分辨哪些费用是原定的,哪些费用是新增的,在这种条件下,无法采用单项索赔的方式。
综合索赔也就是总成本索赔,它是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的实际总成本与原预算成本之差额提出索赔。
采取综合索赔时,承包商必须事前征得工程师的同意,并提出以下证明:
1)承包商的投标报价是合理的。
2)实际发生的总成本是合理的。
3)承包商对成本增加没有任何责任。
4)不可能采用其他方法准确地计算出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
虽然如此,承包商也应该注意,采取综合索赔的方式应尽量避免,因为它涉及的争议因素太多,一般很难成功。
6.按索赔的对象分类
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
反索赔是指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实践技能知识点
索赔程序框图见图6-5。
图6-5 索赔程序框图
索赔程序见图6-6。
图6-6 索赔程序
图6-6 索赔程序(续)
承包商索赔的主要内容见图6-7。
图6-7 承包商索赔的主要内容
图6-7 承包商索赔的主要内容(续)
实例提示:
【例6-1】 某工程招标控制价为8452000元,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7972800元,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为多少?施工过程中,屋面防水采用PE高分子防水卷材(1.5mm),清单项目中无类似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有该卷材单价为18元/m2,该项目综合单价如何确定?
【解】 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查项目所在地该项目定额人工费为3.78元,除卷材外的其他材料费为0.65元,管理费和利润为1.13元。
该项目综合单价=(3.78+18+0.65+1.13)元×(1-5.67%)
=23.56元×94.33%
=22.22/元
发承包双方可按22.22元协商确定该项目综合单价。
【例6-2】 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介为360元,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为287元,该工程投际报价下浮率为6%,则综合单价是否调整?
当Q1>1.15Q0时
S=1.15Q0P0+(Q1-1.15Q0)P1 (1)
当Q1<0.85Q0时
S=Q1P1 (2)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采用上述两式的关键是确定新的综合单价,即P1。确定的方法:一是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二是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可参考以下公式
当P0<P2×(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
P1按照P2×(1-L)×(1-15%)调整 (3)
当P0>P2×(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
P1按照P2×(1+15%)调整 (4)
式中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2——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L——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解】 287×100%÷360=797%,偏差为20.3%
则350×(1-6%)元×(1-15%)=279.65元。
由于287元>279.65元,该项目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可不予调整。
【例6-3】 某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为360元,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为416元,则工程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如何调整?
【解】 416÷360=1.16,偏差为16%;
360×(1+15%)元=414元。
由于416元>414元,该项目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调整为414元。
当P0>P2×(1-L)×(1-15%)或P0<P2×(1+15%)时,可不予调整
【例6-4】 某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为1520m3,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调增为1824m3,增加20%,该项目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为360元,投标报价为416元,应如何调整?
【解】 综合单价P1应调整为414元;
S=[1.15×1520×416+(1824-1.15×1500)×414]元
=(727168+99×414)元
=768154元
【例6-5】 某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为1520m3,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调减为1216m3,减少20%,该项目招标控制价为360元,投标报价为287元,应如何调整?
【解】 综合单价P1可不调整;
S=1216×287元=348992元
索赔款的主要组成部分见图6-8。
图6-8 索赔款的主要组成部分
造价员小经验:
1.引起合同管理中纠纷的主要原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范围包括工程质量、工程造价、设计变更、工程变更、不可抗力事件、工程材料、工程质量与施工标准、延期付款、工期延误、工程验收、工程分包、合同条款的签订及其理解以及履约中其他方面的争议。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是施工造价纠纷(其中包括工程合同价款及调整、工程价款的支付与拖欠、设计变更带来的工程价款变更等)、工程分包产生的三方之间的纠纷、工程竣工结算产生的纠纷以及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不同造成的纠纷等。
2.避免投标单位在中标后毁约的风险
实践中,一些中标单位为了争取低价中标,故意压低自己的投标报价,在工程中标后又以投标报价将会导致自己重大损失为由拒绝签约。鉴于此种情况,解决办法就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要求投标单位在递送投标文件时一并递交投标担保,担保可以以保证金的形式交纳,如果投标人不交纳投标担保则视为废标。投标人在投标未中之后退还保证金;如果投标单位在中标后毁约,拒绝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则保证金没收当作违约赔偿。如此一来,既可以约束投标人的行为,又可以避免中标人毁约带来单方面损失的风险。
3.避免“黑白合同”带来双方之间的纠纷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在招标投标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黑合同”结算,对方当事人则主张按照“白合同”结算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应当以“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虽然有时“黑合同”也可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由于合同形式不合法,不产生变更“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签订中标合同后,如果出现了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但是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如果未到有关部门备案,不能作为双方纠纷发生时参考的依据。
4.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逾期不答复时的办法
一般情况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应当结算。而有的建设单位为了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制止这种不法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天。这条规定对制止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的不法行为、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约束双方当事人,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这条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在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否则,承包人既没有约定答复期限,又没有约定在期限内不予答复即视为认可的条款,出现纠纷时便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降低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的风险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个常见的问题,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施工过程中拒绝支付进度款,以及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后拖延验收结算或以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借口不支付价款,常常会带来各种纠纷。要降低承包人无法按时收到合同价款的风险,方法之一就是要求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尤其是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也要相应地要求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在发包人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寻求担保机构支付发包人应当按期支付的价款,以减少工程实施中自己可能承担的风险。
6.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并且确已无力支付时
出现这种情况时,发包人可以申请法定优先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若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并且承包人发现发包人确已无力支付时,便可寻求承包人享有的的法定优先权。这种权利的行使既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也可不经过诉讼途径直接申请法院拍卖建设工程。
7.出现“半截子”工程解决办法
首先对“半截子”工程能否结算已完工的工程款的问题进行分析。如果合同有效,应对工程量进行结算。如果是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发包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但对承包人已投入的施工费用仍应据实结算;有效合同主要是计算已完工的部分工程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以此确定工程款的数额。如合同无效,应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核算承包人的直接费用,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度定额取费标准计算。
8.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方法
由于合同的缔约主体不合格或者合同内容违法等原因在法院审判中常被宣告合同无效。
对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处理的总原则是:尚未履行的,判决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立即终止履行,并视具体情况按过错程度处理;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的,应当根据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程度和工程造价构成情况进行处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按照工程的实际造价返还无过错的承包方应得的工程款,并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失。承发包双方互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数额。一方或双方故意违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对其非法所得予以收缴上交国库。应当注意的是,在按照以上方法处理无效建筑工程承包纠纷过程中,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赔偿损失与追缴非法所得交叉重叠的现象。而法律法规的立法原意是,使故意的一方既要赔偿无过错一方的实际损失,又要追缴不法利益以体现民事制裁性。因此,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非不受法律保护,而是当事人双方不能依据合同产生预期的结果。
9.避免工程造价纠纷
工程造价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最常见的一种纠纷,由于在施工过程中不可能避免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工程总价款很难像合同中双方规定的“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因此要避免和减少工程造价问题带来的纠纷,就必须在签订合同中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为后续的结算工作提供依据。
(1)避免分包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分包,合同中一般都有条款规定,但无论合同规定是否允许分包,分包的事实都无法避免。尤其是一个较大的工程项目建设,由于结构复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较多,需要多工种、多学科之间的配合与衔接,一个企业要满足这种需要显然是有困难的,因此将部分工程分包可以加快施工进度并保证施工质量,同时提高劳动生产率。但是分包过程中也往往带来诸多的纠纷,虽然发包方与总包方及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各自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也对三者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常常出现类似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的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要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建设方要在工程合同条款中写明对工程分包事项的约定,明确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资质、信誉要求;总包方不仅要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将可能的分包情况列明,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也要在分包合同中将双方的责任、权益和义务具体化,以便于施工中的操作和管理,避免和减少日后的纠纷。
(2)减少和避免在工程施工管理中管理人员出现权责的纠纷。现在的工程中,很多发包方在自己监管的同时也聘请了监理公司进行监理,尤其是一些结构复杂、工程量比较大的建设项目,发包人多聘用监理公司专业人员协助监管。如此一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施工管理的技术人员和管理工作人员较多,常常带来一些不必要的纠纷。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在签订合同时列明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三方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是将拥有重要签字权的(譬如项目变更、签证、材料认证、价格确认等)人员、签字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3)对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解决对策。在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中,对不可抗力条款有着专门的解释,并且详细规定了不可抗力发生后各方的责任、义务以及损失承担的方法,所以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很多签约单位往往不再约定附加内容。但在实践中,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小,比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而在通用条款中对此并没有更加详细的解释,在出现这些灾害时怎样的情况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双方在解释时常常产生分歧,而分歧往往又关系着工程停工责任及损失费用的分担。因此,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尤其是施工地点或施工工期内有可能会遭遇自然灾害的影响时,一定要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洪、震等灾害程度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大风、几级以上地震、持续多少天或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降雪量才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在今后的合同条款理解中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遵循的原则为,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承担;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造成施工单位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10.签订固定价格合同中,减少和避免纠纷的解决对策
固定价格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两种形式。
在工程中标后,一般建设方都愿意与承包方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但在这种合同中承包人一般会承担较大的风险,譬如说市场行情变化、政策性调价以及施工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冬雨季施工费或赶工费等。因此,常常由于客观的原因使双方在最后的结算中产生纠纷。要避免和减少这些纠纷,就必须在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作明确细致的约定,以便在不测情况发生时尽量减少争执和纠纷的发生。
固定单价合同也是建设方比较喜欢采用的一种合同签订方法。但是固定单价合同所包括的各项工作的单价并不是永远不变的。当造价师(建设方)所估算的某项工作的工程量同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有较大的差别时,即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应该大量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时,可能会引起工程成本的大量增加,从而造成承包商利润的损失甚至亏损。因此,在这种合同中,应当列出专门的条款,规定当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到一定“限度”时,承包商有权提出修改单价。这个“限度”的具体数量,因各种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而不一致。一般规定,当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原标书中工程量清单所列估计工程量的10%(或15%)时,该项单价可以调整。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见图6-9。
图6-9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图6-9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续)
实例提示
【例6-6】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强夯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乙方的分项工程首先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质量认证,取得质量认证后,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和支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问题: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2)在开挖土方过程中,有两项重大事件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爆发,造成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破坏,施工设备损坏,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雨后乙方用了很多工时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为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试问造价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解】 (1)造价工程师的拒绝正确。其原因:
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一般来讲,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对该部分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可以认为是承包商的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业主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乙方自己承担。
(2)造价工程师应对两项索赔事件作出如下处理:
1)对处理孤石引起的索赔,这是预先无法估计的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应给予乙方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2)对于天气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对于前期的季节性大雨,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在合同期内考虑,由此造成的时间和费用损失不能给予赔偿。
②对于后期特大暴雨引起的山洪爆发不能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合理估计的因素,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由此引起的索赔问题。被冲坏的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走的部分材料,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等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损坏的施工设备、受伤的施工人员以及由此造成的人员窝工和设备闲置等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工期顺延。
【例6-7】 某建设工程是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按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委托某监理单位执行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督管理任务。
施工合同专用条件规定: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采购。合同价为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5%。窝工情况下,机械使用费降效系数为0.65,人工费只补绩效差,按每日4元计算。
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因业主提供的钢筋未到,使得该项作业从3月10日至3月23日停工(工序总时差为零)。用工人数35人。
3月11日至3月13日因公网停电、停水使第三层的砌砖停工(工序总时差为4天)。用工人数30人。
3月15日至3月18日因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使第一层抹灰迟开工(工序总时差为4天)。用工人数35人。
为此,承包商于3月28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并与4月1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和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其计算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工期索赔。
1)框架柱扎筋:3月10日至3月23日停工,计14天。
2)砌砖:3月11日至3月13日停工,计3天。
3)抹灰:3月15日至3月18日迟开工,计4天。
总计请求顺延工期:21天。
(2)费用索赔。
1)窝工机械设备费:
一台塔式起重机:14×234元=3276元
一台混凝土搅拌机:14×55元=770元
一台砂浆搅拌机:7×24元=168元
小计:(3276+770+168)元=4214元
2)窝工人工费:
扎筋:35×20.15×14元=9873.5元
砌砖:30×20.15×3元=1813.5元
抹灰:35×20.15×4元=2821.0元
小计:(9873.5+1813.5+2821.0)元=14508元
3)保函费延期补偿:
(20000000×10%×0.6%/365)×21元=690.41元
4)管理费增加:
(4214+14508.00+690.41)×15%元=2911.86元
5)利润损失:
(4214+14508.00+690.41+2911.86)元×5%=1116.21元
经济赔偿合计:(4214+14508.00+690.41+2911.86+1116.21)元=23440.48元
问题:
(1)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否正确?应予批准的工期索赔为多少天?
(2)试计算经济索赔额。
【解】 (1)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不正确。
1)框架柱绑扎钢筋停工14天,应予工期补偿。这是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且在关键线路上。
2)砌砖停工,不予工期补偿。因为该项停工虽属业主原因造成的,但不在关键线路上且未超过工作总时差。
3)抹灰停工,不予工期补偿,因为该项停工属于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
同意工期补偿:14天+0+0=14天
(2)经济索赔审定。
1)窝工机械费。
塔式起重机1台:14×234元×65%=2129.4元(按惯例闲置机械只应计取折旧费)。
混凝土搅拌机1台:14×55元×65%=500.5元(按闲置机械只应计取折旧费)。
砂浆搅拌机1台:3×24×65%元=46.8元(因停电闲置只应计取折旧费)。
因故障砂浆搅拌机停机4天应由承包商自行负责损失,故不给补偿。
小计:2129.4元+500.5元+46.8元=2676.7元
2)窝工人工费。
扎筋窝工:35×4×14元=1960元(业主原因造成,但窝工工人已做其他工作,所以只补偿工效差)。
砌砖窝工:30×4×3元=360元(业主原因造成,只考虑降效费用)。
抹灰窝工:不应给补偿,因系承包商责任。
小计:1960元+360元=2320元
3)保函补偿费。
按审定补偿工期:20000000元×10%×6%÷365×14=4602.74元。
4)管理费增加:不予补偿。
5)利润:因暂时停工不予补偿利润损失。
经济补偿合计:2676.7元+2320元+4602.74元=9599.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