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支部评定

7.5 支部评定

支部委员会根据民主评议和测评情况,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进行综合分析,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每名党员等次评定提出初步意见。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由支部党员大会按照党员互评情况确定等次。评为“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受到党纪处分但仍可以参加民主评议的党员,当年应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对一些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或正接受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调查的,暂缓作出决定,待问题查清后,再予以评定等次。评议结果要向支部党员大会通报,并报送上级党组织。表格模板参见附录A、附录B和附录C。 (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