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装力量的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它的基本体制是“三结合”。中国武装力量,是以全国人民为基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的战争和社会建设实践,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大规模武装斗争的停止,国家进入了和平建设的新时期。为了适应新的时代环境,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在继承和发扬革命战争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构成的三结合武装力量体制。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下简称解放军)是中国武装力量的主体。诞生于1927年8月1日,历经了红军、八路军和新四军、解放军等发展阶段。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起来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21世纪的历史使命是,为党巩固执政地位提供重要力量保证,为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提供坚强安全保障,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有力战略支撑,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解放军由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组成。
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由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和战略支援部队组成。
预备役部队组建于1983年,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预备役人员为基础组成的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进行军事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
2016年2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成立东部战区、南部战区、西部战区、北部战区、中部战区五大战区,按照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总原则构建我军新的联合作战指挥机构。
(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https://www.daowen.com)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武警部队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军思想、宗旨和原则,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武警部队的特点进行建设。
武警部队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武警部队下辖武警指挥部、武警总队、武警机动师和武警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武警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武警指挥部)。
武警部队的主要职能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武警部队主要是通过执行边境武装警卫勤务、边防检查勤务、安全检查勤务和海上巡逻勤务,来履行这一职能。第二,维护社会治安。武警部队担负着用公开武装的形式预防和打击敌对势力的破坏,′应付各种紧急情况,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第三,保卫党政领导机关和重要目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主要通过执行警卫勤务、守卫勤务、消防工作和反恐怖任务来实现。
武警部队分为内卫部队,黄金、水电、交通和森林部队,边防、消防和警卫部队。内卫部队,是武警部队的主要组成部分,由武警部队直接领导管理。其主要任务:一是承担固定目标执勤和城市武装巡逻任务,保障国家重要目标的安全;二是反恐维稳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三是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黄金部队主要担负黄金地质勘察与生产任务。水电部队主要承担国家能源重点项目,包括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其他工程建设任务。交通部队主要承担国家交通重点项目,包括公路、港口及城市建设等任务。森林部队主要担负森林防火、灭火以及维护林区治安、保护森林资源等任务。边防部队主要担负边境检查、管理和部分地段的边界巡逻以及海上缉私等任务。消防部队主要担负防火灭火任务。警卫部队主要担负保卫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市主要领导及重要来访外宾安全等任务。
(三)中国民兵
中国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民兵组织初建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战争年代,民兵为民族的解放、国家的独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做出了巨大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兵在建设祖国、保卫祖国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民兵使命。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随时准备参军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民兵组织领导体制。全国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主管;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事部)、军分区和县(市)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民兵领导指挥机关;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设有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本级军事机关对民兵工作实施双重领导。
民兵类型。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基干民兵:由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选拔的军事素质过硬的男女青年组成,其中,女民兵人数控制在适当比例。普通民兵:由18~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组成。边疆、海防、少数民族地区和特殊情况下,基干民兵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民兵编组。一般以乡(镇)、行政村和厂矿企业为单位,编为民兵营、连、排。